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湖南网络资产分公司
2010年C网第一期通信铁塔工程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
商务规范书
一、付款方式
1.1中标人铁塔运抵安装现场后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最终用户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的书面签字确认及分公司盖章的到货证明单,待本期招标人铁塔投资计划下达后(预计2010年一季度前)方能支付给中标人30%的到货款。
1.2中标人按时完成铁塔的安装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最终用户收到书面初验申请后一星期内将组织有关人员对铁塔进行初验,通过初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最终用户开具的初验合格单,待本期招标人铁塔投资计划下达后(预计2010年一季度前)向中标人支付30%的工程初验款。
1.3初验合格六个月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最终用户组织设计、监理人员对铁塔进行终验,铁塔通过终验合格后一周内,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最终用户开具的终验合格单向中标人支付30%的工程终验款。
1.4铁塔终验合格一年满后第一个月内,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最终用户组织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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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检查无任何质量问题后,凭招标人开具的质保期到期合格证明单向中标人付清质量保证金10%,保证金不计利息。
1.5中标人在每次付款前必须提前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正规商业税务给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最终用户,后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
二、报价要求
2.1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钢材价格进行综合报价,该价格为:角钢3503元/吨,中板3560元/吨。是中国联合钢铁网(www.custeel.com)公布的2009年10月29日全国钢材市场价。 2.1.1钢材价格取值方法约定:
角钢:材质Q235, 规格5#, 取北京、上海、广州三地均价。
中板:材质Q235, 规格20X2000 X 8000,取天津、上海、广州三地均价。
2.1.2钢材价格联动约定:
在铁塔供货过程中,当建设单位发出铁塔供货通知单之日的钢材价格(已当日中国联合钢铁网发布的价格为准)超出投标人投标时钢材价格的正负5%时,招标人将对钢材价格进行联动调整。
2.2 投标人需按下列要求提供各标段铁塔的综合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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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四角角钢类通信铁塔塔身、地脚螺栓分别按重量(吨)进行综合报价。
2.4三角角钢类通信铁塔塔身、地脚螺栓分别按重量(吨)进行综合报价。
2.5单管通信铁塔塔身、地脚螺栓分别按重量(吨)进行综合报价。
2.6拉线通信铁塔按整体的垂直高度(m)进行分类进行综合报价(三角类、内拉式六方类、外拉式六方类)。
2.6.1拉线塔类主材及重量
三角拉线塔:主材∠63x5,腹杆∠30x3,重量约60kg/m。
六方塔:主材ø60x4,腹杆ø38x3、ø42x3,重量约140kg/m。
2.7抱杆类通信铁塔按天线支架(付)进行综合报价,其中安装费单独报价。
2.7.1 抱杆类主材及重量:
3m抱杆:主杆ø76x5无缝钢管,斜撑∠63x5,总重量约100kg/付
6m抱杆:主杆ø76x5无缝钢管,斜撑∠63x5,总重量约150kg/付
9m抱杆:主杆ø83x5无缝钢管,斜撑∠63x5,带拉线,总重量约200kg/付
9m支撑杆:主杆ø127x6无缝钢管,斜撑∠75x6,总重量约600kg/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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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m支撑杆:主杆ø127x6无缝钢管,斜撑∠75x6,总重量约1000kg/付
2.8各个标段铁塔的单价价格涵盖的内容包括:
1) 铁塔材料费、制作费(制作包括设计图纸上的所有铁塔体、连接螺栓、平台、 爬梯、 馈线过桥爬梯、 天线抱杆(含GPS抱杆)、避雷针、塔体接地扁钢、抱杆固定件等的重量全部记入铁塔重量之中);
2) 若该铁塔(不含拉线塔)需制作和安装中国电信标识,该部分重量将计入铁塔重量中,结算时按照铁塔中标单价计算;
3) 铁塔交付使用之前的仓储费、运输费(运输需运抵铁塔安装现场);
4) 铁塔安装费(含屋面桅杆拉线与房屋结构构件的连接),其中第四标段安装费单独报价,该标段塔架的供货与安装可视具体情况由建设单位整体委托或分别委托;
5) 铁塔保修费;
6) 施工过程中的水电费;
7) 同施工地点部门、居民和当地乡村干部及村民等各方社会关系的协调费用;
8) 施工单位应交纳的各项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费用;
9) 安装中标人自己或建设方提供的铁塔障碍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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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标人必须为每个铁塔免费配备一个6~7米伸缩式铝合金楼梯; 11) 地脚螺栓材料、制作及采保费按重量单独报价。
2.9 以上报价书详见第四部分 报价格式。相关土建工程(包括验收合格后的地脚螺栓的混凝土封包)、塔体(含组合抱杆、拉线塔)的接地扁钢与地网的焊接工作均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的报价中不包含上述项目。
2.10 投标人应同时提供免费保修期后的维护保养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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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甲方):
地址:
负责人:
卖方(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及合同期限
1.1 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用于甲方[通信铁塔制作及安装工程]项目的货物(“货物”)。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及合计金额;乙方提供的施工服务以及保修服务。
1.2 双方同意,乙方为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供货方及服务提供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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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不得将合同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
1.3 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条 价格
2.1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及服务的总价格(以下称为“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合同总价为固定价格并不可更改。
2.2 上述合同总价包括:
(1) 乙方应提供的本合同范围完整的货物和服务。
(2) 乙方应承担的安装和技术服务等费用。
(3) 使货物适于运输及多次装卸操作的包装费用。
(4) 乙方负责运送货物到甲方指定地点的所有费用。
(5) 乙方已经缴付货物相应的税收。
第三条 支付条款
3.1 本合同项下的合同总价的所有支付,由甲方通过银行汇至乙方的如下银行账号:
乙方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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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3.2甲方应按以下条款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
3.2.1交货、验收付款
本合同付款方式详见上。乙方需提供如下单据:
(1)金额为合同总价[100 ]%的、符合国家规定的;
(2)乙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 1]份;
(3)本合同规定的到货证明,原件[1 ]份;
(4)甲方和乙方共同签署的开箱验收证明,原件[ 1]份。
3.2.2 尾款
货物到货验收合格后的[ 12]个月内,甲方凭乙方提供的如下单据,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 ]%的尾款,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 (¥: )。
(1)乙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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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和乙方共同签署的终验合格证书,原件[ 1]份。
3.3若根据合同的规定,乙方有支付违约金和/或赔偿责任,则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关金额。
3.4 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与支付有关的其它费用均由双方分别承担。
第四条 交货
4.1 交货方式:货物由乙方负责包装并送至本合同第4.4条的指定地点。在发货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两份发货证明原件。甲方的代表将根据发货证明核对到货的箱数,在两份发货证明原件上签字并将其中的一份原件退还给乙方。甲方的代表在发货证明原件上签字将仅证明甲方在签字日期所收到的货物件数以及包装表面是否严重破损。
