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 与我方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方代理人:
(1)姓名: 工作单位:
年龄: 性别: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的关系:
(2)姓名: 工作单位:
年龄: 性别: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的.关系:
代理权限为下列第 2 项:
1.一般代理:有权代为提起仲裁申请,递交证据材料,签收法律文书,参加仲裁活动。
2.特别授权:除有一般代理权限外,还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申请等。
3.代理权限:
委托人 (签章)
受委托人: (签章)
年 月 日
注:1.本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一份委托人留底。
2.委托人是用人单位的,须加盖公章;
3.受委托人是公民的,还应当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关于委托代理人的相关规定见背面)
《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部分)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粤劳仲[20xx]8号)
第二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条 职工当事人委托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除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的以外,本人仍应出庭参加仲裁庭审。
第五条 当事人应在开庭前将授权委托书送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被解除代理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
(一) 律师;
(二) 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 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四) 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
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适合作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劳动仲裁代理人。
第七条 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仲裁工作人员应查验律师执业证书。
第 当事人委托近亲属为代理人的,应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机关出具的亲属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书。
第十条 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主要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 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的公民;
(二) 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公民;
(三) 从事法学研究、教育工作的公民;
(四) 从事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协会工作的公民: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工作者。
第十三条 公民代理人参加劳动仲裁活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报酬。当事人与代理人应签订不收费的协议书,并提供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不收费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人提供虚明、证件,欺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取消其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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