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附加险种通常是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基础上,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全面的保障。在交通事故中,无论是司机还是乘客都有可能会受到伤害。因此,附加险种可以针对不同的情况,为受害人提供不同的保障,但具体保障范围需要根据具体的保险条款来确定。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二章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可以开展附加险业务。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责任保险机动车辆的乘车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伤害的,由责任保险机动车使用人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赔偿。
3.《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责任保险机动车辆的驾驶人、乘车人因故意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保险机动车辆的使用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附加险种可以为交通事故中的司机和乘客提供额外的保障,但具体的保障范围需要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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