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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质保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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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是消防工程施工验收后一年或二年内为施工单位按约定质保期限的正常维保期(通常按消防工程质保金5%计算);二是超过维保期维保单位可以延续原施工单位继续维保,也可重新选择维保单位,此时一般按消防工程预算人工费计算,也可继续按原质保金额比例计算,一般维保期为一年,维保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基本维保项目包括:火灾报警联动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灭火系统、消防防烟排烟系统、辅助安全疏散系统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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