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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_FS_CNG_0513 食品添加剂维生素E(dl-α-醋酸生育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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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_FS_CNG_0513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E(dl-α-醋酸生育酚)

 

MM_FS_CNG_0513

食品添加剂维生素E(dl-α-醋酸生育酚)

 

1.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由三甲基氢醌与异植物醇为原料,经化学合成法制得的维生素E。可添加至食品中作营养强化剂,另可作抗氧化之用。

2.产品化学名称、分子式、结构式、分子量

化学名称:dl-2,5,7,8-四甲基-2-(4,8,12-三甲基十三烷基)色满醇-6-乙酸酯

dl-2,5,7,8-tetramethyl-2-(4,8,12-trimethyltridecyl)-6-chromanolacetate

分子式:C31H52O3

结构式:

 

 

 

 

 

 

 

 

分子量:472.75(按1987年国际原子量)

3.技术要求

3.1.性状

本品为无色或绿黄色的粘稠油状液体,遇光色渐变深,在无水乙醇、丙酮、乙醚或石油醚中易溶,在水中不溶。

3.2.项目与指标

项               目

指              标

含量(以C31H52O3计),%

 

96.0~102.0

酸度,Ml

0.5

重金属(以Pb计),%

0.001

4.试验方法

4.1.鉴别

4.1.1.试剂和溶液

无水乙醇;

95%乙醇;

乙醚;

硝酸;

4氢氧化钾乙醇溶液:称取氢氧化钾3.5g,加95%乙醇100mL使溶解,静置,使用上清液;

2,2′-联吡啶乙醇溶液:称取2,2′-联吡啶0.5g,加95%乙醇25mL使溶解;

三氯化铁乙醇溶液:称取三氯化铁0.1g,加95%乙醇50mL使溶解。

4.1.2.鉴别方法

4.1.2.1.称取样品约30mg,加无水乙醇10mL溶解后,加硝酸2mL摇匀,在75℃加热15min,溶液应显橙红色。

4.1.2.2.称取样品约10mg,加氢氧化钾乙醇溶液,煮沸5min,放冷,加水4mL及乙醚10mL,振摇,静置使分层,取乙醚溶液2mL,加2,2′-联吡啶乙醇溶液数滴及三氯化铁乙醇溶液数滴混合,应显血红色。

4.2.含量测定

4.2.1.试剂

甲基硅橡胶:气相色谱用;

十六酸十六醇酯:卫生部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专供;

维生素E对照品:卫生部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专供。

4.2.2.仪器

气相色谱仪。

4.2.3.测定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九九○年版二部附录气相色谱法测定。

4.2.3.1.系统适用性试验

色谱柱以甲基硅橡胶(SE-30)为固定相,涂布浓度为5%,柱温为255℃,理论塔板数按维生素E计算应不低于1500,维生素E峰与内标峰的分离度应大于3。

4.2.3.2.内标准溶液的制备:称取十六酸十六醇酯适量,加正己烷溶解并稀释成1mL中含2.3mg的溶液,摇匀。

4.2.3.3.标准溶液的制备:称取维生素E对照品约20mg,精确至0.0001g,置棕色具塞锥形瓶中,精密加入内标溶液10.0mL,密塞,振摇使溶解。

4.2.3.4.样品溶液的配制:称取样品约20mg,精确至0.0001g,置棕色具塞锥形瓶中,精密加入内标溶液10.0mL,密塞,振摇使溶解。

4.2.3.5.测定法:取标准溶液及样品溶液,分别连续注样3~5次,每次1~3μL,按峰面积计算校正因子,并用其平均值计算样品的含量。

4.2.3.6.分析结果的表述

维生素E含量x1(%)以质量的百分数表示,按式(1)、(2)计算:

f

A1·m2

……………………………………(1)

A2·m1

x1(%)=f

A3·m4

×100

…………………………………(2)

A4·m3

式中:f —— 维生素E的质量校正因子;

A1 —— 标准溶液中内标物的峰面积;

A2 —— 维生素E对照品的峰面积;

A3 —— 样品溶液中维生素E的峰面积;

A4 —— 样品溶液中内标物的峰面积;

m1 —— 标准溶液中内标物质的质量,g;

m2 —— 标准溶液中维生素E的质量,g;

m3 —— 样品溶液中样品的质量,g;

m4 —— 样品溶液中内标物的质量,g。

4.2.3.7.允许差

本方法平行测定的允许绝对差在1.5%以内。

4.3.酸度测定

4.3.1.试剂

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0.1mol/L);

酚酞指示液:1%乙醇溶液。

4.3.2.测定方法

量取无水乙醇与乙醚各15mL,置锥形瓶中,加酚酞指示液0.5mL,滴加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0.1mol/L)至微显粉红色,加本品1.0g溶解后,用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0.1mol/L)滴定,不得超过0.5mL。

4.4.重金属测定

4.4.1.原理概要

在弱酸性(pH3~4)条件下,试样中的重金属离子与硫化氢作用,生成棕黑色,与同法处理的铅标准溶液比较,做限量试验。

4.4.2.主要试剂和仪器

4.4.2.1主要试剂

硝酸、硫酸、盐酸氨水;

6mol/L盐酸:量取50mL盐酸,用水稀释至100mL;

1mol/L盐酸:量取8.3mL盐酸,用水稀释至100mL;

6mol/L氨水:量取40mL氨水,用水稀释至100mL;

