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的相关规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第2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由于受胁迫而结成的婚姻是受胁迫方对结婚没有形成合意的婚姻,而是否形成合意,只由当事人自己最清楚。且婚姻行为夹有很多的感情因素,而感情又是不断变化的,有些受胁迫的当事人开始并不自愿,但结婚后双方产生了感情,便不愿撤销该婚姻,因此在这里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婚姻是否撤销,仅由当事人本人自由决定。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还规定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据此,请求权人行使撤销婚姻请求权的期间是除斥期间,即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法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项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请求权人便不能请求撤销其婚姻,只能通过离婚来解除其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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