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统一技术措施
山东省建筑电气与智能化 疑难问题分析与解答
前 言
《山东省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疑问分析与解答》,是由山东省建筑电气技术情报网、山东土木建筑学会建筑电气专业委员会、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建筑电气专业委员会、山东省智能建筑技术专家委员会(简称为“山东省建筑电气与智能化三会一网”)组织编著,主要包括“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常见问题分析与解答”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疑问分析与解答”两部分内容。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常见问题分析与解答”部分,主要搜集了自2015年以来,大家在设计、审图、施工安装等过程中提出的常见问题,并按照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进行分析解答,对我省的常见问题规范了统一做法。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疑问分析与解答”部分,自新技术标准正式实施后,山东省建筑电气与智能化三会一网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了专门的宣贯培训,对16地市提出的疑问进行梳理整合,对诸条疑问进行了分析解答,并已反馈给16地市负责人确认。
《山东省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疑问分析与解答》出版后,将对我省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设计、审图、施工安装等方面,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为广大建筑电气与智能化技术人员规范统一做法提供参考依据,为推动我省建筑电气与智能化行业的高速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编委会竭尽全力,由于受水平和时间所限,难免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对编著过程中做出大量工作的人员,在此一并表示最真心的感谢!
2019年12月11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常见问题分析与解答部分
一、 说明 ............................................... 4 二、 供配电 ............................................. 4 三、 消防供电 ........................................... 6 四、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9 五、 照明 .............................................. 12 六、 防雷与接地 ........................................ 12 七、 智能化 ............................................ 14 第二部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
疑问分析与解答部分
一、引言。。。。。。。。。。。。。。。。。。。。。。。。。。。。。。。。。。。。。。。。。。。。。。。。。。。。。。。。。1 二、参考的主要依据。。。。。。。。。。。。。。。。。。。。。。。。。。。。。。。。。。。。。。。。。。。。。。。1 三、提出的疑问解答(1~266条)。。。。。。。。。。。。。。。。。。。。。。。。。。。。。。。。。。。。 2 四、设计做法。。。。。。。。。。。。。。。。。。。。。。。。。。。。。。。。。。。。。。。。。。。。。。。。。。。。。75
1、公共建筑(除车库外)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实施方案参考表1(按技术标准要求)。。。。。。。。。。。。。。。。。。。。。。。。。。。。。。。。。。。。。。。。。。。。。。。。。。。。。。。76
2、公共建筑(除车库外)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实施方案参考表2(按技术标准要求)。。。。。。。。。。。。。。。。。。。。。。。。。。。。。。。。。。。。。。。。。。。。。。。。。。。。。。。77
3、公共建筑车库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实施方案参考表。。。。。。。。78 4、住宅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实施方案参考表。。。。。。。。。。。 79
第一部分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常见问题分析与解答
一、说明
1. 设计说明应注意必须明确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解答:1)工程概况中应说明建筑物类别、性质、面积、层数、高度(如:高层类别、酒店星级、医院级别、体育场馆级别、车库类别等,以便明确负荷等级,为供电要求提供依据);2)用电负荷等级、各类负荷容量(计算容量);3)供配电方案;4)线路敷设;5)防雷计算结果及类型、建筑物雷电防护等级;6)电气节能措施;7)抗震要求。 二、供配电
2.变电室高度设计有、无明确要求?
解答:依据2016年8月1是实施的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7/T 5061-2016:变电室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不小于200mm,室内电缆进出线宜采用电缆沟方式,电缆沟深不小于1000mm,除电缆沟高度外,室内地坪至梁底净高不应小于3.5m;如经当地供电部门认可,采用上出线方式,室内地坪至梁底净高不应低于4m。
3. 变电室设计是否一定有高低压一次主接线图:
解答:当有两个变电室以上时,应有高低压一次主接线图。明确变电室位置、高低压柜、变压器、 柴油发电机及母线之间的关系。
4. 当10/0.4KV变电室由其他部门设计时,施工图设计应包括哪些内容?
解答:设计内容应满足土建预留条件及变电室设计条件。包括:高低压配电系统图(或干线回路表:包括负荷性质,安装负荷、需要系数、计算负荷、功率因数、计算电流、前级断路器脱扣电流,电缆选择,变压器分配,各变压器负荷计算),配电柜平面布置图,电缆沟平面布置、接地图,还应明确各回路是否设置漏电与温度监测、能耗监测、消防切非、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等。主要为变电室深化设计预留条件。
5.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如何理解双重电源?
解答:双重电源是指来自两个不同区域变电站(电压在35kV及以上)的电源,或同一区域变电 站的两段不同母线,这两段母线前端变压器的高压侧来自不同的上一级降压站。
6.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第3.0.9条,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是不是备用电源与应急电源不能共用柴油发电机?
解答:可以共用柴油发电机。应急电源系统的划分,是从引出干线开始,不是从发电机开始。像照明、电力自成系统,也是从干线开始的,不是说照明、电力从变压器就分开。
7.柴油发电机房是否必须靠外墙?
解答:设置在地下时应靠近外墙。《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8.3.3条第6款,
“当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地下时,宜贴邻建筑外围护墙体或顶板布置”。至少应有一侧靠外墙。
8.在变电室设计中,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如何分配?
