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拆迁补偿中的货币补偿和物业补偿,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接受货币补偿还是物业补偿。对于已经选定的物业补偿,被征收人可以另行协商,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将物业补偿换成等值的货币补偿。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物业补偿的,应当在签订拆迁协议时一次性确定。被征收人已经选定的物业补偿,可以另行协商,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将其转换成等值的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和物业补偿应当依据市场价格和质量评估标准确定。”
2.《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城市道路建设等强制性征收情况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补偿。补偿应当合理、实际,不得低于被征收财产的市场价格。”
3.《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因此,在征收补偿中,被征收人若已经选择了物业补偿,可以协商将其转换成等值的货币补偿。如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在征收过程中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要求政府给予合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