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认真遵守监规、改造、悔改或立功表现,可获减刑;特别是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检举重大犯罪、发明创造、舍己救人、抗灾突出表现、对国家社会有重大贡献者,应当减刑。
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拓展延伸
贪污受贿罪刑罚的变革与司法改革
贪污受贿罪刑罚的变革与司法改革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步,对贪污受贿罪的刑罚进行适度的变革已成为必然趋势。这种变革旨在更好地平衡刑罚的严厉与公正,确保法律的公信力和社会的稳定。司法改革的推进也为贪污受贿罪的刑罚变革提供了契机。通过改善司法、加强司法性和公正性,可以更好地保障刑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社会的反需求和公众的期待,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威慑力。贪污受贿罪刑罚的变革与司法改革的紧密关联,将为我们构建更加公正、透明和法治的社会环境提供重要支撑。
结语
在刑罚变革与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我国刑法对于犯罪分子减刑的规定显示了法律的人性关怀与公正原则。无论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表现悔改,还是在执行期间立功,都可以获得减刑的机会。特别是对于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如阻止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犯罪、发明创造、舍己救人、在灾害中表现突出、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人,应当给予应有的减刑待遇。这种变革符合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的需要,更好地平衡刑罚的严厉与公正,保障刑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时,司法改革的推进为贪污受贿罪刑罚变革提供了契机,构建更加公正、透明和法治的社会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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