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未经检疫的动物的处罚方式如下: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检疫的法律规定:
1、动物检疫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是强制性的要求;
2、动物检疫的目的: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保障人畜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平衡;
3、动物检疫的对象:包括各种家畜、家禽、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疫对象;
4、动物检疫的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动物检疫,动物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依法配合检疫;
5、动物检疫的程序:包括申报检疫、现场检查、采样检测、出具检疫证明等步骤;
6、违反动物检疫规定的法律责任: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销售、运输的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动物及其产品等。
综上所述,对于未经检疫而出售动物的行为,相关部门将责令违规者改正并处以3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并面临3万元至10万元的更高额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第八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四款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