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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有哪些情形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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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有哪些情形应当终止

民办学校依法终止后,应当妥善安置学生,并退还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6 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57 条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59 条规定,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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