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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民政局高龄补贴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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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针对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高龄津贴制度,标准为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对于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并依法免除其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进行农村危旧房屋改造时也应当优先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卫生保健优待服务,包括优先安排挂号、就诊、化验、检查、收费和取药,为老年人提供导医和协助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题目要求,即将原文中的内容进行改写,同时保持其意义不变。根据题目给出的原文,我们可以得知,河北民政局对于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的是高龄津贴,而该津贴的发放标准是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因此,我们需要将原文中的“河北民政局”改为“河北省政府”,将“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改为“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将“可享”改为“可以享受”,将“该《河北高龄人员办法》所称老年人”改为“根据《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规定”,最后将“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改为“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这样,我们就完成了对原文的改写,同时保持了其意义不变。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根据本地实际,对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其中,百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依法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进行农村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医疗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采取下列措施,为老年人提供卫生保健优待服务。具体包括,根据本地需要建设老年病医疗机构和老年护理、康复机构,在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设置老年病专科、老年人病房,并配置相关医疗设备和器具;医疗机构对就医的老年人,优先安排挂号、就诊、化验、检查、收费和取药,并对需要住院的老年人优先安排床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导医和协助就医服务,并免费提供担架和轮椅等助老服务器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减免老年人的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的诊疗费,并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义诊服务;城镇社区和乡村的基层医疗机构为本地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和提供健康指导,每年提供免费体格检查,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巡回医疗、上门诊疗或者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等。

二、高龄津贴

是针对高龄老人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对保障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结语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题目要求,即将原文中的内容进行改写,同时保持其意义不变。根据题目给出的原文,我们可以得知,河北民政局对于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的是高龄津贴,而该津贴的发放标准是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因此,我们需要将原文中的“河北民政局”改为“河北省政府”,将“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改为“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将“可享”改为“可以享受”,将“该《河北高龄人员办法》所称老年人”改为“根据《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规定”,最后将“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改为“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这样,我们就完成了对原文的改写,同时保持了其意义不变。

根据《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规定,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进行农村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医疗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采取下列措施,为老年人提供卫生保健优待服务。具体包括,根据本地需要建设老年病医疗机构和老年护理、康复机构,在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设置老年病专科、老年人病房,并配置相关医疗设备和器具;医疗机构对就医的老年人,优先安排挂号、就诊、化验、检查、收费和取药,并对需要住院的老年人优先安排床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导医和协助就医服务,并免费提供担架和轮椅等助老服务器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减免老年人的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的诊疗费,并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义诊服务;城镇社区和乡村的基层医疗机构为本地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和提供健康指导,每年提供免费体格检查,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巡回医疗、上门诊疗或者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等。

二、高龄津贴

是针对高龄老人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对保障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2012-11-09)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殡葬管理条例(2012-11-09)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殡葬管理条例(2012-11-09)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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