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意人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
错误具有主观重要性和客观重要性。不是鸡毛蒜皮、无关宏旨的错误。所谓主观重要性,指若表意人知悉实情就不会作出此等意思表示;所谓客观重要性,指表意人经理智评价即不会作出此等意思表示。
1、下列错误属于较大的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
(1)对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将买卖的要约当作赠与的要约予以承诺;
(2)对人的特征的错误(如将不懂法的人聘为法律顾问)。须注意:人不仅包括合同当事人,还包括与合同有关的第三人。
(3)对标的物的性质(如品种、质量、规格)和标的物数量的错误(将小产权房当作大产权房购买)
(4)误传、误写、误说。
2、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3、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
二、关于标的物错误,注意两点:
1、对于标的物的错误须为性质错误而不能是价值错误。
(1)性质,指标的物具有的、对价值产生影响的事实上、法律上的特征及关系。
(2)价值并非性质,而是性质(以及供求关系等因素)产生的结果。对于标的物价值(或市场价格)的错误,认识不构成重大误解。
2、法律行为作出时,对标的物当下性质的错误认识,可构成重大误解。法律行为作出时,对标的物性质未来变化的错误认识,不构成重大误解。
三、狭义的动机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须为对法律行为内容的错误。也就是说重大误解须为对法律行为所形成之法律关系要素的错误(即对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客体发生错误)。动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内容,如果意思表示的内容并无错误,仅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内心起因(动机)发生错误,属于狭义的劫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四、认定重大误解的注意事项
1、表意人利用使者为意思表示的,若使者因过失传达错误,可构成重大误解;反之,若使者故意传达错误,该意思表示不能生效,就没有重大误解之问题。
2、保证人对偾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系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虽属对当事人特征的重大错误,作为例外,不构成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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