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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质押业务风险危害与对策

来源:年旅网


我国质押监管融资项目风险的危害性以及防控对策

一、 法律风险

1、 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认定风险

如果质押贷款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不明确或者其行为存在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可能会导致质押合同无效或者质押物失效,给银行贷款的收回带来损害或者造成银行呆账坏账。

(1)质押物是共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和权利,未经得所有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易导致质押失效或者部分失效。

(2)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处于刑罚期的自然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出质人,导致质押合同无效或质押物失效.

(3)出质人因对质押物无处分权或质押物有产权、使用权纠纷,导致质押合同无效或质押物无效.

(4)质押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被迫签订质押合同,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质押合同,均会导致质押人主体资格的缺失,使得质押合同失效。

银行为防范质押合同当事人主题资格风险,应成立专门人员认真审查质押贷款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清楚调查质押物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的情况,不盲目接受界定不清所有权及使用权的财产或权利的质押;要求质押人出具证明证书其民事行为能力及身份的合法性。

2、 质押物的合法合规性风险

银行在占有质押物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在接受质押物时必须注意其合法、合规性。如果对质押物的种类不做,不慎重的考虑质押物的合法性,在处置质押物是就不会完备的收到法律的保护.如若质押物是法律禁止转让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或权利质押,则直接导致质押物的无效,难以保障债权的实现。质押物不具备合法、合规性会影响到银行对质押物的处置及债权的实现.

为防范质押物的合法、合规性风险,银行必须严格细致的审查各类质押物适用的法律、法规,了解质押物的实际情况;对于难以确认其真实、合法、合规性的质押物或权利凭证,银行应拒绝其质押。通过对质押物的审查,确保可依法处置质押物。

3、 法律法规的不明确性

我国虽已有《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质押融资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但仍然不可避免在执行过程中会有不明确和模糊性。会导致银行在判断质押贷款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处置质押物时陷入被动的地位,可能会造成银行实现债权时难以受到完备的法律保护和支持。

为了防范法律法规不明确的风险,银行应有专业的法律人才对质押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和学习;在进行质押贷款审核时尽量避免陷入法律法规模糊不清的情形,明确的做到有法可依,提高合同的严密性和合法性;银行针对法律法规不明确的问题向有关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完善和改进法律环境,切实维护银行依法实现债权。

二、 信用风险

1、 信息不对称

市场变化莫测,银行难以及时的全面的了解质押人以及质押物的相关信息。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会导致质押合同失效或质押物失效以及银行对质押融资的监控不到位,质押物的变现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和罚款等问题.

银行应建立正确灵活的沟通机制,搭建无障碍沟通的信息平台,加强控制,对整个业务过程做好监控和回顾以及评价。

2、 信用体系不完整

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诚信体系,个人或企业的失信现象难以得到有效的惩戒。一旦企业出现失信的行为,而贷款逾期后银行进入催收阶段的风险损失程度加大,给银行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带来极大的难度。客户隐瞒自身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例如有的客户自身的信用状况不良,又蓄意隐瞒,一旦贷款到手,以各种理由不按期归还,导致银行高风险贷款的存在,降低银行资金使用效率,形成高风险问题客户“驱逐”低风险客户的恶性循环。

为规避信用体系不完整带来的风险,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客户信用体系,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和研究,在通过与客户交流及其运输的信息间接地调查来了解和掌握情况之外,直接对客户曾经的贷款及还款行为进行直接调查,严格业务准入标准,原则上选择资信较高,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的企业;建立信用违约反应机制,在发现客户有违约倾向或行为后及时的进行贷款催收和止损。

3、 企业经营能力评估

银行对企业经营能力的评估出现失误,错误的估计了企业的偿债能力,导致商业银行的贷款难以收回,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为规避因企业经营能力评估失误带来的损失,银行在贷款时要谨慎选择客户,例如选择有固定订单的中小型生产企业,或者与大企业知名品牌合作的中小企业;银行应有专业人员在办理质押监管业务前对企业经营能力进行客观、详细的考察和评估。

4、 企业故意欺诈

企业故意隐瞒其信用状况、质押物状况及经营能力状况,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质押贷款后逾期不归还贷款,导致银行贷款收回困难,或质押物价值不足以抵消贷款损失。

