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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除应具备规定的开办条件外,还应遵循

来源:年旅网

法律主观: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具必备条件: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其他条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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