解答:在变电室中消防负荷应有单独的配电柜,可共用母线,也可变压器两侧出线,消防与非消 防负荷单独设置开关,但变压器应增加主开关。 9.哪些负荷应设置有源滤波?
解答:依据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设计规范》DB37/ T 5043-2015第10.2.15条的要求, 下列四种负荷应设有源滤波装置,可就地设置,也可集中设置:1)较大整流设备,如数据中心、电子信息机房;2)医疗专用设备,3)变频设备集中的地方,如空调的制冷机房的,4)可控硅调光设备。
10.空调设备如何进行节能设计?
解答:1)负荷偏大时应设空调专用变压器;2)空调系统,空调冷(热)源应采用节能控制措施,包括根据冷(热)负荷对制冷机的控制和对循环水泵的变频控制。
依据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设计规范》DB37/ T 5043-2015第10.4.16条,可采用建筑设计管理系统的DDC控制,也可采用机电一体化控制。
1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9.4.4条第1款,电梯机房总电源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回路:1)轿厢、机房和滑轮间的照明和通风;2)轿顶、机房、坑底的电源插座;3)井道照明;4)报警装置。为电梯供电的双电源箱设置在电梯机房内,是不是双电源箱总开关不能切断上述用电?
解答:不是。这里的电梯机房总电源开关是指电梯自带控制箱的总电源开关。依据《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T 10060-2011第5.1.3.1条。
12.市场上电缆截面相线为150mm2时,保护线为95 mm2的很难买到,是不是也可以用保护线为70 mm2的电缆?
解答:不可以。《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4.5条3款规定,电缆截面相线为150 mm2时,保护线应不小于150/2=75,70 mm2不满足要求,原规范规定的是不小于150/3=50,由于传统的观念,生产滞后的原因,有些企业还没有改变过来,相线为150 mm2保护线为70 mm2的电缆应为不合格产品。
13.铝合金及铜包铝电缆的应用范围有哪些?
解答:1)室外道路照明、景观照明供电,变电室到住宅单元的住户用电干线推荐采用铝合金及铜包铝电缆;2)消防线路、重要的公共建筑(如医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不应采用铝合金及铜包铝电缆。
14.配电线路可否采用KBG管?
解答:不可以。《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8.3.2条,明敷于潮湿场所或埋地敷设的金属导管,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0mm的钢导管,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导管,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的电线管。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7.2.1条,住宅建筑套内配电线路布线可采用金属导管或塑料导管,暗敷的金属导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5mm,暗敷的塑料导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2.0mm。第7.2.2条,潮湿地区的住宅建筑及住宅建筑内的潮湿场所配电线路布线宜采用管壁厚不小于2.0mm的塑料导管或金属导管。明敷的金属导管应做防腐、防潮处理。
KBG管壁厚为1.2mm,小于最低要求的20%,不符合要求,干燥场所可采用壁厚不小于1.6的JDG管。
15.卫生间的排风扇是电力负荷还是照明负荷? 解答:三相属于电力负荷,单相属于照明负荷。 16.平面图中是否要有防火分区示意图?
解答:平面图中包括两个或以上防火分区时,应有防火分区示意图。
17.《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第6.2.2条,要求“电信间应与强电间分开设置”,是否所有建筑物均按此要求?
解答:弱电竖井作为电信间时,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与强电井分开设置,较小的建筑 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消防供电
18.消火栓泵与喷淋泵是否可采用两组双电源?消防设备能否共用双电源?
解答:消火栓泵与喷淋泵应采用一组双电源。《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9条规定,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采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
19. 消防电梯与普通客梯可否采用一组双电源切换箱?
解答:12~18层的住宅当共用电梯前室时,可以,其他不可以。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11条,当12~18层普通住宅的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内,由配电箱至相应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有些建筑物两台相邻的电梯均按消防电梯设计,当然可以采用同一双电源箱。 20. 消防控制室与安防控制室合用时,可否采用一个双电源配电箱供电。
解答:不可以。消防安防属于不同系统,对供电的要求不一样,控制室照明电源可引自消防系统双电源箱。
21.车库排污泵是否是消防设备?
解答:用于消防排水的是,否则不是。消防电梯集水坑、消防泵房内排水泵,自动喷水及消火栓系统的排污泵均为消防设备。
22.消火栓泵、喷淋泵是否采用软启动或变频控制。
解答:不可以。降压启动的目的是减少对电网的冲击及对设备本身的冲击从而减少使用寿命,由
于消防设备难得全负荷启动,降压启动的意义不大。可比正常设备放宽降压启动的要求,大功率水泵启动采用星三角降压,一般采用直接启动。
变频控制的目的是为了节能,对消防设备的变频控制意义不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3.1.,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6条规定消防设备的控制回路不得采用变频调速器作为控制装置。巡检时进行变频控制。
23. 地下车库同一防火分区内,相同性质的负荷可否共用双电源箱? 解答:不超过30米时可用同一个双电源箱,视为末端切换。
2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10.1.6条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专用供电回路是指从变配电室低压配电柜专用出线回路还是指消防用电设备的上一级线路?
