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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报废后续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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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固定资产报废是固定资产由于参加生产或某种特殊原因,丧失其使用价值而发生的废弃。固定资产报废时,应先由使用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报废清理对象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详细说明固定资产的技术状况和报废原因,经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经企业领导或上级部门批准后作为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清理业务的凭证,据以进行清理。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的“固定资产报废单”,应送交会计部门一份,作为组织 固定资产清理核算的依据

法律依据: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六条地方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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