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一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太原市小店区 。电话。
原告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责人:住所地:电话:。
被告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址,电话。
被告范X,女,汉族, X年X月X日生, 住址,电话。
被告王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址,电话。
被告袁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址,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某、范某通过原告二偿还原告一借款本金一千万元。
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某、范某自x3年6月起每月通过原告二支付原告一利息和罚息8x0元。
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某、袁某通过原告二向原告一承担担保责任。
四、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1x00元。
事实与理由
x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杨某、范某、王某、袁某签定《个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房屋抵押合同》及《个人贷款保证合同》,约定由李某以个人委托贷款方式通过原告二向杨某款壹千万元,杨某爱人范某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同时由王某、袁某夫妇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x年5月8日起至x3年5月8日止。合同还约定,“贷款年利率为6.56%”,“按月还息,一次还本”以及不同情形的罚息,担保人对所有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担保责任。合同签定后,原告于x年6月12日将贷款划转至被告杨某名下,被告王某与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但是被告在贷款到期后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经反复催收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只好诉至贵院,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
具状人: 李某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oldu.cn 版权所有 浙ICP备202412327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