解答:是指从本建筑物内总配电室低压母线上单独引出回路。如果变电室在本建筑物内,就是从变电室低压柜单独引出的回路,如果本建筑物无变电室,是低压进线,就是从总配电室的低压柜上单独引出的回路。
2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9.2.2条规定,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宜设置在消防配电线路中,但是山东省地方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 2863-2016要求设置,怎么执行?
解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9.2.2条规定执行。 26.什么情况下应选用矿物绝缘电缆?
解答:依据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范》DB37/ 5056-2016第5.3.1条,特级建筑中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特级建筑为: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单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10万m2高层公共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10.1.10第3款,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27.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范》DB37/ 5056-2016 对电线电缆的使用场所是如何分级的?。
解答:参见以下电线电缆使用场所分级。 等级 特级 使 用 场 所 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2.单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10万m2高层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一级 100m的高层民用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筑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和综合建筑; 2.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库(馆); 3.重点文物保护场所; 建筑高度不超过4. 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它等级的剧院、电影院,24m的民用建筑及建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筑高度超过24m的单5.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层公共建筑 度建筑; 6. 大、中型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7.单栋地上建筑面积5万㎡以上,10万㎡及以下的公共建筑; 8. 重要公共建筑。 地下建筑 地下公共建筑、I类汽车库 建筑高度不超过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0m的高层民用建筑 1.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但不超过3000㎡或总面积不超过6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综合建筑; 2.区县级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电力调度楼; 3.座位数不超过1500个的其它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不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不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4.图书馆、书库、档案库(馆)。 II、III类汽车库 二级 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的公共建筑 地下建筑 三级 不属于特级、一级、二级的其他民用建筑 注:1 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 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28.《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标准11.0.12条规定,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消防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紧急启动消防水泵。机械应急启动时,应确保消防水泵在报警后5.0min内正常工作(强条)。如何实现?
解答:设置机械应急操作手柄,一旦应急启动,拉动该手柄,以机械的方式闭合主回路上的接触器,让水泵直接全压启动,或加隔离开关直接或星角启动。不应采用直接用断路器接通电源的方法。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9. 民规JGJ16-2008第13.11.6.1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当设在首层时,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距通往室外安全出入口不应大于20m,且均应有明显标志”。20m是指到地下一层安全出口,还是指到首层的安全出口?
解答:如果进地下一层的安全出口后,只有一个出口是直接对室外的,指的就是到地下一层的安全出口不大于20m;如果进地下一层的安全出口后,除到室外出口外,还有其他出口,如到首层后一个对室外,一个对大厅,或者是通过大厅再到室外,指的就是到首层直接对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大于20m。
此距离要求主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是消防人员能尽快的找到消防控制室;再是火灾到了一定程度时,消防控制室人员能安全撤离控制室,如果进地下一层的安全出口后,只有一个出口是直接对室外的,那么进地下一层安全出口后就视为安全了,如果进地下一层的安全出口后,不止一个出口是对室外的,或是还要经过其他地方才能到室外,那进入地下一层安全出口还有被烧到的危险,只有出一层安全出口才算安全。
3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1.6条,每只总线隔离器保护的-----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32点是指设备数还是地址数?平面图设计中是否应明确出每对总线连接的设备?
解答:32点指的是设备总数,不是地址数。平面图设计中应明确出每对总线连接的设备。 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4.2条:建筑高度不大于米的高层 住宅,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山东省的令及《山东省消防条例》的新建高层住宅等应设置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条文,怎么执行?
解答: 2011年颁布的《山东省消防条例》要求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由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前设置。建筑施工图设计均应执行,建筑高度不大于m的高层住宅,如只在公共部位设置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说明中增加“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由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前设置”等内容。
3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求设置防火门的监控系统,如何设置?
解答:对于有消防控制室的报警系统(即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对各类防火门监视其开关、故障状态,对常开防火门在火灾时控制其关闭,并应将信号反馈至防火门控制器。对于区域报警控制系统不做要求。
防火分区之间的疏散通道上的各防火门起到阻隔烟火蔓延的作用,有加压系统的前室和楼梯间防火门保证防烟的正压效果。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2.3,3.2.4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传输附录A规定的有关信息,附录A中有对防火门的监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5.1.1条,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2013第4.6.1.2条,
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
33. 住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何设置?
解答: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公共部位、储藏室、户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建筑高度大于m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公共部位、储藏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建筑高度不大于m的高层住宅建筑,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储藏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户内设探测器时,卧室、起居室均应同时设置;5)公共部位设置探测器时,储藏室应同时设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4.2条,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 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 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7.3.1条,每间卧室、起居室内应至少设置 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附录D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第27条,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34.住宅户内感烟探测器每个卧室及起居室均设置一个,当计算报警点数量时,每户所有的感烟探测器作为一个报警点还是按探测器数量计算报警点?
解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个探测器1个报警点;通过家用火灾探测报警器接入系统的算1个报警点。
3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10.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强条),其中蓄电池备用电源该如何设计?
解答:设计时在消防控制室内加EPS电源,或说明产品自带蓄电池备用电源。
3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6.7.4条中规定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设消防分机。在商业综合体项目中,每层按防火分区均设置有空调机房,其是否必须设置消防电话分机?
解答:没必要,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指的是中心机房,不是末端的空调机房。 37.住宅厨房必须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吗?
