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律法规及违反消防管理的法律责任
教 案
第一节 消防法律法规的构成及主要内容
1、什么是法?
我们现在所熟识的“法”字,它的古体写法是这样的: 灋
在我国古代法也就是刑。从“灋”的构成来说,有三个部分:
第一、水。法“平之如水,从水”,这即是说法有公平,正直意。
第二、廌(音Zhi)。廌是传说中的一种神兽,像牛,生性彪悍耿直,能区分是非善恶,可见,法有神明裁判之意。
第三、去。“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即把不直,不正之事去掉,这说明法有惩罚之意。
法的定义: 法是体现统治阶段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在法的定义中,包含有如下几层意思:
第四, 表现形式如何——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2、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第一、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
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所以社会主义法就相应的体现工人阶级、最广大人民的意志。
第二、社会主义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社会主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
法的一般特征决定了法必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社会主义法也不例外;但社会主义法与资本主义法的区别在于: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对人民实行民主,对阶级敌人实行专政;资本主义国家是剥削阶级对广大劳动人民的专政。
3、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㈠社会主义法包括:
⑴宪法: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今年,修改宪法内容:①新加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②新加入: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③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包括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新加入:并给与补偿)。
⑵法律:a、基本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b、其他法律(交通法、森林法、合同法、税法、消防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⑶从属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地方国家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来制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筑设计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公安部令第61号) 。
㈡社会主义法实施的两种方式:法的遵守(依靠大多数人去遵守)、法的适用(对违法行为由国家专门机关适用法律)。
㈢社会主义法适用的基本原则:⑴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的权利、义务、无特权、制裁);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权利就是法)
二、消防法律法规的构成
消防法规体系由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组成。
1、《消防法》及与消防相关的法律《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2、《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制定。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规章: 制定方同2。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灭火器设置设计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 由我国各部委或各地方部门颁发的。
三、消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共七条。规定了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我国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坚持的基本原则和实行的基本制度,其它各章条款的规定,都贯穿着总则规定的原则,是总则规定的具体化。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建筑单位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施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释义 ] 本条规定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进入 90 年代以来, 全国建筑火灾十分严重, 特大恶性火灾时有发生,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失。据统计,1993 年至 1995 年全国发生建筑火灾 86511 起, 占火灾总数的 75 %, 死亡 6579 人, 占死亡总数的 89 %,直接经济损失 29 . 68 亿元,占总损失的 86 %。发生特大火灾的主要教训是建筑消防安全存在严重问题,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如安全出口少,建筑物内没有防火分隔, 大量使用可燃装修材料,没有按照规定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或者消防设施平时不注意维修保养, 一旦发生火灾,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等。
二、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内容,包括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 如建筑总平面图, 建筑平、立、剖面图, 消防设施设计平面图、系统图以及消防设计说明书等。同时,还应在有关的审核申报表中填写清楚相应的内容。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施工。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三、建筑工程竣工时,经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人使用。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消防设计应当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 10 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当在 20 日之内予以答复。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审核时限可以延长至 30 日。
四、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材料齐全后,应当在 10 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 10 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十一条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 释义 ] 近几年, 我国城市建设发展迅速,新型建筑材料增多,塑料等化工建材大量使用。许多建筑火灾由于使用大量易燃、可燃材料,增大了建筑物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火势迅速蔓延扩大,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增大了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的难度,往往使小火酿成大灾。
**火灾中致人死亡的原因,除少数特殊的情况外,主要有以下四种:
(1)有毒气体(特别是一氧化碳)。火灾中,一般认为最有毒的气体是一氧化碳。在死者身上,虽然也能检查出氢氰酸以及其它有毒气体,但这些对导致死亡几乎没有直接影响。
(2)缺氧。由于燃烧氧气被消耗,因而火灾中的烟有时呈低氧状态。由于吸入这种烟而造成缺氧,有时可致人死亡。
