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团伙诈骗的判刑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该罪行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以罚款。若情节较轻,则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而若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并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在团伙诈骗案件中,可以逮捕从犯,但需要同时满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等条件
法律分析
关于团伙诈骗的判刑标准,需要根据犯罪事实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该罪行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以罚款。若情节较轻,则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而若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并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团伙诈骗案件中可以逮捕从犯吗?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逮捕: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团伙诈骗案件中从重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团伙诈骗案件中定罪证据有哪些类型?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团伙诈骗案件中嫌疑人有哪些义务?
1、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2、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如实回答;
3、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
4、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按时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
5、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指挥;
6、执行或协助执行生效的裁定和判决。
六、团伙诈骗案件中不能委托哪些人做辩护人?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四)人民、人民、监察机关、机关、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八)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的人。
七、团伙诈骗案件需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有哪些?
(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在团伙诈骗案件中,从重处罚的情节包括:
1. 组织结构紧密、分工明确的团伙;
2. 成员之间相互认识、关系密切,形成利益共同体;
3. 诈骗活动具有高频率、多手段、涉及范围广泛等特点;
4. 诈骗分子通常具有专业的诈骗技巧和心理素质,能够熟练掌握诈骗手段;
5. 诈骗行为给受害者带来了严重的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大。
根据以上情节,在判决时会依法从重处罚,以体现对犯罪行为的严重惩戒和警示。同时,对于团伙成员,也会根据其在诈骗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情节轻重等因素,依法作出不同的刑罚决定。
结语
团伙诈骗案件中需要根据犯罪事实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以罚款。若情节较轻,则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而若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并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在团伙诈骗案件中,可以逮捕从犯,但需要同时满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等条件。从重处罚的情节包括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团伙诈骗案件中,定罪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嫌疑人有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如实回答、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按时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指挥等义务。在团伙诈骗案件中,不能委托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人民、人民、监察机关、机关、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的人等做辩护人。此外,在庭前会议中,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需要召开庭前会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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