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实行年报统计制度的通知
(邮电部1994年9月7日邮部[1994]5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55号文和我部邮部[1993] 675号文发布的《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及时掌握从事放开经营曜业务单位的经营服务情况,加强对电信业务市场的管理,我部决定从1994年起对已获准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单位的经营服务情况实行年报统计制度,并制定《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单位经营服务情况统计表》,现予印发。请各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由你局颁发经营许可证(批文)的经营单位,要求经营单位按规定及时填报,并加强对经营单位执行年报统计制度的监督管理。
附件: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单位经营服务情况统计表
一九九四年九月七日
附件:
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单位
经营服务情况统计表(甲表)
填报单位(盖章): 199 年报1表
业 务 | 项 目 | 计 量 | 实 际 |
无 | 寻呼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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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服务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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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用频点 | MH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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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输速率 | bi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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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容量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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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操作台 |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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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装中继线数 | 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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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站设置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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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放用户数 | 户 | 数显机: 汉显机: | |
月服务费标准 | 元/月 | 数显机: 汉显机: | |
备注 | |||
800兆集 | 系统容量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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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站设置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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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信道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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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装中继线数 | 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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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所用频率 | MH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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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放用户数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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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用户收费标准 | 元/月 |
| |
备注 |
填报人:
填报日期:199 年 月 日
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单位
经营服务情况统计表(乙表)
填报单位(盖章): 199 年报2表
项 目 | 计量单位 | 实 际 |
经营业务种类 |
| 国内VSAT通信 |
系统容量 |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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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转发器 | MH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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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放小站用户数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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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用户收费标准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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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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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填报日期:199 年 月 日
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单位
经营服务情况统计表(丙表)
填报单位(盖章): 199 年报3表
项 目 | 计量单位 | 实际 |
经营业务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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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中继线(或端口) | 对(端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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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放用户数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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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用户收费标准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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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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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填报日期:199 年 月 日
填报要求及填表说明
一、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单位经营服务情况统计表分为甲、乙、丙三个分表。甲表反映经营无线电寻呼业务、800兆集群电话业务和450兆无线电移动通信业务的经营服务情况;乙表反映经营国内VSAT通信业务的经营服务情况;丙表反映其它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如电话信息服务、计算机信息服务、电子信箱、可视图文、电子数据交换等业务的经营服务情况。
二、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经营服务情况统计表由经营单位按年度向颁发经营许可证(批文)的发证机关报送,要求经营单位于报告年的次年1月15日之前报出。统计表每年度填报一次,统计数字截止日期为报告年度的12月31日。
三、经营单位应按照本表的填报要求和填表说明正确填报,及时报送。统计表中的各项数字要真实、完整、准确,并加盖经营单位公章。填表时要示字体工整、清楚。
四、填表说明:
1.甲表中无线电寻呼业务的“系统容量”栏填报已使用系统设备实际可以达到的用户数;“终端操作台”栏填报寻呼台实际使用的话务员操作台数;800兆集群电话或450兆移动通信业务的“系统容量”栏填报系统设备所能容纳的用户总数;“实用信道数”栏填报系统设备实际可使用的无线信道数;“系统所用频率”栏填报无委办所指派的无线电收发频率(即工作频率组),栏内不够填写时,可另附纸页,“备注”注用于填报是800兆集电话还是450兆无线移动通信。
2.乙表是由经营国内VSAT通信业务的单位填报。乙表中“系统容量”栏填报根据主站系统设备配置和所用转发器带宽等情况确定所能开放的话音信道或数据信道总数“实放小站用户数”栏填报已经营的国内VSAT系统小站个数,小站用户清单(包括用户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小站用户所开的电路数等情况)另附表说明;“向用户收费标准”栏填报经营单位向小站用户的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本栏内填不完的,可填写在“备注”栏内。
3.丙表是反映其它几项申报业务的经营服务情况,如一个单位同时经营几项电信业务时,应分别填报。丙表中“实装中继线(或端口)数”栏填报经营单位开展电信业务服务实际所租用的中继线数或端口数;“实放用户数”栏填报经营单位实际拥有的用户数;“向用户收费标准”栏填报经营单位向用户收取费用的办法和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本栏填不完的,可填写在“备注”栏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