4.2 乙方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一切风险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由甲方和乙方签署验收合格证明后,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至甲方。
4.3 交货日期:乙方应于[货物小签后20天内],将向甲方提供的货物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并完成货物的安装工作。
4.4 甲方指定的交货安装地点:[ 全省各地]
4.5 乙方应对所有货物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适于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操作,保证在正常装卸和操作条件下货物能够安全无损坏地抵达安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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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货物检验和索赔
5.1 乙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满足中国相关部门的相应产业标准及本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的、技术成熟稳定的、性能质量良好的产品,货物及相关技术文件、软件、服务等均没有瑕疵。
5.2若在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有任何短少、缺损、缺陷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和乙方代表将签署一份详细报告。该报告将作为甲方要求乙方进行补充发货、更换或修理的有效证据。乙方负责于[ 10]个工作日内自费将所补充发货、更换或修理的货物运至本合同确定的甲方指定地点。更换或修理货物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3 样品的封存:乙方应于合同签署的同时,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提供货物样品,在甲方认可后进行封存,以此作为甲方验收货物的标准之一。
第六条 货物的验收和保修
6.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货物的保修期为[1]年,自本合同约定的验收合格证明签署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如果货物的性能和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乙方负责在[2 ]日内免费排除缺陷或更换相关的货物。
6.2 保修期满后,甲方和乙方将签署保修期满证书。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并安装完毕,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延期违约金将由甲方从合同总价中扣除。延期违约金为每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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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1]日,按合同总价的[0.5 ] %计取,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但延期违约金的总额将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0]%。若乙方应支付的延期违约金总额达到合同总价的[10 ]%,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此合同,乙方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7.2 乙方应保证货物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如果有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使用货物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乙方同意赔偿甲方就此所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终审判决中规定的赔偿金额。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过程中有关或行政机关禁止甲方继续使用货物的部分或全部,乙方应酌情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 使甲方重新免费获得使用上述货物的权利,或
(2) 免费更换或改造上述货物,使甲方不受上述禁令继续使用货物。
第 法律适用和仲裁条款
8.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将该争议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长沙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8.3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的其他部分。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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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9.2本合同有一式[ 4]份,双方各持[2 ]份。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
9.3 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存在及其内容保密。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人或实体予以全部或部分披露合同内容,并不得就本合同或双方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或发布宣传或新闻稿。双方承认,在双方的交往过程中,一方可能取得有关另一方、另一方的业务经营、技术信息和商业秘密的保密或专有性质的信息或资料。有关信息 (i) 如被标明或由随附文件明确属于“机密”或类似性质,或 (ii) 如由披露一方在介绍或披露之前、过程中或结束当时指明属于保密性质,应被视作保密信息。每一方应以对其自身的类似信息所适用的合理谨慎保护有关信息,防止 (i) 在未按本合同规定获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信息,(ii) 向任何无需知悉有关信息的雇员散布信息,(iii) 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信息,或 (iv) 公布有关信息。但是,该等有关保密的性条款对属下述性质的信息不适用:(i) 接受信息一方从披露方接受信息前已知悉的,(ii) 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而已经或在后来进入公知领域的,(iii) 接受信息一方合法地从无需承担保密责任的第三方收到的,(iv) 披露方向第三方披露而未要求第三方承担保密责任的,(v) 接受信息一方在未违反本合同规定情况下开发的,或 (vi) 接受信息一方经披露方书面同意后披露的。如果机构或要求接受信息一方披露信息,接受信息一方同意提前合理时间通知披露方,以使披露方可对有关要求提出反对或申请保护令。每一方保证有权披露自己的保密信息。对含有另一方保密信息的所有资料 (不论其媒体形式亦不论其由何人制作),每一方同意在被要求收回有关资料后[ ]日内或最迟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 ]日内向另一方返回或销毁有关资料(并向另一方出具证明,保证已销毁有关资料)。双方进一步约定:本条规定自本协议终止日起在[ ]年内继续有效。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应被视作保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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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对合同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9.5甲方与乙方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甲方与乙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方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甲方: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乙方:
地 址: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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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手 机:
传 真:
邮 编:
9.6 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9.7 如果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某项权利,不构成该方对此项权利的放弃,如果该方已经行使或者部分行使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在将来再次行使此项权利。
9.8合同各章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9.9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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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 15 页 共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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