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和我院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经管系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学生考勤制度。通过考勤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及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纪律性教育,培养学生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纪律的良好习惯。
一、考勤办法
学生必须积极参加教育计划的一切学习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军训及学校规定的一切集体活动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过请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1、学院教学计划安排的所有课程,每节课迟到5分钟以上计迟到一次,累计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论,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者,计旷课一学时;
2、学院安排了固定教室的课程,学生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算(当天课程安排少于8学时按实际学时计算);学院没有安排固定教室的课程如实习、见习、实训,学生旷课一天,按实际教学时数计算;晚自习时间按两学时计算;
3、军训、集体活动、社会实践,一天按8学时计算;
4、假期、节日回家应按规定时间离校和返校,无故提前离校或不按时回校者,作旷课论处。
二、请假制度学生因故不能参加上课以及学校安排的集体活动必须请假时,病假要有学院校医室证明,凡请病假、事假、公假须向系办公室领取《学生请假单》,填写清楚后,按以下原则办理,然后送本班考勤员登记,紧急情况事后请假的须在假期后第一天补办请假手续。
1、请假一天以内且回学院住宿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
2、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呈交系学工办主任批准;
3、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经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后,呈送系主任批准;
4、请假一周以上,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后再由系主任出具意见,最后报学院审批;
5、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超过准假期限,或先自行离校后请假,一律以旷课论处。
三、旷课处理原则
学生出勤情况与个人思想品德评定和各类个人评选挂钩,并做为助学金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学生旷课为严重违反纪律行为,对旷课的学生,按以下原则处理(学时数以一学期累计):
(一)旷课5学时以上,取消该学期评奖资格;旷课超10课时,取消助学金评选资格;
(二)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累积达60学时,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应予退学。
四、其他规定
(一)考勤员:每个班设考勤员一名。原则上由班长兼任,班长不在,由团支书或学习委员负责。考勤员要秉公办事,如实登记考勤情况,否则,视为故意违反考勤制度。每次上课结束时将考勤表给任课教师签名。
(二)任课教师要履行职责,自觉考勤。每周结束时,考勤员把本班考勤情况作小结公布,并记录在《班级日志》上,将考勤结果统计好,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汇报,并于每周星期五下午交系学管办公室存底。各系每月一次汇总并公布学生考勤情况,同时送教务处存底和送学生处备案。
(三)学生请假,一学期累计超过全学期规定学时三分之一者,作休学处理。
(四)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及成绩评定,并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第二学期补考机会。
(五)学生实习期间未经请假擅自缺席达实习时数四分之一或实习教学时数四分之一者,不予评定实习成绩。实习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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