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降薪、降职、调岗(增加工作量或延长工作时间)、产检假按事假处理等都属于违反孕期女员工劳动保护的行为,当事员工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n倍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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