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课题劳务费管理,根据国家和有关规定和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和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
第三条 科研劳务费用于支付给本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参与研究的在读研究生、在站博士后的劳务费,以及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临时聘用的科研技术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劳务费等。本单位在编干部和有工资性收入的本单位在职人员原则上不得领取劳务费。
第四条 科研项目(课题)劳务费支出严格控制在批复的预算额度内,并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范围内使用。科研劳务费的发放起止时间应与项目(课题)研究起止时间相符。
第五条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发放标准,参照本市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在项目(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并根据职称、学历、工作年限条件具定。基本标准如下:
人员类别 博士研究生
职称/工作年限
第一年
1
标准(元/月)
2500
第二年/第三年
硕士研究生
第一年 第二年 初级
临聘人员 博士后
中级 高级 第一年/第二年
3000 2000 2500 500 1500 3000 10000-20000
第六条 科研劳务费发放由一级科室负责人审批,然后逐级上报批准。
第七条 科研劳务费发放由财务科通过转账支付方式转入个人银行卡。
第 本规定由财务科、科训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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