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M_FS_CNG_0513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E(dl-α-醋酸生育酚)
MM_FS_CNG_0513
食品添加剂维生素E(dl-α-醋酸生育酚)
1.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由三甲基氢醌与异植物醇为原料,经化学合成法制得的维生素E。可添加至食品中作营养强化剂,另可作抗氧化之用。
2.产品化学名称、分子式、结构式、分子量
化学名称:dl-2,5,7,8-四甲基-2-(4,8,12-三甲基十三烷基)色满醇-6-乙酸酯
dl-2,5,7,8-tetramethyl-2-(4,8,12-trimethyltridecyl)-6-chromanolacetate
分子式:C31H52O3
结构式:
分子量:472.75(按1987年国际原子量)
3.技术要求
3.1.性状
本品为无色或绿黄色的粘稠油状液体,遇光色渐变深,在无水乙醇、丙酮、乙醚或石油醚中易溶,在水中不溶。
3.2.项目与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
含量(以C31H52O3计),% |
| 96.0~102.0 |
酸度,Ml | ≤ | 0.5 |
重金属(以Pb计),% | ≤ | 0.001 |
4.试验方法
4.1.鉴别
4.1.1.试剂和溶液
无水乙醇;
95%乙醇;
乙醚;
硝酸;
4氢氧化钾乙醇溶液:称取氢氧化钾3.5g,加95%乙醇100mL使溶解,静置,使用上清液;
2,2′-联吡啶乙醇溶液:称取2,2′-联吡啶0.5g,加95%乙醇25mL使溶解;
三氯化铁乙醇溶液:称取三氯化铁0.1g,加95%乙醇50mL使溶解。
4.1.2.鉴别方法
4.1.2.1.称取样品约30mg,加无水乙醇10mL溶解后,加硝酸2mL摇匀,在75℃加热15min,溶液应显橙红色。
4.1.2.2.称取样品约10mg,加氢氧化钾乙醇溶液,煮沸5min,放冷,加水4mL及乙醚10mL,振摇,静置使分层,取乙醚溶液2mL,加2,2′-联吡啶乙醇溶液数滴及三氯化铁乙醇溶液数滴混合,应显血红色。
4.2.含量测定
4.2.1.试剂
甲基硅橡胶:气相色谱用;
十六酸十六醇酯:卫生部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专供;
维生素E对照品:卫生部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专供。
4.2.2.仪器
气相色谱仪。
4.2.3.测定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九九○年版二部附录气相色谱法测定。
4.2.3.1.系统适用性试验
色谱柱以甲基硅橡胶(SE-30)为固定相,涂布浓度为5%,柱温为255℃,理论塔板数按维生素E计算应不低于1500,维生素E峰与内标峰的分离度应大于3。
4.2.3.2.内标准溶液的制备:称取十六酸十六醇酯适量,加正己烷溶解并稀释成1mL中含2.3mg的溶液,摇匀。
4.2.3.3.标准溶液的制备:称取维生素E对照品约20mg,精确至0.0001g,置棕色具塞锥形瓶中,精密加入内标溶液10.0mL,密塞,振摇使溶解。
4.2.3.4.样品溶液的配制:称取样品约20mg,精确至0.0001g,置棕色具塞锥形瓶中,精密加入内标溶液10.0mL,密塞,振摇使溶解。
4.2.3.5.测定法:取标准溶液及样品溶液,分别连续注样3~5次,每次1~3μL,按峰面积计算校正因子,并用其平均值计算样品的含量。
4.2.3.6.分析结果的表述
维生素E含量x1(%)以质量的百分数表示,按式(1)、(2)计算:
f= | A1·m2 | ……………………………………(1) | |||
A2·m1 | |||||
x1(%)=f | A3·m4 | ×100 | …………………………………(2) | ||
A4·m3 | |||||
式中:f —— 维生素E的质量校正因子; A1 —— 标准溶液中内标物的峰面积; A2 —— 维生素E对照品的峰面积; A3 —— 样品溶液中维生素E的峰面积; A4 —— 样品溶液中内标物的峰面积; m1 —— 标准溶液中内标物质的质量,g; m2 —— 标准溶液中维生素E的质量,g; m3 —— 样品溶液中样品的质量,g; m4 —— 样品溶液中内标物的质量,g。 |
4.2.3.7.允许差
本方法平行测定的允许绝对差在1.5%以内。
4.3.酸度测定
4.3.1.试剂
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0.1mol/L);
酚酞指示液:1%乙醇溶液。
4.3.2.测定方法
量取无水乙醇与乙醚各15mL,置锥形瓶中,加酚酞指示液0.5mL,滴加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0.1mol/L)至微显粉红色,加本品1.0g溶解后,用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0.1mol/L)滴定,不得超过0.5mL。
4.4.重金属测定
4.4.1.原理概要
在弱酸性(pH3~4)条件下,试样中的重金属离子与硫化氢作用,生成棕黑色,与同法处理的铅标准溶液比较,做限量试验。
4.4.2.主要试剂和仪器
4.4.2.1主要试剂
硝酸、硫酸、盐酸氨水;
6mol/L盐酸:量取50mL盐酸,用水稀释至100mL;
1mol/L盐酸:量取8.3mL盐酸,用水稀释至100mL;
6mol/L氨水:量取40mL氨水,用水稀释至100mL;
1mol/L氨水:量取6.7mL氨水,用水稀释至100mL;
