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明节,2008年被正式确立为法定节假日。2008年的4月4日——第一个“清明节”法定假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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