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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补充管理规定

来源:年旅网

  第一条

  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述宠物,包括小型犬、猫、鸟等动物;

  第三条

  本小区准予豢养上述宠物,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包括: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第四条

  其他宠物豢养规定。参照以下养犬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法律依据

  第五条《市犬类综合治理实施意见》;

  第六条《市犬类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第七条《市关于依法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九条《市养犬规定》

  第三章小区内养犬条件

  第十条

  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十一条

  养犬人必须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

  养犬人必须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 犬 许 可 证 》到小区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

  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行为。

  第四章小区内养犬规定

  第十三条

  园区每户只准养一条观赏犬(体长标准:成年犬一般不能超过50cm),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养犬人应为所饲养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小区管理处应做好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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