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成立后,如果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于其中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考虑修改或重新协商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或在合理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于其中一方明显不公平,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修改或重新协商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拓展延伸
合同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
1.合同标的变更:指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化,如合同标的从商品变成了服务;
2.合同价款或者报酬变更:指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发生变化,如增加了赔偿金或者违约金等;
3.合同的效力变更:指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如合同的效力从成立变成了终止;
4.合同的履行地点变更:指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发生变化,如合同的履行地点从北京变为了上海。
因此,当以上条件满足时,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同时,《民法典》规定,变更后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语
在合同成立后,如果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于其中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考虑修改或重新协商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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