为防范质押欺诈风险,商业银行查证质押票据时,有密押的应通过联行核对,无密押的应派人到出证单位或托管部门作书面的正规查询;动产或权利凭证质押,银行要到托管部门办理登记,将出质人手中的全部有效凭证质押在银行保管;要切实核查质押动产在品种、数量、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三、 管理风险

1、 员工业务水平及操作风险

商业银行员工在业务专业水平和操作上的失误或能力不足将直接导致银行在对质押人、质押物及合约合法、合规性上的失误。银行员工如若缺乏风险意识,那么整个银行将不会形成强大的风险抵抗力和免疫力,缺乏对质押贷款的有效监管,导致银行收到损失.

为规避此类风险,商业银行在质押业务中应不断强化员工的业务、操作水平,并且要在整个部门强化风险意识,从事质押业务的员工在上岗前应接受专门的系统职业培训;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评价指标,对员工的任务进行量化考核,评价结果与经

济利益直接挂钩。

2、 对出质人与监管人的监督

商业银行在质押监管业务中的管理不善,对出质人与监管人的监督不力,会造成银行风险预警的失效,无法度量风险产生的可能性和损失严重程度,也无法及时对出现的风险进行有限的控制。

商业银行为避免此类风险,应严格质押货物的仓储管理。对仓储公司进行准入管理,选择资信和管理水平较高,与商业银行合作密切的仓储公司,要求借款企业将质押物放到指定仓库进行管理;银行的质押贷款经办人员对质押物定期进行实地核查,或聘请资产管理公司实时监管。

四、 质押物品风险

1、 变现能力

一旦质押物无法变现或变现值不能足额清偿贷款本息及罚息,商业银行将承受贷款无法收回并无法弥补贷款损失的困难。质押物的变现能力风险直接导致银行大部分债权难以实现,或银行对质押物的拍卖转让受阻。

商业银行防范质押物变现的风险,就要细致核查处置质押物的具体法规,避免接受不能变现或者变现手续复杂的质押物;选择对出质人具有关键作用的财产或权利凭证质押(如出质人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原材料或专利权、商标权等质押),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形成较大的压力,促使债务人按期还债;此外,商业银行应采用尽量低的质押率,使得借款企业有更大

的还款压力,尽量避免拍卖偿债。

2、 时效长短(模糊)

质押物本身过时效,特别是有法定有效期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一旦超过时效,商业银行将无法进行拍卖或转让;或者导致实际业务中贷款质押过诉讼时效,无法追回贷款,商业银行资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商业银行为规避风险,应该重视地方性的行规,商业银行应将约定的质押期限延长到贷款到期后一段时间,以在此段时间催收或起诉;如若办理贷款展期或转贷,银行主动到产权登记部门从新填办质押登记。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人员定期对贷款诉讼时效进行监管,办理好借款人和出质人的书面手续。

3、 保险风险

质押物的保险风险将使得银行面临资产损失,银行贷款失去保障等危险。

为防止质押物保险方面的风险,银行应不受理未投保或保险不完整的质押物;商业银行必须是质押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应覆盖贷款期限。

4、价值风险

质押物价值风险会导致质押物出现不足值,拍卖后产生的实际价值不足以补偿债权的现象。

银行为防范质押物的价值风险,应对质押物进行价值认定,并且认定部门要是有行业资

格且资信良好的评估公司或专业质量检测、物价管理部门,再确定有利于银行的质押率;也要选择价值相对稳定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要谨慎的接受权证、股票等价值变化大的质押物;此外,必须杜绝为完成存款任务而迁就客户,高估值或使用偏高质押率的行为。

五、合同风险

1、合同文本

质押合同文本的操作手续不完整,仓单的不规范性将导致质押合同的不统一或错误,使得商业银行在价值评估、质押监管、贷款回收、法律维权等方面受到阻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严格办理质押物交付手续,借款企业对质押物的动用必须事先获得商业银行的同意,并增加相应的保证金或质押物;银行应对仓单进行科学的管理,指派专人对仓单进行管理,保证仓单的真实性、唯一性和有效性。对于同一仓单项货物在不同时间提取,要按编号、日期、金额等要素登记明细账目,做到每释放一笔,仓单就有有记录.

2、相关质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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