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
乙 方: (身份证号):
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凡来苏州新区就业的外地应届毕业生、异地引进调入的各类人员等,经批准已落实苏州户口但暂无落户地,在本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人员可办理户口挂靠。
二、乙方由于以下原因,已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乙方挂靠单位为(单位名称) 。
□外地应届毕业生 □异地引进 □其他
三、乙方委托甲方挂靠期间,其人事档案关系必须由甲方代理。
四、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提供以下服务:
1、办理户口迁入、迁出手续。
2、开具户籍证明(需提供户口挂靠单位介绍信;如已离开原挂靠单位,则本中心不再出具任何户籍证明)。
五、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1、乙方户口挂靠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计划生育条例及户籍管理规定,并配合甲方做好户籍管理相关事宜。
2、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正确的联系方法(如有变动,需及时通知甲方)。
3、乙方如发生以下情况时,需及时至甲方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A、乙方一旦离开原挂靠单位;
B、乙方在办理结婚登记相关手续时;
C、乙方已购置住房或已有新的落户地。
D、乙方档案调离我中心之前,务必将户口从我中心迁出,否则,后果自负。
4、乙方遇特殊情况暂不能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须同甲方另行协商解决。
六、乙方因任何原因应办而未办户口迁出手续的,在此期间甲方将不再为其提供任何证明,如乙方未能遵守本协议的条款,甲方有权中止协议。
七、根据苏州市物价局价服字(1998)205号文件规定,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挂靠户口管理费120元。
八、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由于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不具备存放管理挂靠人子女的户口的条件,因此,对提出申请集体户口挂靠的人员,我中心只能接受未婚人员的户口,也就是说在打算结婚之前应将户口从我中心迁出,希望挂靠人能配合我们的工作。
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一定会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最大可能地给挂靠人提供方便,如客观条件不允许,恕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不能满足挂靠人的要求.
甲方: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 乙方挂靠单位(盖章): 地址:苏州市狮山路2号 乙方(签名):
邮编: 现住址:
联系电话邮 编: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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