pH3.5的乙酸盐缓冲液:称取25.0g乙酸铵溶于25mL水中,加45mL 6mol/L盐酸,用稀盐酸或稀氨水调节pH值至3.5,用水稀释至100mL;
酚酞指示液:1%乙醇溶液;
饱和硫化氢水:将硫化氢气体通入不含二氧化碳的水中,至饱和为止(此溶液临用前制备);
铅标准溶液:称取0.1598g高纯硝酸铅,溶于10mL 1%硝酸中,定量移入1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此溶液1mL相当于1.0mg铅。临用前用水稀释100倍,使成1.0mL相当于10μg铅;
1%硝酸:取1mL硝酸加水稀释至100mL。
4.4.2.2.仪器
50mL纳氏比色管;
所用玻璃仪器需用(10~20)%硝酸浸泡24h以上,用自来水反复冲洗,最后用水冲洗干净。
4.4.3.过程简述
4.4.3.1.样品处理
一般样品可直接按“测定”进行测定,如A管的色度深于C管的色度,应先经样品处理。
4.1.1.湿法消解:称取5.0g样品,置于250mL凯氏烧瓶或三角烧瓶中,加(10~15)mL硝酸浸润样品,放置片刻(或过夜)后,缓缓加热,待作用缓和后稍冷,沿瓶壁加入5mL硫酸,再缓缓加热,至瓶中溶液开始变成棕色,不断滴加硝酸(如有必要可滴加些高氯酸,在操作过程中应注意防止爆炸)。至有机质分解完全,继续加热,至生成大量的二氧化硫白色烟雾,最后溶液应呈无色或微带黄色。冷却后加20mL水,煮沸除去残余的硝酸至产生白烟为止。如此处理两次,放冷。将溶液移入50mL容量瓶中,用水洗涤凯氏烧瓶或三角烧瓶,将洗液并入容量瓶中,加水至刻度,混匀。每10mL溶液相当于1.0g样品。
取同样量的硝酸、硫酸,按上述方法做试剂空白试验。
4.4.3.1.2.干法消解:本法适用于不适合用湿法消解的样品。
称取样品5.0g,置于坩埚中,加入适量硫酸浸润样品,小火炭化后,加2mL硝酸和5滴硫酸,小心加热,直到白色烟雾挥尽,移入高温炉中,于550℃灰化完全,冷却后取出,加2mL 6mol/L盐酸湿润残渣,于水浴上慢慢蒸发至干。用1滴浓盐酸湿润残渣,并加10mL水,于水浴上再次加热2min,将溶液移入50mL容量瓶中,如有必要须过滤,用少量水洗涤坩埚和滤器,洗滤液一并移入容量瓶中,混匀,每10mL该溶液相当于1.0g样品。
在样品灰化同时,另取一坩埚,按上述方法做试剂空白试验。
4.4.3.2测定
A管:吸取含铅量相当于指定的重金属限量的铅标准溶液(不低于10μg铅)于50mL纳氏比色管中(如样品经处理,须同时吸取与样品液等量的试剂空白液),加水至25mL,混匀,加1滴酚酞指示液,用稀盐酸或稀氨水6mol/L或1mol/L调节pH至中性(酚酞红色刚褪去),加入pH3.5的乙酸盐缓冲液5mL,混匀,备用。
B管:取一支与A管所配套的纳氏比色管,加入(10~20)mL(或适量)样品液,加水至25mL,混匀,加1滴1%酚酞指示液,用稀盐酸或稀氨水6mol/L或1mol/L调节pH至中性(酚酞红色刚褪去),加入pH3.5的乙酸盐缓冲液5mL,混匀,备用。
c管:取一支与A、B管所配套的纳氏比色管,加入与B管等量的相同的样品液,再加入与A管等量的铅标准溶液,加水至25mL,混匀,加1滴1%酚酞指示液,用稀盐酸或稀氨水(6mol/L或1mol/L)调节pH至中性(酚酞红色刚褪去),加入pH3.5的乙酸盐缓冲液5mL,混匀,备用。
向各管中加入10mL新鲜制备的硫化氢饱和液,并加水至50mL刻度,混匀,于暗处放置5min后,在白色背景下观察,B管的色度不得深于A管的色度,C管的色度应与A管的色度相当或深于A管的色度。
5.检验规则
5.1.本品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件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5.2.使用单位可按照本标准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5.3.取样量按包装总件数的√— n +1随机取样。取样应备有清洁、干燥、具有密闭性和避光性的样品瓶,瓶上贴有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批号、生产厂名称和取样日期、取样人签名及必要的说明。
取样时,应用清洁适用的取样器,伸入每件包装的四分之三深度处,取足够量的样品等量混匀后,装入样品瓶中。每批产品取样两份,每份样品应为全检所需样品的3倍量,一份送化验室,另一份应密封保存,以备仲裁分析用。
5.4.如果在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应加倍取样件数,重新取样进行核验,产品重新检验的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标准时,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5.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单位按本标准进行仲裁。
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包装上应有牢固的标志,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注明“食品添加剂”字样)、产品生产批文号、生产日期、净重、商标、生产厂名称和贮存条件。包装的重量可按客户的要求而定。
6.2.本品应装于适宜的避光容器中,密封保存,防止受潮、受热。
6.3.本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或其他有污染的物质以及具有氧化性的物质混装、混运。
6.4.按规定包装,原包装保质期为二年。
7.来源:
GB 1475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