解答:不用,住宅厨房内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可由燃气公司负责。当设置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时,探测器应自成回路至消防控制室。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4.3条“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强条)”,条文说明中明确规定,这些场所“不包括住宅建筑
内的厨房“。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8.1.2条,“当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需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第8.1.4条,“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 第8.1.2条文说明,不能将可燃气体探测器接入火灾探测报警总线中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原因:
1) 目前应用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功耗都很大,一般在几十毫安,接入总线后对总线的稳定工作 十分不利。
2) 现在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使用寿命一般只有3、4年,到寿命后对同一总线配接的火灾探测 器的正常工作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3) 现在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每年都需要标定,标定期间对同一总线配接的火灾探测器的正常工 作也会产生影响。
4) 可燃气体报警信号与火灾报警信号的时间与含义均不相同,需要采取的处理方式也不同。 3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2.1条1款,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那消防风机房、电梯机房、水泵房等备用照明用电可否取自设在就地的双电源箱?机房内照明是否需要强制点亮?
解答:机房照明用电可以取自就地双电源箱。规范并没规定消防的照明和电力也一定分开,况且机房一般偏远,在其他地方取消防照明用电比较困难。机房照明不需要强制点亮,因为机房照明不是疏散照明,属于备用照明。
39.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每栋楼都要设消防控制室吗?
解答:不用。按《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1011第14.2.3条及条文说明,当只有一栋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时,该栋楼应设消防控制室,当是住宅小区时,应集中设置消防控制室。
4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有一个消防中心,一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可否只控制中心24小时值班,消防控制室只正常上班是有人值班。
解答:不可以。消防控制室均需24小时值班。消防法及《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14.2.3条文说明均要求消防控制室24小时值班。
41.有高层、多层住宅和多层公建的片区内的总配电室出线时设置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 测器,在每栋建筑物进线时还用不用设置剩余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解答:应在每栋建筑物进线配电箱处设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6.7条,建筑物的电源进线或配电干线分支处的接地故障报警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42. 门禁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何联动? 解答:应留有接口,保证火灾时自动打开。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2007 第9.0.1条要求,门禁“系统必须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当通向疏散通道方向为防护面时,系统必须与火灾报警系统及其他紧急疏散系统联动,当发生火警或需紧急疏散时,人员不使用钥匙应能迅速安全通过”。《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2018第6.4.7条第11款,“当发火警或需紧急疏散时,人员应能不用进行凭证识读操作即可安全通过。”
4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12条4款: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中连接插座。是否要求应急照明配电箱不应有插座。 解答:不是。是指应急照明供电回路中不应接入插座。 五、照明
44.《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9.2.4条要求,住宅建筑门厅应设置便于残疾人 使用的照明开关,声光控开关算不算?
解答:算。
45. 障碍标志灯是否可以接入应急照明?
解答:可以。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0.3.5条,障碍标志灯应按主体建 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考虑到障碍标志灯一般容量比较小,而距离总配电室比较远,可与消防负荷同干线供电,当高于消防负荷等级时,可增加电池作为应急电源。 46.住宅公共场所可否采用环形荧光灯作为照明光源?
解答:一般不可以,视发光效率而定。依据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设计规范》DB37/ T 5043-2015第10.3.3条,住宅建筑公共区域照明光源的平均发光效率不应低于60 lm/W。环形荧光灯发光效率一般达不到该要求。
47.《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0-2013第4.2.2条规定,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宿舍等场所的主要通道照明为二级负荷,如果是比较小的教学楼,消防负荷为三级负荷,主要通道照明为二级负荷,这种情况下,怎么设计比较合理?
解答:主要通道照明灯具自带蓄电池或在配电箱中集中设置蓄电池。 六、防雷与接地
4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3.3条,第4.4.3条,“专用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如何把握?
解答:建筑物防雷对引下线的要求可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执行,也可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执行。
49.高层住宅阳台设置太阳能,是否每层太阳能支架均与防雷接地系统连接,还是仅60m以上须做防侧击雷部分的太阳能支架与防雷接地系统连接?
解答:按防雷类别确定的高度有突出墙面的设备及支架应设置接闪器,并与防雷引下线连接,其他只是总等电位连接。
50.浪涌保护器的设计应注意哪些问题?
解答:1)说明中应明确雷电防护等级。按《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确定的雷电防护等级。
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第4.3.1条表4.3.1,规定防雷
保护等级,三级医院为A级,二级医院及五星级以上宾馆为B级。
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4.2.4条第8款,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
应装设I级试验浪涌保护器(强条)。第4.3.第5款(强条),Yyno型或Dyn11型接线的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时,应在变压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在低压侧的配电屏上,当用线路引出本建筑物至其他有敷设接地装置的配电装置时,应在母线上装设I级试验的浪涌保护器。
4)三级医院变电室低压配电柜母线浪涌保护器,应按《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表5.4.3-3电源线路浪涌保护器冲击电流选择,Iimp ≥20 kA,不能采用《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Iimp ≥12.5 kA。
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5.4条,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
障碍信号灯及其他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根据建筑物的防雷类别采取相应的防止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第8款在配电箱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装设II级试验的浪涌保护器,其电压保护水平不应大于2.5kV,标称放电电流值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七、智能化
51.住宅公寓设计均要满足光纤到户要求吗?
