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规范作业现场安全行为,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作业活动。 3引用标准 AQ3021-2008~AQ3028-2008 4职责
4.1各单位对本单位安全作业负责。落实作业证制度;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防护用品;贯彻落实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公布职业危害检测结果;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进行安全管理;现场检查安全作业措施落实情况。 4.2安全环保科负责作业证的审批、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管理、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和检查现场安全作业情况,发现问题立即通知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5内容
5.1作业证管理
公司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 5.1.1各单位在进行以上作业之前,必须对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填写作业证,作业证应有针对作业活动的安全措施和有效期、责任人、监护人等内容。填写完的作业证报安全环保科审批。
5.1.2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不得进行危险性作业。 6.对违反安全作业证规定的处罚:
6.1、未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安全负责人的,给予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100-20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6.2、未办理相关安全作业证的,对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安全负责人分别罚款100-200元,直接作业者罚款50-100元,并扣除相关人员的当月安全奖及当月效益工资的10-50%,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6.3、对项目单位已经办理了安全作业证,但直接作业者未持证而进行作业的,对直接作业者罚款50-100元,并扣除当月安全奖;
6.4、未进行安全防护处理和设立安全防护设施,没有悬挂牢固、明显的警示标牌而进行作业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分别罚款50-100元,并扣除相关人员当月安全奖、当月效益工资的10-50%,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主要责任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6.5、对未办理相关安全作业证而进行作业的外协施工单位,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主要责任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警示标志管理
7.1各单位应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其它危险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牌,警示标识的设置要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及其导则》(GB24-2008)、和其他有关要求,告知牌要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危害后果、预防措施、应急措施等。
7.2进行检维修、施工、破土、断路、吊装等作业的单位要在现场设置相应的警戒区和警示标志。 7.3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内容包括:相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7.4作业单位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内容包括: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应急救治措施及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8.直接作业环节 8.1危险性作业 8.1.1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盲板抽堵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作业单位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控制措施,配备、使用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监护人员等,作业单位对作业过程和结果负责。作业证未经安全环保科批准,不得进行作业。
8.1.2对监护人的技能和能力的要求。
8.1.2.1安全监护人必须熟练掌握所在生产装置的工艺流程、设备使用、物料走向、物料特点和施工作业时生产装置的环境状况。
8.1.2.2安全监护人必须熟练掌握防火、防爆、防中毒、防窒息、防触电的一般知识,应掌握现场救护的一般知识,必须熟练掌握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和各式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8.1.2.3监护人必须熟练掌握报告火警、紧急救护的方法。
8.1.2.4安全监护人必须熟练撑握本系统的安全联络线、发生紧急情况时的报告程序。能及时向作业人员报警并向相关人员报告。
8.1.2.5安全监护人必须掌握被监护对象的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和作业的安全施工方案。 8.1.2.6安全监护人在作业前必须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得到落实。特别注意地沟、电缆沟要用石棉布覆盖,作业区上方有无电线,交叉作业时应注意各个工作点的相互影响。
8.1.2.7安全监护在作业过程中应注意作业人员有无违章行为,现场工器具是否完好、安全(如氧气瓶、乙炔瓶的距离是否符合要求,安全附件是否完好,电焊把线、地线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1.2.8安全监护人在作业结束后应检查作业现场有无遣留火种,容器内是否遗留人员和工器具材料等,现场的临时电源是否切断。 3 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要求
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必须服从安全监护人的监督,当监护人发出报警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如装置发生重大险情(如物料泄漏、装置意外停水、停电,火灾爆炸事故),作业人员应尽快撤离现场,非本装置工作人员在装置发生火灾时原则上不应参加扑救(专业消防人员除外)。 8.2承包商作业 进入公司施工作业,必须按照《承包商管理制度》接受公司管理,施工人员必须进行相关培训教育,各种作业活动必须按公司制度办理手续,施工人员必须按相关规范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完善安全设施,参加公司与该施工有关的安全联席会议等,施工现场所在单位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
综合管理部对施工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实施。
第二篇: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二十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外协施工及协作单位。 2.2需办公司内危险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1、公司内动火作业:在公司危险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入专用贮料池、库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清理等。
3、破土作业:公司内进行的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 4、临时用电作业:公司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5、高处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 6、起重吊装作业:在公司内进行的安装、拆除、维修等作业。 7、抽堵盲板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抽堵盲板的作业。
8、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9、交叉作业:两个或以上的工种在同一个区域同时施工的交叉作业。
10、高温作业:以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平均温度为参照基础,其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而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温度2℃或2℃以上的作业。 11: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3 职责
主管单位:安全生产处,负责公司内各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
相关单位:公司有关单位,负责规定职责内的各项安全作业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4 工作程序
4.1各项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4.1.1申办公司内危险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1、由作业或被作业单位提出,指定专人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危险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生产处或相关单位签发并进行监督,注重时效性。 4.1.2危险作业许可证的内容
1、危险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2、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 3、需通知的相关单位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4、明确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4.1.3危险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1、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2、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3、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4、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5、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单位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4.1.4作业涉及到公司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三篇: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检修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杜绝作业过程中人身、设备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制度适用于本粮库所在区域内的危险作业、 3.职责:
1)具体作业部门负责危险作业的申请; 2)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危险作业的监督管理; 3)主管安全生产经理负责危险作业的审批;
4.术语:危险作业:凡对操作者本人及周围其他人员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的作业,称为危险作业。 本库区危险作业的范围: 1)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 2)带电作业; 3)高处作业;
4)爆破或有爆炸、燃烧危险的作业; 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作业; 6)清仓、清库作业; 5.危险作业规定
5.1、凡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危险作业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如抢险或紧急处理事故等)允许事后补办手续,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5.
