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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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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002-01-22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仅作价出资。对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股东或发起人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股款。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就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专用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的名称
  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并经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五、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1.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2.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至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立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产生办公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4.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荐1名召集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至2名监事。
  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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