解答:是的。《住宅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要求住宅公寓设计均需满足光纤到户要求。
52.光纤入户设计中,每户应预留什么光纤?
解答:应预留两芯单模光纤。 《住宅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要求单模,至少1芯,考虑备用及发展,采用2芯单模光纤。
5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23.4.1条5款,要求电子信息机房内“照明电源不应引自电子信息设备配电盘”,是不是弱电机房内的照明电源不能引自设备双电源配电箱。 解答:不是。“电子信息配电盘”是指UPS以后,与电子信息设备直接连接的配电设备,不是指机房内双电源箱。
. 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规范》DBJ/T14-071-2010,要求电气分项计量,并有 一、二级子项,什么样的建筑必须设计?至少设计到什么子项?
解答: 3000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应设计节能检测系统,电气计量至少按以下4项分开:照明与插座、空调、动力(电梯、水泵、热水器)、特殊(厨房、信息中心、健身房)。
55.在节能检测系统中,风机盘管是计量在空调子项中还是照明插座子项中? 解答:都可以。最好在空调子项中。
56. 地下车库是否应设置CO监测并与排风机联动?
解答:是。《绿色建筑设计规范》DB37/ T 5043-2015第10.5.12条,地下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CO浓度监测装置。
第二部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
疑问分析与解答
一、引言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并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年07月01日联合发布,2019年03月01日实施。
◆ 山东省建筑电气与智能化“三会一网”,应广大建筑电气技术人员的要求,2019年04月16、17日组织了两场宣贯培训,特邀《技术标准》主编单位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第一主要起草人授课,参加培训的人数近700人。
◆《技术标准》宣贯培训后,2019年04月30日前“三会一网”安排把16地市大家提出的疑问梳理汇总,共收到问题近400条,2019年06月底前对诸条疑问进行了初步解答,并已反馈给16地市负责人再讨论。
◆ 对16地市大家提出的疑问,同样的或意思相似的不再重复解答;疑问分析与解答主要以《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标准为依据,不直接涉及到企业产品的使用范围。
◆本疑问分析与解答,与《技术标准》和《应急照明设计与安装》图集有矛盾时,应以《技术标准》和图集编写组官方解释为准。
二、参考的主要依据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以下简称为《技术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条文说明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配套的---实施指南;以下简称为《实施指南》 ◆在《建筑电气》杂志2019年第5期刊登的规范组官方独家答疑(一)3个问题解答; 在《建筑电气》杂志2019年第6期刊登的规范组官方独家答疑(二)5个问题解答; 在《建筑电气》杂志2019年第7期刊登的规范组官方独家答疑(三)5个问题解答; 在《建筑电气》杂志2019年第8期刊登的规范组官方独家答疑(四)2个问题解答; 在《建筑电气》杂志2019年第9期刊登的规范组官方独家答疑(五)4个问题解答; ◆ 全国建筑电气设计协作及情报交流网的19个问题答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以下简称为《建规》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2013;以下简称为《火规》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以下简称为《民规》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以下简称为《照明标准》 ◆《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0-2013;以下简称为《教育电规》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2-2013;以下简称为《医疗电规》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以下简称为《住宅电规》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以下简称为《老人建标》 等等。
三、提出的疑问解答(1~266条)
1、《技术标准》中的“集中控制系统”与《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令第263号)第13条中“智能应急照明及疏散逃生引导系统”是一个概念吗?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和生产厂家的产品要求,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已具备采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信息联动控制的功能,按火灾发生场所的疏散指示方案,可改变疏散指示方向的状态。原来所谓的 “智能型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智能应急照明及疏散逃生引导系统)”属于“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范畴,现在也不存在所谓的 “智能型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系统不应设置可变疏散指示方向功能;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才能设置可变疏散指示方向功能。
2、《技术标准》第3.1.2条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怎么理解?是仅限于消防控制室所在的单体建筑物,还是本消防控制室所服务的所有单体建筑物?
解答:综合性建筑群包括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的多个楼座,当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水泵房等有联动要求的设备,应设置消防控制室。综合性建筑群有一处设置了消防控制室,根据专家授课和理解,每栋楼(单体)都视为设置了消防控制室的场所。
3、《技术标准》第3.2.3条中,高危场所除自动滚梯外还包含哪些?
解答:应按、山东省令第263号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山东省 令第263号,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的规定,与山东省令第263号“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相同的,另外增加“火灾荷载较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但还应满足其他规范规定的高危场所要求。
火灾高危单位或场所见下表:
规 定 火灾高危单位或场所 (一)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以及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客房、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经营地下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项目的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地下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三)床位数超过200个的宾馆、饭店、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超过1000个的寄宿制学校,座位数超过3万个的体育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四)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从事纺织、鞋山东省令263号 帽、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五)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广播电视楼、财贸金融楼等的使用单位; (六)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收藏全国或者省重点保护文物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七)设计规模中型以上甲、乙类易燃气体或者液体的生产企业,总容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或者总容量超过1000立方米的液化烃储存企业,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3级以上重大危险源企业; (八)省机关规定或者设区的市认为应当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 在县级以上备案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单列。 《技术标准》 火灾荷载较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自动滚梯上方(自动扶梯与地面、楼板面连接处)。 4、 人员密集场所划分包含哪些?
