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辞退一般不会获得补偿金,因为试用期的目的是相互了解和磨合。根据劳动合同法,除非企业违法、协商解除或造成员工人身伤害,否则不需赔偿。特殊情况下,如企业违法、解除合同需赔偿、造成人身伤害或破产,应给予一定经济赔偿。在试用期前,劳动者需经过考察和适应,企业有权解除不符合要求的员工。
法律分析
一、公司辞退试用期员工如何补偿?
公司辞退试用期员工一般情况下是没有补偿金发放的。试用期被辞退一般来说是没有补偿金的,因为试用期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让企业和工作人员之间进行足够充分的相互了解,然后让双方在试用期之内进行磨合,来保证在正式工作的时候,企业和工作人员都能很好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来进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试用期内,如果企业认为你不适合这份工作或者认为你没有能力来承担这份工作,那么企业是有权利解除与你的合同并且不承担任何赔偿。
《劳动合同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果劳动工作者在与企业签订的试用期之内,被企业证明或发现劳动工作者没有达到之前录用的要求,那么企业可以解除合同并不给任何赔偿,另外如果你在试用期中,虽然工作能力很符合但是你在试用期内严重违反了该企业的规定或者舞弊的,企业也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给赔偿金。
二、但是,有一些特殊情况,即使在试用期之内,企业也应该给一定的赔偿:
(一)、如果该企业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当工作人员发现之后,可以任何时候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包括试用期,并且虽然是工作人员自己提起的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企业仍然应该给工作人员一定的经济赔偿。
(二)、企业在和工作人员协商之后,并不是因为能力不足等其他不是工作人员自身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在按照法律的规定向工作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也需要向工作人员给一定的经济赔偿。
(三)、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之内,因为企业的某些过失性行为让工作人员受到了一定的人身伤害,并且在医治好之后仍然不能再从事这份工作的,企业另外安排的工作也不能够进行的,或者工作人员不愿意去的,那么企业也该给一定的经济赔偿。
(四)、在工作人员试用期之内企业破产的或者不再运营的,那么也需要给工作人员一定的赔偿。
在日常生活当中对于劳动者来说的话,他们的工作之前的话是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来进行考察的,一般情况下都是用单位进行一定的适应。当然在这段时间过程当中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发现不符合要求仍然是可以进行处置,特殊情况下需要对于劳动者进行补偿。
结语
试用期员工的辞退一般不会获得补偿金。试用期的目的是让双方充分了解对方,确保双方在正式工作时能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企业认为员工不适合或无能力承担工作,可以解除合同而无需赔偿。然而,特殊情况下,如企业违法行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员工因企业过失受伤无法继续工作等,企业应给予一定经济赔偿。劳动者在工作前需要经过一段考察期,一般单位会进行适应。在此期间,单位有权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