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可见用人单位之于工伤仅限于职工,构成工伤的前提是伤残员工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不能替代。代班人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决定了其即使在公司从事工作时受伤,但却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值得注意的是,工伤途径获得赔偿代班人虽然得不到支持,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
Copyright © 2019- oldu.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