解答:应按《实施指南》P087 表3.4-1 人员密集场所划分的规定执行;
包括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 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包锅托儿所、幼 人员 密 集场 所 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合,旅游、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等。 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众 聚集 场所 包括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公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注:公共娱乐场所共 包括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娱歌舞根据《建规》5.4.9条条文说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为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乐 娱乐 卡拉OK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或包房、各类游艺厅、桑拿浴室的休息室和具有桑场放映拿服务功能的客房、网吧等场所,包括足疗店,不包括电影院和剧场的观众厅(注:根据所 游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回复(建规字[2019]1号),足疗店消防设计应按歌场所 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理)。 根据以上3、4条确定:公共娱乐场所属于公共聚集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必然是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必然是高危场所,高危场所不一定是人员密集场所。
5、消防应急照明设置部位或场所、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按哪个规范执行?
解答: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或部位,以及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同时执行《技术标准》表3.2.5 和《建规》第10.3.1条第1~5款、第10.3.2条第1~3款的规定要求。
规范标准 设置部位或场所 Ⅰ-1.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 Ⅰ-2.老年人照料设施 Ⅰ-3.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 Ⅰ-4.逃生辅助装置存放处等特殊区域 Ⅰ-5.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地面水平最低照度 不应低于10.0lx 消防应急 Ⅲ-1.除Ⅰ-1 规定的避难层(间) 照明和疏散指示Ⅲ-2.观众厅,展览厅,电影院,多功能厅,建筑面积大于200m2 的营业厅、餐厅、系统技术标准 演播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办公大厅、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GB 51309-2018 不应低于3.0lx Ⅲ-3.人员密集厂房内的生产场所 表3.2.5 Ⅲ-4.室内步行街两侧的商铺 Ⅲ-5.建筑面积大于1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Ⅳ-1.除Ⅰ-2、Ⅱ-4、Ⅲ-2~Ⅲ-5 规定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通道 Ⅳ-2.室内步行街 Ⅳ-3.城市交通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 Ⅳ-4.宾馆、酒店的客房 Ⅳ-5.自动扶梯上方或侧上方 不应低于1.0lx Ⅳ-6.安全出口外面及附近区域、连廊的连接处两端 Ⅳ-7.进入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的途径 Ⅳ-8.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 Ⅱ-1.除Ⅰ-3 规定的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室外楼梯 Ⅱ-2.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Ⅱ-3.除Ⅰ-3 规定的避难走道 不应低于5.0lx Ⅱ-4.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医院手术室及重症监护室等病人行动不便的病房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区域 注:病房楼的其他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均为不应低于5.0lx。
规范标准 设置部位或场所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1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2018版) 10.3.2-1 对于疏散走道 10.3.1,10.3.2 10.3.2-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 10.3.2-2 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 10.3.2-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 10.3.2-3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 22地面水平最低照度 不应低于1.0lx 不应低于3.0lx 不应低于10.0lx 不应低于5.0lx 不应低于10.0lx
6、消防应急标志灯设置场所的室内高度、标志灯类型选择、安装高度如何确定?
解答:标志灯设置场所的室内高度,是指无吊顶时室内地面至顶板的净高;有吊顶时室内地面至吊顶底的净高。
标志灯的类型选择及安装高度见下表: 设置场所的 室内高度 >4.5m 3.5m~4.5m <3.5m >4.5m 标志灯名称 方向标志灯 方向标志灯 方向标志灯 疏散(安全)出口标志灯 标志灯类型 特大型或大型 大型或中型 中型或小型 特大型或大型 大型或中型 中型或小型 特大型或大型 大型或中型 中型或小型 特大型或大型 大型或中型 中型或小型 中型或小型 标志灯 安装方式 吊装或吸顶 吊装或吸顶 吊装或吸顶 壁挂、吸顶、吊装 壁挂、吸顶、吊装 壁挂 壁挂 壁挂 壁挂 吸顶 吸顶 吸顶 壁挂 地埋式 标志灯 安装高度 3m~6m 3m~6m 2.2m~2.5m 3m~6m Ⅰ小型 ≤350mm 3m~6m Ⅱ中型 350≤500mm 距门框≤0.2m 2.2m~2.5m 2.2m~2.5m 2.2m~2.5m 1m 以下 Ⅲ大型 >500≤1000mm Ⅳ特大型>1000mmm 标志灯面板尺寸按 GB 17945-2010 3.5m~4.5m 疏散(安全)出口标志灯 <3.5m >4.5m 3.5m~4.5m <3.5m >4.5m 3.5m~4.5m <3.5m 疏散(安全)出口标志灯 楼层标志灯 楼层标志灯 楼层标志灯 多信息复合标志灯 多信息复合标志灯 多信息复合标志灯 方向标志灯 地面方向标志灯
7、消防应急标志灯在1m以下、疏散通道上方和地面上安装的设置间距有什么区别? 解答:三种安装方式的设置间距见下表:
安装位置 标志灯类型 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间距 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间距 设置在1m以下墙柱面上 中型或小型 ≤20m ≤10m 设置在疏散通道上方 特大型或大型 ≤30m ≤20m 中型或小型 ≤15m ≤10m 地面上 ≤3mm ≤3mm 8、《技术标准》3.1.2条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怎么理解和设计?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1.2条条文说明: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为了便于系统的日常维护也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时,要设置应急照明控制器。根据《技术标准》第3.4.6条第1款要求,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场所;系统设置多台(两台及以上)应急照明控制器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可设置在电气竖井、配电间等无人值班的场所。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中,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只能有1台应急照明控制器)。设置了有人值班的场所优先采用。
