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年旅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如何理解敲诈勒索罪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如何理解敲诈勒索罪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来源:年旅网

以一个案例来说明,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户以举报、围堵、语言威胁等手段索取高额补偿款的,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拆迁户以要堵井、堵路、搞垮煤矿等语言相威胁,迫使被害人支付各种赔偿款、补偿款,虽然具备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但由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中,各被告人因补偿标准过低,基于与煤矿之间的土地征用关系而主张权利,属于民事纠纷的范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Copyright © 2019- oldu.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