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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驳回诉讼费要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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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驳回诉讼费要退回的。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二审上诉请求若被驳回,不予受理的,对于诉讼费用是应当退还。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是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二审诉讼费收费标准:

1、离婚案件,交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交纳1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交纳50元;

4、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5、治安行政案件,交纳30元;

6、专利行政案件,交纳400元;

7、无财产争议的其他行政案件,交纳100元;

8、劳动争议案件,交纳50元;

9、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

10、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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