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法官是不和被告单独约谈的,为了避嫌。约谈当事人的制度常用于上诉案、申诉案,也就是依照二审程序、再审程序过程中适用。
商标案件诉讼不服一审裁决而依照二审程序提起上诉,上诉审法官可以对当事人进行约谈,意义在于:
1、充分了解案情,直接把握系争焦点
2、全面、系统梳理当事人双方的证据,充分听取他们各自的意见
3、对于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查笔录等与当事人进行事先沟通
4、其他有必要在开庭前或书面审理前进行约谈涉及的内容。总之,约谈制度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体现司法民主,最大程度解决系争焦点,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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