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 刘春梅 ,性别: 女 年龄:32 于20xx年x月x日被我单位录用,从事 工作。 20xx年 2 月 1日因 个人原因自动离职 终止(解除)合同,特此证明。
合同鉴证编号 :
单位(盖章)
20xx年x月x日
Copyright © 2019- oldu.cn 版权所有 浙ICP备202412327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