9、 哪些情况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1.2条第3款的要求,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有四种情况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1)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消防联动),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没有设置有人值班的场所,可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消防联动),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采用自带电源B型灯具,适用于多层住宅建筑、大于27m小于m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可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3)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消防联动),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根据企业产品要求,当采用A型自带(不自带)电池灯具,适用于多层住宅建筑、大于27m小于m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可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4)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应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10、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都要用A型灯具吗?自带蓄电池和不自带蓄电池的灯具如何供电?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2.1条第4款1)的要求,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除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外,公建都应选择A型灯具。A型消防应急灯具分为自带蓄电池和不自带蓄电池的两种;这两种A型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额定工作电压均不大于DC36V,自带蓄电池A型灯具由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不自带蓄电池A型灯具由A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 11、住宅建筑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适用于什么情况、灯具电压等级、如何供电?包括哪些类型的住宅建筑?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2.1条第4款3)的要求,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由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AC220V供电,灯具自带不大于DC36V的蓄电池,住宅建筑不能采用不自带电源B型灯具。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可采用自带电源B型灯具,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消防联动)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也可以采用自带电源B型灯具,包括多层住宅建筑、大于27m小于m二类高层住宅建筑。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不能采用自带电源B型灯具。
12、公共建筑只能采用A型灯具吗?是否可以采用自带电源B型灯具,8m以上的采用什么样灯具呢?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2.1条第4款1)、3)的要求,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在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筑)中只能采用自带蓄电池和不自带蓄电池的A型灯具,不能采用自带电源B型灯具。设置在距地面8m以上的灯具,自带电源(或不自带电源)B型灯具都可以使用,自带蓄电池(或不自带蓄电池)的A型灯具也可使用。
13、《技术标准》3.1.6条 住宅建筑中,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采用自带电源B型灯具,日常照明和火灾状态下的工作情况?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2.1条第4款3)的要求,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根据《技术标准》第3.1.6条的要求,住宅建筑中,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自带电源B型灯具兼用日常照明时,由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AC220V供电,非火灾状态下保证日常照明的照度标准,火灾状态下转入不大于DC36V的蓄电池供电,满足疏散照度的要求。
14、住宅小区多栋住宅共用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其中一住宅楼火灾报警输出火灾信号时,是否可通过通信线控制此楼的应急电源或其他方式,仅控制本楼的应急灯点亮?
解答:当住宅小区设置消防控制室,各栋住宅都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以多栋住宅共用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由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对各栋住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别编程发出联动信号,应急照明控制器也要分别对应各栋住宅编程,才能分别实现对各栋住宅的应急灯点亮,必要时在设计说明中交代清楚。对于同一大底盘上的多个建筑物是否为同一单体,应有建筑专业认定后,作为编程发出联动信号的依据。
15、采用集中控制型或非集中控制型系统时,消防应急照明A型/B型灯具,是否都能兼用日常照明?
解答:对于集中控制型系统,无论是自带蓄电池还是集中电源的A型/B型灯具,一律不能兼做日常照明。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虽然灯具安装高度小于8m,但可以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自带电源B型灯具,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
根据企业产品要求,住宅建筑和地下车库可以采用自带(不自带)电池A型灯具,都可以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只要能满足日常照度的条件,且不影响灯具应急转换,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无消防控制室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以采用自带(不自带)电池A型灯具,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其它公建不能兼用。
16、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供电方式有几种,怎么电源转换,设计时如何考虑?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3.1条(强条)的要求,系统配电应根据系统的类型、灯具的设置部位、灯具的供电方式进行设计。灯具的电源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灯具的供电方式两种: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应由集中电源提供,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实现输出转换后应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应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一级分配电后为灯具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断开后,灯具应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17、《技术标准》第3.3.2条:如何理解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是否是指应急照明配电箱不允许设置备用回路?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3.2条(强条)的规定,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他负载。
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在严格确定配电输出回路后,不再设置备用回路的开关装置; 严禁接入插座及其他负载,必要时可在应急照明配电箱系统旁加注说明。
