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3321.6元/月
上限:201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1523元÷12×300% = 17880.75元/月
新的上、下限于7月正式启用,同时对上半年预收的各项缴费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法律依据】: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根据单位性质采用不同方式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其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其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职工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职工个人当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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