1mol/L氨水:量取6.7mL氨水,用水稀释至100mL;

pH3.5的乙酸盐缓冲液:称取25.0g乙酸铵溶于25mL水中,加45mL 6mol/L盐酸,用稀盐酸或稀氨水调节pH值至3.5,用水稀释至100mL;

酚酞指示液:1%乙醇溶液;

饱和硫化氢水:将硫化氢气体通入不含二氧化碳的水中,至饱和为止(此溶液临用前制备);

铅标准溶液:称取0.1598g高纯硝酸铅,溶于10mL 1%硝酸中,定量移入1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此溶液1mL相当于1.0mg铅。临用前用水稀释100倍,使成1.0mL相当于10μg铅;

1%硝酸:取1mL硝酸加水稀释至100mL。

4.4.2.2.仪器

50mL纳氏比色管;

所用玻璃仪器需用(10~20)%硝酸浸泡24h以上,用自来水反复冲洗,最后用水冲洗干净。

4.4.3.过程简述

4.4.3.1.样品处理

一般样品可直接按“测定”进行测定,如A管的色度深于C管的色度,应先经样品处理。

4.1.1.湿法消解:称取5.0g样品,置于250mL凯氏烧瓶或三角烧瓶中,加(10~15)mL硝酸浸润样品,放置片刻(或过夜)后,缓缓加热,待作用缓和后稍冷,沿瓶壁加入5mL硫酸,再缓缓加热,至瓶中溶液开始变成棕色,不断滴加硝酸(如有必要可滴加些高氯酸,在操作过程中应注意防止爆炸)。至有机质分解完全,继续加热,至生成大量的二氧化硫白色烟雾,最后溶液应呈无色或微带黄色。冷却后加20mL水,煮沸除去残余的硝酸至产生白烟为止。如此处理两次,放冷。将溶液移入50mL容量瓶中,用水洗涤凯氏烧瓶或三角烧瓶,将洗液并入容量瓶中,加水至刻度,混匀。每10mL溶液相当于1.0g样品。

取同样量的硝酸、硫酸,按上述方法做试剂空白试验。

4.4.3.1.2.干法消解:本法适用于不适合用湿法消解的样品。

称取样品5.0g,置于坩埚中,加入适量硫酸浸润样品,小火炭化后,加2mL硝酸和5滴硫酸,小心加热,直到白色烟雾挥尽,移入高温炉中,于550℃灰化完全,冷却后取出,加2mL 6mol/L盐酸湿润残渣,于水浴上慢慢蒸发至干。用1滴浓盐酸湿润残渣,并加10mL水,于水浴上再次加热2min,将溶液移入50mL容量瓶中,如有必要须过滤,用少量水洗涤坩埚和滤器,洗滤液一并移入容量瓶中,混匀,每10mL该溶液相当于1.0g样品。

在样品灰化同时,另取一坩埚,按上述方法做试剂空白试验。

4.4.3.2测定

A管:吸取含铅量相当于指定的重金属限量的铅标准溶液(不低于10μg铅)于50mL纳氏比色管中(如样品经处理,须同时吸取与样品液等量的试剂空白液),加水至25mL,混匀,加1滴酚酞指示液,用稀盐酸或稀氨水6mol/L或1mol/L调节pH至中性(酚酞红色刚褪去),加入pH3.5的乙酸盐缓冲液5mL,混匀,备用。

B管:取一支与A管所配套的纳氏比色管,加入(10~20)mL(或适量)样品液,加水至25mL,混匀,加1滴1%酚酞指示液,用稀盐酸或稀氨水6mol/L或1mol/L调节pH至中性(酚酞红色刚褪去),加入pH3.5的乙酸盐缓冲液5mL,混匀,备用。

c管:取一支与A、B管所配套的纳氏比色管,加入与B管等量的相同的样品液,再加入与A管等量的铅标准溶液,加水至25mL,混匀,加1滴1%酚酞指示液,用稀盐酸或稀氨水(6mol/L或1mol/L)调节pH至中性(酚酞红色刚褪去),加入pH3.5的乙酸盐缓冲液5mL,混匀,备用。

向各管中加入10mL新鲜制备的硫化氢饱和液,并加水至50mL刻度,混匀,于暗处放置5min后,在白色背景下观察,B管的色度不得深于A管的色度,C管的色度应与A管的色度相当或深于A管的色度。

5.检验规则

5.1.本品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件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5.2.使用单位可按照本标准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5.3.取样量按包装总件数的√— n +1随机取样。取样应备有清洁、干燥、具有密闭性和避光性的样品瓶,瓶上贴有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批号、生产厂名称和取样日期、取样人签名及必要的说明。

取样时,应用清洁适用的取样器,伸入每件包装的四分之三深度处,取足够量的样品等量混匀后,装入样品瓶中。每批产品取样两份,每份样品应为全检所需样品的3倍量,一份送化验室,另一份应密封保存,以备仲裁分析用。

5.4.如果在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应加倍取样件数,重新取样进行核验,产品重新检验的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标准时,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5.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单位按本标准进行仲裁。

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包装上应有牢固的标志,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注明“食品添加剂”字样)、产品生产批文号、生产日期、净重、商标、生产厂名称和贮存条件。包装的重量可按客户的要求而定。

6.2.本品应装于适宜的避光容器中,密封保存,防止受潮、受热。

6.3.本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或其他有污染的物质以及具有氧化性的物质混装、混运。

6.4.按规定包装,原包装保质期为二年。

7.来源:

GB 1475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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