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取消了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提出了生育政策的指导原则,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取消社会抚养费是为了满足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同时,还在制定相关配套规定。
法律分析
一、社会抚养费新标准是什么?
社会抚养费是不存在这些标准的,因为目前我们国家已经取消了社会保险费用征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7月20日公布,就“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提出要求。
国家卫生健康委按照“不主动、不强制”“减免缓”等这些要求,指导各地在社会抚养费方面逐渐淡化,增强生育政策的包容性,推进社会抚养费制度的“软着陆”,这也为这次取消社会抚养费奠定了很重要的基础。
“我国人口众多的国情没有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没有改变。”杨文庄坦言,在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过程中,组织了很多部门、科研机构以及专家进行了深入研究,我国一些主要的能源资源、淡水、粮食,对于满足国民过上更美好生活的向往,供应保障方面的压力还是蛮大的。提倡三孩政策,是从我国国情出发的。“我相信,我们绝大多数群众也是理解、信任和欢迎三孩政策的。”
二、人口生育方面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主要原则——以人民为中心。顺应人民群众期盼,积极稳妥推进优化生育政策,促进生育政策协调公平,满足群众多元化的生育需求,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切实解决群众后顾之忧,释放生育潜能,促进家庭和谐幸福。——以均衡为主线。
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摆在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现代化建设全局中谋划部署,兼顾多重政策目标,统筹考虑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改革为动力。
着眼于我国人口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着眼于现代化建设战略安排,深化改革,破除影响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思想观念、政策法规、体制机制等制约因素,提高人口治理能力和水平。——以法治为保障。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法实施,将长期以来党领导人民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方面的创新理念、改革成果、实践经验转化为法律,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新时代人口工作行稳致远,保障人口发展战略目标顺利实现。
在当代的社会,为了顺应人民群众的期盼,积极推进优化社会计划生育促进相关的公平原则的话,那么是需要明确的规定,目前已经放开了三胎的政策,所以也不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用的,但是同时还需要经过该注意的,就是也有相关的配套规定,正在制定当中。
结语
随着我国生育政策的调整和优化,社会抚养费不再存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政策得到实施,同时取消了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各地逐渐淡化社会抚养费,增强生育政策的包容性,为取消社会抚养费奠定了基础。人口生育方面的指导原则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在此背景下,我们应当关注相关配套规定的制定,并理解并支持这一新的生育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三章 社 会 保 障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三章 社 会 保 障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四章 社 会 服 务 第五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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