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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规划局文件

来源:年旅网

XTCR-2009-28001

 

 

 

 

 

湘潭市规划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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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规字[2009 ]22

 

关于启用城乡规划行政程序的通知

 

局系统所属三院一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现将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印发给你们,本行政程序自公布后3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

1、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审)流程

2、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审)流程

3、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流程

4、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批)程序

5、核定城乡建设出让用地规划条件流程图

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流程图

7、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流程图

8、在城市规划区内变更土地、房屋使用性质审批流程图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流程图

10、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流程图

11、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流程图

12、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流程图

13、违法建设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流程

14、违法建设经处罚后补办手续流程图

15、园区、工业项目绿色通道(特殊程序)流程图(工程部分)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抄:市法制办,市政务中心

发:局机关各科室,分局,执法队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审)流程

 

组织编制单位:湘潭市

市向建设部申请,经批准后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并明确规划条件。

 

调查

组织现场调查、分析、收集有关基础数据。

 

评估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论证、征求意见

组织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报告

汇总征求意见,提出评估报告,向本级常委会报告。

 

汇编

汇编阶段性成果(规划草案)。

 

公示

在湘潭规划信息港公告城乡规划草案,公告时间30天,同时收集公众意见。

 

论证、征求意见

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的方式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

 

审议

报本级常委会审议。

 

修改

根据本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公众、专家意见,进行修改。经修建后报市常委会议审查。

 

审批

汇编纲要和成果并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报省批准,省批准后报审批。

 

公示

规划公示:经批准后20天内,在湘潭规划信息港(或其它媒体)长期公示,并报市常委会和省备案。

 

委托

托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包括纲要和成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审)流程

 

组织编制单位:湘潭市规划局

委托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要求,明确规划设计条件,需招标确定设计单位的,按招标程序办理。

 

公示

湘潭规划信息港公告城乡规划草案,公告时间30天,同时收集公众意见。

 

编制草案

汇总征求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和理由,汇编阶段性成果(城乡规划草案)。

 

公示、备案

经批准后20天内,在湘潭规划信息港(或其它媒体)长期公示,并报市常委会和省备案。

 

修改

根据公众和专家意见,进行修改,附具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审批

报市审批。

 

论证、征求意见

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的方式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

 

委托

受委托单位组织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调查

组织现场调查、分析、收集整理有关数据。

 

评估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上轮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论证、征求意见

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流程

依    据

1、控制性详细规划;2、经依法审定的城乡规划条件;3、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管理规定。

 

现场调查

收集整理有关数据。

 

征求意见

召开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

 

规划草案

汇编规划草案,并整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情况,说明是否采纳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公示

在湘潭规划信息港公告规划方案草案,进一步征集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

 

论证

采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

 

汇编成果

根据专家和公众意见进行修改,并附具对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并说明事实、依据和理由。

 

技术复核、初审

规划成果送规划信息中心进行经济技术指标复核、技术规范复核和日照模拟分析,信息中心出具技术复核报告,主办科室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局例会决定。

 

决定

城乡规划审批例会决定,重要地段的报市城乡规划审批例会决定。

 

公告

经批准后20日内在湘潭规划信息港或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公告至项目竣工验收。

 

委托编制

项目业主申请城乡规划条件,取得城乡规划条件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组织编制。重要地段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内    容

1、建(构)筑物的平面布置;2、竖向设计;3、环境及园林绿化设计;4、市政公用设施布置;5、建(构)物三维和日照分析。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批)程序

http://www.3722.cn/

报告

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确要修改的,向原批准机关专题报告,经批准后组织修改。

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先修改总体规划。

 

 

说明:

1、修改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2、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审批。

 

论证

主办科室组织进行对城乡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明确修改城乡规划条件。

 

征求意见

主办科室组织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会)。

 

编制修改方案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组织修改。

 

审批、公示、备案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批准修改方案后,报市常委会和省备案。经批准后20日内在湘潭规划信息港公布。

 

审批、公示、备案

县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级批准修改方案后,报县常委会和上一级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批准,经批准的修改方案应当在20日内公布,报同级常委会或上一级备案。

 

核定城乡建设出让用地规划条件流程图

 

受理

   报建中心受理出让用地规划条件申请。

申请条件:国土部门出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一次性告知(报建中心)

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补充的内容;当场可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报建资料不真实的予以退回。

 

 

 

现场查勘

报建中心组织主办科室现场勘查,报建资料真实,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造册并组织现场查勘。符合出让条件的,报建中心送达受理告知书。

初审

   主办科室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拟定城乡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位置、界限和开发强度,经论证后报局例会审查决定。

决定

   局规划审查例会审定规划条件。

中断计叶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的规定,主办科室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向申请人送达中断计时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编制控规以及需中断计时的期限。

   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定城乡规划条件,主办科室向申请人送达《不予核定城乡规划条件决定书》说明事实、依据和理由,告知诉权。

核发

  主办科室根据例会决定,核定用地位置、界限、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交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让土地。

 

 

 

 

 

 

未编

控规

 

控规编制

   转控规编制程序办理。

 

 

 

       已编制控规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流程图

 

中断计时

主办科室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向申请人送达中断计时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听证的事实、依据、理由和需中断计时的期限。

初审

主办科室组织初步审查,初审包括:

根据城乡规划要求,提出规划条件和是否准予选址意见报局例会决定

 

一次性告知(报建中心)

    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补充的内容;当场可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资料不真实的予以退回。

 

 

 

 

听证

由主办科室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7条的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

决定

选址意见经例会审定后,由主办科室报分管负责人审定后,签发。5000万元以上规模的,报省建设厅批准。

发证

核发选址意见书。

 

 

 

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流程图

 

 

 

 

中断计时

主办科室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向申请人送达中断计时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编制控规的事实、依据、理由和需中断计时的期限。

控规编制

转控规编制程序办理。

 已编制控规

审查

主办科室审查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符合《城乡规划法》第37条、第3、第39条规定的,应当准予发证。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取得城乡规划选址意见书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不予核发,主办科室告知申请人不予核发的事实、依据、理由,告知诉权。

 

 

 

 

在城市规划区内变更土地、房屋使用性质审批流程图

 

 

受    理

    由申请人向报建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一次性告知

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补充的内容;当场可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报建资料不真实的予以退回。

 

初    审

    主办科室审查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资料、图纸,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局例会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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