(3)烧伤。由于火焰或热气流损伤大面积皮肤,引起各种并发症而致人死亡。
(4)吸入热气。如果在火灾中受到火焰的直接烘烤,就会吸入高温的热气,从而导致气管炎症和肺水肿等而
第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 释义 ]近几年,全国各地公共娱乐场所大量兴建,火灾频发,造成多起群死群伤的特大火灾。为加强管理, 1994 年底, 公安部、文化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对无证经营或不具备安全保障的公共娱乐场所一律取缔;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责令停业整改,逾期不改者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公安部发布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各地对新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增加了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批内容,加强了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把住了源头。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各所属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 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共有六项: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如制定用火用电制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制度等等。同时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制定生产、经营、储运、科研过程中预防火灾的操作规程,确保消防安全。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部门 ( 车间、班组 ) 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重点岗位防火责任制。每个单位都应当有一名防火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本单位的各项防火安全工作。
三、结合本单位防火工作的特点,有重点的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使职工了解本岗位的火灾特点,会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期火灾,会报火警,会自救逃生。
四、组织防火检查,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这里的“防火检查”,是指单位组织的对本单位进行的检查。这种检查应当渗透到生产、经营和各项活动中,不仅要有检查制度, 还要责任到人, 有检查、有记录,抓好落实。对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问题,要及时解决;本岗位或个人无力解决的,要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上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解决。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本项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任何单位都应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消防设施”,一般是指固定的消防系统和设备。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类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防火门等;“消防器材”,是指移动的灭火器材、自救逃生器材,如灭火器、防烟面罩、缓降器等;“消防安全标志”,是指用以表达与消防有关的安全信息的图形符号或者文字标志,包括火灾报警和手动控制的标志、火灾时疏散途径的标志、灭火设备的标志、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物质或场所的标志等。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均应与建筑物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 二是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这是单位很重要的职责。建筑消防设施能否发挥预防火灾和扑灭初期火灾的作用,关键是日常的维修保养。凡是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除必须落实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外,还应当与具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定检查维修保养合同,并委托其至少每 12 个月进行一次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对消防器材,单位也要按照规定,经常检查,定期维修。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这是单位特别是公共场所消防管理的重中之重。 “ 疏散通道”,是指走道、楼梯、连廊等;“安全出口”, 是指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的门。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在火灾时是建筑物内人员逃生的关口。如果平时管理不善,在通道内堆放物品、将出口上锁或封堵,一旦发生火灾,往往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
如辽宁省阜新市艺苑歌舞厅发生火灾时,两个出口中一个宽 1 . 8 米的门被封挡, 300 余人只能从另一个只有 0.8 米宽且须上下 5 步台阶的门逃生,结果烧死 233 人,烧伤 21 人;又如新疆克拉玛依友谊馆发生火灾时,礼堂内3 个出口,只有一个开启,烧死 323 人,烧伤 130 人,教训十分惨痛。
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履行对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这里的“管理单位”,是指房产管理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等,其负责履行前款规定中适用于居民住宅区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厂房、库房、集体宿舍“三合一”建筑的消防安全规定。
1991 年以来,广东、福建等省发生多起由于将车间、仓库、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如 l991 年 5 月,广东东莞兴业制衣厂火灾造成 72 入死亡, 47 人受伤。 1993 年 11 月,深圳致丽工艺玩具厂火灾,烧死 87 人,烧伤 51 人。 同年 12 月福建福州高福纺织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烧死 61 入,伤 7 人。 1996 年 1 月,广东深圳胜利圣诞饰品有限公司火灾,造成 20 人死亡, 109 人受伤。 1997 年,福建晋江裕华鞋厂发生火灾,烧死 32 人,烧伤 4 人。
