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具体条件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暂予监外执行的时间限制为五年以内。
法律分析
监外执行一般规定五年以内。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拓展延伸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人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二)七十周岁以上的;(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同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二)70周岁以上的;(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因此,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以及70周岁以上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特定情形时,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外执行一般规定五年以内。但若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危害社会,则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因此,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罪犯可以被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