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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公积金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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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基本条件

1、购买福州地区的商品房、钢混结构二手住房(不含别墅)

2、申请人公积金账户正常且已连续缴存满6个月(含)以上

3、申请人及其家庭名下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不含本次申请贷款的住房)

4、申请人及其家庭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仅申请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但已结清且满2年

5、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同意将所购买的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6、开发商所销售的楼盘已在公积金中心备案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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