本条第二款对已经在车间、仓库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分别两种情况处理:一是限期解决。解决的方法是将员工集体宿舍搬出,或者改变车间、仓库的使用性质。二是对前一种解决办法确有困难的,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如在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仓库之间增设防火隔墙;保证符合规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严格用火用电管理;控制宿舍的居住人数;增加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等保障人员生命安全的措施。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后,还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批准,方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二款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 释义 ] 本款是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 即在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一般单位六项消防安全职责的基础上,重点单位还应当再履行的四项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 释义 ] 申请明火作业要按动火等级办理审批手续,有关人员要到现场进行检查测定,制订动火作业方案,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本条第二款中的“电焊、气焊”作业人员,按有关规定由劳动部门负责培训发证,但必须把消防安全知识、技能作为培训、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一条一款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 释义 ] 目前,在全国各地一些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防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相当普通,使大量的消防设施、器材被损坏、挪用,发生火灾后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一些防火间距被侵占、消防通道被堵塞,发生火灾后,致使火灾很快蔓延, 消防车又开不进去。所以说本条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消火检, 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建立义务消防队的原则规定。
我国的消防队伍是由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群众义务消防队所组成。三支队伍共同担负着同火灾作斗争的任务。在三支队伍中, 群众义务消防队是一支群众性的、不脱产的、遍布城乡的重要消防基础力量。建立义务消防队是依靠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保证, 也是贯彻消防工作“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
义务消防队的成员范围不受限制。义务消防队应当做到“五有”: 一是有组织。要结合实际,建立组织完善的义务消防队;二是有领导。基层单位的行政负责人要扎扎实实地抓好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检查指导; 三是有灭火工具。要配置必要的灭火器材,有条件的还可配置消防车; 四是有分工。要建立灭火、抢救、通信、警戒等班组,分工合作,各负其责;五是有训练和灭火预案。要定期组织队员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和防火灭火知识、技能,对重点部位要制订灭火预案, 并定期组织灭火演习。队员要做到“四会”: 一会宣传消防知识和报火警;二会使用灭火器具;三会发现、消除一般的火灾隐患;四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的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 释义 ] 第一款是关于报告火警的义务的规定。
从古到今, 火灾都是危害人们生命和公私财产的主要灾害之一。 特别是一些高层的多功能建筑发生火灾后, 燃烧蔓延速度非常快。据测定, 一般烟气垂直上升速度为每分钟 240 米, 水平扩散速度为每分钟 48 米。此外,燃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 二氧化碳等有毒气体扩散在空间、对人体容易造成严重的危害,对生命构成威胁。另据测定, 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达到 1.3% 时,人吸入几口即失去知觉, 空气中二氧化碳含量达到 10 %时, 接触几分钟即可能致死。 所以, 发现火灾, 及时报告火警,对于减轻火灾危害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的火警电话是“ l19” ,一般直接拨打即可。
“ 谎报火警”, 是指故意编造火灾, 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的一种制造混乱的行为。谎报火警不但破坏了消防队正常的执勤秩序, 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人们的恐慌, 危害公共安全, 属于严厉禁止的行为。在美国、 日本等国消防法规中都有明文规定, 对谎报火警的,处以罚款,甚至监禁。
第二款是关于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其现场工作人员义务的规定。
公共场所人员集中,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严重后果。 近年来, 国内发生了多起公共场所火灾,死亡 50 人以上的公共场所特大火灾就有 14 起,如: 93 年 2 月 14 日河北唐山林西百货大楼火灾, 死亡 81 人; 94 年 2 月 27 日辽宁阜新艺苑歌舞厅火灾,死亡 233 人; 94 年 12 月 8 日新疆克拉玛依友谊馆大火,死亡 323 人等。这些群死群伤恶性火灾的主要教训就是现场工作人员没有利用对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室内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等情况熟悉的优势积极疏散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自顾逃生。 场内群众缺乏引导,造成惊慌和混乱,从而加重了伤亡。从沉痛的教训中可以看出公共场所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疏散工作是何等重要。这就要求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要在工作人员上岗前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之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做到会报火警、会组织人员疏散、会使用灭火器材。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还应当健全本单位的义务消防组织,制定发生火灾后的灭火、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进行疏散训练与演习, 一旦发生意外事故, 能迅速、有效地进行人员疏散,努力减少人员伤亡。
第三款是关于自救与增援的规定。
在以往的灭火活动中, 自救而熄灭的火灾占有很大的比例,这是因为着火单位人员熟悉着火情况与水源、灭火器材,发现早,扑救及时。许多特大火灾的惨痛教训也告诉我们,着火单位自防自救能力薄弱是小火酿成大灾的重要原因。 因此,发生火灾后, 着火单位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对防止火势扩大,减少火灾损失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款是关于消防队接警出动及其到达火场后任务的规定。
这里的“消防队”,主要是指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特别是公安消防队,是一支同火灾作斗争的军事化、专业化队伍,是实施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必须昼夜执勤,常备不懈,接到报警迅速出动。按照规定,从接到出动命令到消防车驶离车库时间不得超过一分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本章分别设定了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拘留五类行政处罚。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本法对罚款的数额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主要是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而且目前 23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消防法规已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作了具体罚款规定来考虑的。所以,在给予罚款处罚时,罚款的数额应当依据有关的规章或者地方性消防法规确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外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火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五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消防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现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