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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考核方案集锦 篇5

来源:年旅网

  为加快重点建设项目工作进度,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研究的意见和蓝办发〔20xx〕1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凡列入蓝办发〔20xx〕13号文件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县级领导、责任单位的考核按本方案进行。

  第二条全县重点项目考核由县考核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县重点办协办;季度、年度考核由县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县纪委、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统计局等单位参与。

  第三条考核项目投资额由县重点办、县统计局认定;税收及形象进度考核由县考核办组织,由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考核办共同认定;投资完成及基础工作考核由县重点办组织,县统计局等单位协助。

  第四条考核采取一月一调度、一季一考评、半年一小结、年终结总帐的办法进行。

  第五条考核主要内容为20xx年度重点项目投资额(含形象进度)和税收(地税、国税)完成情况。

  第六条各项目建设指挥部向县考核办和县重点办每月月底按时提供以下资料:

  1.属于政府投资性质的在建项目由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出具投资额证明;

  2.属于外商(私营)企业主自主投资的项目,必须由投资商出具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

  3.存在农民自主投工投劳的重点建设项目,农民工的投工投劳数额可折算计入投资额。

  第七条年终考核时被考评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列入县级考核的重点项目年度工作总结

  2.考核项目目标任务投资完成进度表;

  3.重点项目投资统计台帐;

  4.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环境方面的情况;

  5.考核项目年度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等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八条实行100分制考核。统计台帐、会计报表等基础工作,计5分;投资任务完成进度计15分;形象进度计20分;税收任务计60分。

  第九条对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分半年、年终两次兑现奖励,县委县政府根据各重点项目的投资和税收任务统筹安排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其中全年税收总任务50万以下的重点项目最高奖金不超过3万元,全年税收总任务50万以上的最高奖金不超过4万元,保底1万元,1—3万(4万)元之间的按实际完成税收占全年总任务的比例测算奖励经费。

  (一)工作经费安排原则

  1.最高不超过5万元,保底2万元,中间的按实际完成税收的10%测算,烟叶税、烟基工程、土地开发整理、厦蓉高速、永蓝高速等有办公经费来源的项目,不再安排工作经费。

  2.有征地拆迁任务的重点项目,工作经费从发放征地补偿款总额的10%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指挥部的工作经费,具体比例标准由县财政明确。

  3.县重点项目类别中的其他项目,由县财政与指挥部单独签署责任状,落实工作经费。

  (二)半年奖励原则

  1.全面完成“双过半”(时间过半、税收任务完成过半)任务的各个重点项目,按实际完成税收的6%测算奖金。其中每个重点项目最高奖金不超过1.8万元。

  2.税收完成低于半年总任务90%的,半年不兑现奖励。

  (三)年终奖励原则

  1.全年实际税收完成达80%以上(含80%)的,按实际完成税收的6%测算奖金。其中全年税收总任务50万以下的重点项目最高奖金不超过3万元,全年税收总任务50万以上的最高奖金不超过4万元。

  2.全年实际税收完成低于总任务80%的或完成大量前期基础工作但无税收产生,且指挥部配合督查考核工作的,一律按保底1万元奖励;对于部分征地拆迁任务重、群众思想工作难度大且完成效果较好的重点项目,县考核领导小组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视情况可以对其酌情提高奖励标准(不超过2万元)。

  3.凡超额完成税收任务的,超额部分按8%安排工作经费,其中20%可用于奖励有功人员。

  第十条重点项目考核单位的划分及计分办法:

  1.责任单位,考核分100分,对应和折成县综合考核分10分。只有一个项目为第一责任单位的,对应取分;同为两个以上项目的第一责任单位,考核取平均分;不是第一责任单位的参建单位,以该项目的考核评分酌情减1—2分进行评分;参建两个以上项目的,取各项目考核得分的平均分。

  2.未列入项目责任单位,但具有服务、指导、协助等职能的单位,对应县综合考核分为6分。实行全年一次性考评,视业绩和业主意见,可酌情加减分。

  3.未列入重点项目考核对象的其他有关单位,对应县综合考核分为5分,实行全年一次性计入。

  4.责任单位所承担的工作由二级机构负责的,考核分同增同减,年(季)度考评表彰视情况取其一。

  第十一条实行重点项目季度考评:

  1.季度考核内容及目标任务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由各指挥部确定申报,经县考评小组研究后下达,作为季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2.季度税收任务按一季度20%、二季度25%、三季度25%、四季度30%进行考核;

  3.季度投资任务可适当调整,但累计不得低于全年任务数;

  4.季度所得奖金由各项目指挥部安排,指挥部及成员单位一把手按1:0.5的'比例予以安排。

  5.凡影响全县当年绩效考核计分的责任单位,一律不评先评优,并取消一把手当年工作津贴。

  第十二条实行重点项目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设一等奖1个,奖励项目指挥部10000元;二等奖2个,分别奖励项目指挥部8000元;三等奖3个,分别奖励项目指挥部6000元。

  经考评认定未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80%、税收任务80%的重点项目,不参与重点项目评奖;

  第十三条在项目建设中出现严重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或当年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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