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按揭贷款过程中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用于承担按揭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银行会向开发商收取保证金,并承担按揭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直至房产证办理出来并完成抵押登记后,银行才会将保证金退还开发商。保证金为银行的按揭贷款提供了第二还款来源,对于维护银行的资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当购房贷款人取得房地产证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银行将保证金账户中的对应保证金退还给开发商。开发商需要注意保证完整的退房权利
法律分析
开发商是否已提交保证金?需根据合同规定进行具体分析。
1、银行按揭贷款保证金担保在银行界普遍存在,所以在正常情况下按揭贷款保证金是必须交的。
2、按揭贷款保证金是银行在按揭贷款过程中按照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开发商收取的钱,并承担按揭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直至房产证办理出来并完成抵押登记后,银行才将按揭贷款保证金退回开发商。
3、按揭贷款保证金担保为银行的按揭贷款提供了第二还款来源,对于维护银行的资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房子贷款保证金什么时候退
1、银行按揭贷款保证金担保在银行界普遍存在。一般的做法是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签定《个人购房贷款项目合作协议》以及《个人购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在合同上约好,银行为开发商开发楼盘的购房人发放住宅按揭贷款,而开发商在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并按着发放贷款余额的必定比例存入保证金,为银行的按揭贷款供给担保。
2、当购房贷款人取得房地产证,并办妥以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后,银行将保证金账户中的对应保证金退还给开发商。在此期间内,若购房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好如期还本付息的,由开发商代为偿还,银行有权直接从保证金账户中扣划相关款项。
三、开发商需要注意事项
1、保证完整的退房权利。当出现开发商违约、购房者有权退房时,购房者应该有退房的选择权,并且明确退房时如何处理,不退时又怎么对待。
2、把广告写进购房合同。直接在合同中约定广告视为合同的一部分,或者把广告的内容以合同条款形式明确下来。
3、让促销宣传落到实处。对于开发商为促销提出的很多承诺,不仅要以书面方式确认下来,而且要保证这些促销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4、自列清单要求开发商履行告知义务。购房者对于自己想要了解的信息,比如房屋使用年限、小区规划、面积测量报告等等,要求开发商进行告知。
5、购买期房时要求分期付款。签订预售合同时,购房者可以先支付违约责任。
6、开发商义务与责任捆绑约定。对于合同中开发商的很多义务应该相应地约定好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向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商品房预售或销售时应缴纳的税费等。其中,开发商需要提供的保证金是确保商品房预售或销售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质量合格的重要措施。
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商需要按照所售商品房建筑面积向购房者收取30%的预付款,该款项应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用于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此外,《房地产管理法》还明确规定,开发商未按时交付商品房预售款,且未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不得以购房人未支付或者未按时支付预付款为由拒绝交付商品房。
因此,开发商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商品房预售款,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所售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数、金额、付款时间等内容。同时,购房人也应按时足额支付商品房预售款,确保商品房预售的顺利进行。对于开发商未按时交付商品房预售款的情况,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开发商是否已提交保证金?根据合同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开发商需要注意事项:1、保证完整的退房权利;2、把广告写进购房合同;3、让促销宣传落到实处;4、自列清单要求开发商履行告知义务;5、购买期房时要求分期付款;6、开发商义务与责任捆绑约定。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
合同约定面积
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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