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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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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__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__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__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__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__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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