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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能作为异议登记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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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为登记权利的利害关系人。以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异议登记的申请人:1、法定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房产继承时,被违法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2、因虚假手段转移房屋嫌差,权利受到侵害的原权利人;3、居住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羡轿人。【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兄者肆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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