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存在以下内容: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其他。
二、女职工生育待遇怎么规定?
女职工生育待遇: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其他。
三、浙江产假128和143天怎么算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1、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其劳动时间;
2、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
3、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4、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Copyright © 2019- oldu.cn 版权所有 浙ICP备202412327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