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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决策的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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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决策的责任追究规定

    集体决策的责任追究规定如下:

    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 在党委会决策中,持赞同意见的党委成员为主要责任人,弃权的党委成员为次要责任人。

     2.在股东(大)会决策中,持赞同意见或弃权的市国资委股东代表为主要责任人。

     3.在董事会决策中,持赞同意见的成员为主要责任人,弃权的成员为次要责任人。

     4.在经营班子决策中,总经理为主要责任人,持赞同意见和弃权的成员为次要责任人。         

    上述决策中,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的,免除该决策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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