2、危险作业的审批: 1)由安全生产主管经理审批。
2)进行危险作业,应有申请作业部门填写相关的作业申请单,审批前经安全员现场检查,落实好相应的防护和救护措施后,报相应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5.3危险作业安全要求
1)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身体状态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残人员参加。作业时要穿戴好防护用品、设备、辅件、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2)作业区域内要整洁,道路要畅通,要有明显标志或告示并有专人监护。参加作业的人员要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规定。
3)作业中如出现突发情况危及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时,应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作业负责人联系确认安全后方可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4)作业完成后应进行现场整理和清点,并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告。
5)严禁涂改、转借作业单,不得变更已审批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变更原审批计划时应重新填写申请单报批。
第四篇: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作业的安全管理。 1.2本制度适用海文物业公司各部门。 3危险性作业的安全管理
3.1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1.1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3.1.2用火作业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1.3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3.1.3.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作业区域所属部门签发《安全施工许可证》,落实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3.1.3.2施工人员落实“用火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安全消防处监督执行并予以安全告知。 3.1.4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3.1.4.1各种气焊、电焊等各种焊接作业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3.1.4.2使用喷灯、火炉、电炉等明火作
业;
3.1.4.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沙子、铁锺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3.1.4.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3.1.5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3.1.5.1一级用火作业
3.1.5.1.1公司生产厂区范围内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作业: 各车间生产区域内所有煤气管线及煤气管线相连的设备(包括各煤气水封)所属范围20米之内的动火;。 3.1.5.1.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要进行升级作业(由原先的三级作业变为二级作业,二级作业变为一级作业)。 3.1.5.1.3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也要进行动火作业升级。 3.1.5.2二级用火作业
3.1.5.2.1海文大厦内除与煤气管线并行的氨水管线的动火。 3.1.5.2.2公司各仓库内的动火作业。 3.1.5.2.3公司10KV变电室内的动火作业。
3.1.5.2.4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设备内,并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后的动火作业。 3.1.5.3三级用火作业
3.1.5.3.1在大厦范围内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当各类二级非明火作业用火点处在该区域时按三级用火处理);
3.1.5.3.2除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
3.1.5.3.3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3.1.5.3.4海文大厦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3.1.6“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3.1.6.1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表1),报公司安全消防处、生产部门审查合格后,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安全消防处存档。 3.1.6.2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后,报单位安全消防处备案。
3.1.6.3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3.1.6.4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单位安全消防处进行审查批准。
3.1.7用火作业安全措施,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第五篇: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减小意外事故发生的概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危险作业的范围进行了划分,对作业的现场管理作出了规范要求,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 危险作业范围 第三条 下属作业属危险作业:
(一)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二)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业; (三)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四)起吊安装大重型设备的作业; (五)带电作业;
(六)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七)处理化学毒品、易燃易爆物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八)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九)其它危险作业。 第三章
危险作业现场管理
第四条 作业人员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作业所需的安
全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且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五条 作业人员必须根据所作业的工种及性质,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且严禁酒后作业。 第六条 作业前,须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保现场整洁,道路畅通,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 第七条 在进行危险作业时,执行任务的部门领导要指派部门专(兼)职安全员或有实践经验的老工人
作为现场安全监护人,进行安全监护。
第 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时要穿戴好防护用品,并进行严格检查,确认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时方可使用。
第十条 作业现场要有明显的标志,防止非作业人员误入现场而发生意外。
第十一条 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现场安全监护人有权停止作业。 第十二条 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清理现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安保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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