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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试用期劳动合同(3篇)

来源:年旅网

最新试用期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那么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1.关于试用期的定性

  用工实践中,可能有些人认为,所谓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相互考察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均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是个错误认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须遵循解除预先通知期,即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须在试用期间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证明需在试用期内开具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内。如果不符合这个前提条件,那么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四大要件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作出劳动合同解除处理应具备以下要件:

  1、用人单位对录用岗位制订了明确的录用条件(如劳动者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思想品德、技术业务水平、户籍关系等);2、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录用条件;

  3、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4、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在劳动者试用期内。

  以上四个要件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3.解除劳动合同需证明员工不合格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如果不能提供,即便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会被劳动仲裁或法院裁决撤销。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合同不能随意为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赔偿金。具体而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以下要件:

  1、用人单位有合法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

  要对“录用条件”事先进行明确界定。录用条件一定要合法、明确、具体,可操作。首先,切忌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录用条件,如乙肝歧视,对女性设定婚育方面的条件。其次,切忌一刀切以及将录用条件空泛化,抽象化,比如说符合岗位要求,就不能仅仅说符合岗位要求,而应该把岗位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固定下来。第三,“录用条件”应该是共性和个性的结合。所谓“共性”即大部分企业和岗位的员工都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诚实守信,在应聘的时候如实告知自己的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自己的教育背景、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等等。所谓“个性”即每个企业、每个岗位或者职位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有的有学历的要求,要求获得相应证书,有的有技术的要求,比如能符合企业招聘时对岗位职责的描述等等。“录用条件”的共性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进行明确。“录用条件”的个性可以通过招聘公告、劳动合同等等和规章制度结合起来进行明确。

  2、录用说明书要事先公示或告知

  公示,简单说来,就是要让员工知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知道了本单位的录用条件。那如何进行公示呢?方法有以下几种:(1)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2)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3)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约定,并将该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前进行公示。比如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3、不符合录用条件须有证据证明

  不录用不能跟着感觉,得建立在公正、客观的基础之上。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举证义务。即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了劳动者,并根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有相应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达到录用条件;已将考核结果告知了劳动者;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了劳动者等。由于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严格责任的规定,因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把工作做细, 尽量做到滴水不漏。

  证据的取得和固定离不开完善和严格贯彻考核制度。应当对新员工结合录用条件进行动态跟踪考察。在考核过程中

  ,有硬性指标的可作量化的考核,无法量化考核的可进行考评,作出评语。

  4、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须在试用期内

  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内就对劳动者进行录用条件考核,并在试用期结束前作出留用或解除的决定并送达劳动者。实践当中,有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后才对员工进行考核或者在试用期结束后才将解除决定送达。这种做法,等于自弃权利。即使公司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也不能再以此为由辞退员工了。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兹有本单位职工________,性别 ________,年龄 ___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年___月___日 至_____年___月___日 。因 ________________,根据《劳动法》规定,该职工自愿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发至 _____年___月份,特此证明。

  员工签名:

  (用人单位盖章)

  _____年___月___日

最新试用期劳动合同

  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名称: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

  住所:________

  编码:________

  系方式: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

  住址:________

  编码: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_____法>、,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期限为: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

  二、试用期

  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录用条件为:____。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____。

  第五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_。

  第七条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具体安排为:_____。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计件单价为:____。

  第九条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六、社会_____

  第十二条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_____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_____。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_____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_____、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_________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十七条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_____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_____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_____>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_____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_____>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_____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满,有第二十五条约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约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终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_____的规定执行。

  十一、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一)乙方依照第二十二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二)甲方依照第二十条约定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第二十四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五)依照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乙方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十二、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三十条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十一条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

  十三、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终止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乙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

  第三十五条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

  十四、其他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最新试用期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条为预告性解除条款,也称无过失性辞退,在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又排除了第(三)项的适用,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似乎自相矛盾。

  我们都知道,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可避免的会正好遇到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的情形,既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在试用期内理应也可解除。如果非要把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时段理解为试用期后的“正式合同期”, 那么,既然“正式期”用人单位可依据第四十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而双方仍处于互相考察阶段的“试用期”却不能依据该项解除劳动合同,似乎不合情理,显得本末倒置。

  同样的问题,发生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身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却不得依据本条解除劳动合同。笔者认为,在符合法定裁员条件及程序下,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可裁减“正式”员工,却无法裁减“试用”员工,这不得不令人感到奇怪。难道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的权利还更大于处于“正式期”的劳动者的权利?“试用期”本来就是一个双方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磨合期,这段时期劳动关系并不稳固,劳动者提前三天通知就可离职,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合同。既然法律规定在“正式期”可解除合同,为何要限制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遇到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完全可以等多几天(毕竟试用期不长),等到试用期满再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裁员,同样可达到目的,对于劳动者来说,只是结果迟几天到来而已,法律做出这种限制意义又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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