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在律所实习的第一周,因为上一年有过到律所实习的经验,所以对于这次的实习,我没有感到太紧张和拘谨,还是挺从容地去面对律师们交给我的任务。
刚到律所的时候,带我的律师没有安排什么特别的任务给我,只是让我整理一下卷宗。整理卷宗,虽然是一个比较繁琐的事情,但是可以在整理的同时想一下,如果我是这个案件的代理人,面对这样的情况,我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呢?然后再参考该案件的代理律师的做法,思考一下他的办案思路与我的有何不同,从而得到一些处理问题的经验。其中有三个案件是我印象比较深刻的,第一个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该要参考当地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同一级别伤残者与保险公司的纠纷所获的赔偿以及当地对该事故的判决赔偿;第二个是劳动争议纠纷,要确定赔偿的计算方式;第三个是民间借贷纠纷,在借款人不还款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高消费令以及强制执行,还可申请将借款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进行财产分配。
在后面,律师有让我草拟一份个人情况说明书和一份离婚协议书,在真正写的过程中,我发现要把口话化的内容换成法言法语,还是需要一定的语言能力的,这需要我们一直去练习。其中的一天,我在阅读了案件资料后还去了旁听庭审。在听庭审的过程中,听对方律师及第三人的论述,可以发现,原来当初看到的案件资料是片面的。对于某些争议点,律师们是通过怎样的角度去分析的,面对法官提出的问题,我们又需要怎样临危不乱地去应答都是需要我们学习的。
在最后的两天,律师让我在关于劳动法方面,员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公司要怎样合法的解除劳动关系写一篇文章。真的不做法律检索不知道,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有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给予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但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依据该条款直接辞退员工时又存在败诉、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对于如何认定“严重违反”,在法律当中是没有具体写明的,只能是法官通过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认定行为是否有达到“严重违反”的程度。而且《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但是对于单位未建立工会的情况,应该要怎样处理,法律也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由此看见,为了避免此类纷争的发生,不浪费司法资源,《劳动合同法》应该要对这两方面尽早完善。
在这周的实习里面,虽然我没有做很多的事情,但是还是从中学习了不少的内容。希望下个星期可以把律师交给我的任务完成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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