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致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以下简称“出质人”)(应当与质押合同的出质人相一致)与我公司签订了编号 的《 》(应当是产生应收账款基础合同的编号与名称),出质人以上述合同项下之应收账款向贵行提供质押担保。作为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我公司特向贵行作出如下确认:
一、上述合同系我公司与出质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由该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真实、有效。
二、该应收账款基本信息如下:
1. 金额: 2. 期限: 3. 支付方式: 4.基础合同履行程度: 5.其他事项: 三、我公司已经知悉了出质人以该应收账款向贵行提供质押的事宜,对此不持异议。
四、我公司保证:在应收账款到期日/接到贵行通知日(以先到者为准)直接将所有应付款项付至以下账户,并在付款凭证摘要中注明基础合同编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五、在贵行依法行使质权时,我公司承诺予以协助、配合并提供便利。
六、我公司向贵行保证履行上述承诺,否则,我公司将负责赔偿因此给贵行造成的一切损失。
应收账款债务人: (公章/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住所:邮政编码: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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