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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与拆迁的关系

来源:年旅网

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百姓对此常混淆。土地征收是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对原权利人给予补偿,实施部门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房屋拆迁是为了城市规划和改造,在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并对原房屋权利人给予补偿和安置,实施依据为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法律分析

百姓长期对土地征收(农民称卖地)和城市房屋拆迁(农民称动迁)的概念不清被混为一谈,有的官员也称征地拆迁工作云云。其实二者有本质的区别,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给予补偿的活动。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运用国家强制力,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原房屋权利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等)给予补偿、安置的活动。

拓展延伸

农村土地征收政策对农民生计的影响

农村土地征收政策对农民生计有着深远的影响。首先,土地征收可能导致农民失去耕地,造成他们的主要生计来源受到威胁。这可能导致农民失去经济来源,增加贫困风险。其次,土地征收可能破坏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民的社会网络。农民可能被迫离开原有的社区,失去与邻居和朋友的联系,给他们的社会支持带来不利影响。此外,土地征收还可能导致农民失去住房,迫使他们重新安置,面临生活环境的改变和适应的困难。因此,农村土地征收政策需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计和社会稳定,采取适当的补偿和安置措施,以减轻对农民生计的不利影响。

结语

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虽然百姓常常混淆使用。土地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对原权利人进行补偿的活动。城市房屋拆迁则是为了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区改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进行拆迁,并对原房屋权利人进行补偿和安置。农村土地征收政策对农民生计有深远影响,可能导致失去耕地、破坏社会稳定和失去住房等问题。因此,农村土地征收政策应充分考虑农民利益,采取适当措施减轻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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