18、根据《技术标准》3.3.,与3.3.7条对比,系统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防烟及封闭楼梯间是否不必设置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3.的要求,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防烟及封闭楼梯间不必设置的应急照明配电箱。根据第3.3.7条的要求,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才需要设置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19、灯具自带蓄电池时,根据规范第3.3.7.2第1条应急照明配电箱宜设置在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第3条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封闭楼梯间宜设置的应急照明配电箱。是否每个防烟或封闭楼梯间均需单独设置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可以缩小范围吗?单独回路能否满足规范要求?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3.7条第2款3)的规定,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封闭楼梯间宜设置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对于同一个防火分区内,一般人员至少应利用两个不同部位的竖向楼梯间进行疏散,竖向楼梯间分为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等几种形式。当采用防烟楼梯间时,楼梯间应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当采用封闭楼梯间时,楼梯间宜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当采用敞开楼梯间时,敞开楼梯间可以与位于同一防火分区的一个楼层或几个楼层共用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但配电输出回路的设置需符合《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剪刀楼梯间是一种结构形式比较特殊的楼梯间,从安全疏散设计的角度而言,应按两个的楼梯间考虑,因此,不同的楼梯间内应分别设置的应急照明配电箱。所有工程都应这样设计,不应采用的配电回路来代替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根据《技术标准》第3.3.7条第2款1)的要求,应急照明配电箱,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电气间)内。对于同一个防火分区内,每个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都应设置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当只设有一处电气竖井(电气间)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可能在某层数量多,可以采用错层安装的办法解决。
在符合基本原则和条件的前提下,系统设计以采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方案为主,尽量少用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供电方案。根据《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太多,存在着系统设计比较麻烦,占用的空间大安装困难等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每个封闭楼梯间都应设置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单独设置配电输出回路不能满足规范的要求。
20、《技术标准》3,3,7,2 ,3)防烟楼梯间应设置设置的应急配电箱,封闭楼梯间宜设置
设置的应急配电箱。疑问: 配电箱设在何处?是否可设在楼梯间?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3.7条第2款1)的要求,应急照明配电箱,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电气间)内,优先设置在与楼梯间毗邻的电气竖井、配电小间内,不应设置在楼梯间内。
21、《技术标准》3.6.9条“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待接收到主电源断电信号后,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为何要自动切断主电源?
解答: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为A型自带蓄电池灯具供电,当火灾时,主电源确认断电后,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转为蓄电池供电。
根据《技术标准》第3.6.9条第2款3)的要求,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都是采用主电源断电后,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主电源是为整个系统供电的市电,是消防应急照明自成系统后,提供给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AC220V电源,这个电源生产厂家在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内部都有电压监测装置,并断电自动转换和自切断功能,符合《技术标准》规定的标准产品。
22、屋顶层楼梯间通向上人屋面的门, 出口指示灯应设置在门的内侧还是外侧,还是两侧都设 置(也就是上人屋面可以理解为室外还是室内)?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2.条文说明,安全出口是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疏散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安全区域的出口,为了便于人员准确识别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位置,在进入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部位应设置出口标志灯。根据《实施指南》P039的解释:《技术标准》对《建规》的安全出口进行了细分,将通向楼梯间、避难层、避难走道等“室内安全区域”的出口统一定义为“疏散出口”; 将通向室外楼梯,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达地面设施的上人屋面、平台及满足《建规》相关要求的天桥、连廊等区域的出口定义为“安全出口”。
通向上人屋面的疏散门,当屋面没有直接到达地面的设施,应视为疏散出口,出口指示灯应设置在门的内侧。
23、《技术标准》3.2.9.1中2)所指方向指示灯是否可与3.2.11中信息复合标志灯具合二为一设计。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2.9条第1款2)的要求,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根据《技术标准》第3.2.11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应增设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当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优先采用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标识信息为:侧向箭头+楼层),可代替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当属于非人员密集的场所,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只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标识信息为:侧向箭头+小人)。可参见《实施指南》图3.5-18。
24、 《技术标准》第3.3.7.4条第2款“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
18层;公共建筑不同楼层若分属不同防火分区,与《建规》消防配电支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冲突,按新标准支线跨楼层不同防火分区配电是否可以?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3.7条第4款2)的要求,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但应满足每回路额定电流、连接光源数量、楼梯间专路等相关要求。
《技术标准》中不允许系统的配电回路跨越防火分区,即同一配电回路不能穿越不同的防火分区为相应防火分区内的灯具供电。电气竖井在建筑结构上与不同楼层的防火分区间有有效的防火隔离措施,且不属于任何一个防火分区。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每个输出回路沿电气竖井垂直敷设为不同楼层(防火分区)的灯具供电,不能理解为跨越防火分区。对于公建和住宅建筑,只有楼梯间的每个输出回路可以垂直敷设连接多层的灯具,其他部位和场所的灯具不能跨层连接,否则视为跨越防火分区。
25、《技术标准》第3.3.8.4条第2款“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集中电源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是否属于跨越防火分区吗?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3.第4款2)的要求,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集中电源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但应满足每回路额定电流、连接光源数量、楼梯间专路等相关要求。同样电气竖井不属于任何一个防火分区,集中电源的每个输出回路沿电气竖井垂直敷设为不同楼层(防火分区)的灯具供电,不能理解为跨越防火分区。
26、《技术标准》 3.3.1.1条文解释中注明集中电源的每一个配电输出回路均应设置过载、短路保护装置,其中过载保护是否需要设置?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条文说明第3.3.1条第1款要求,集中电源的每一个配电输出回路均应设置过载、短路保护装置,任一配电输出回路出现过载或短路故障时,不应影响其他配电输出回路的正常工作。照明负载一般没有过载的可能性,集中电源的每一个配电输出回路采用熔断器,确实具有过载、短路保护功能,按《技术标准》执行。
27、《技术标准》第3.2.9-1条第3款“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安全出口标志与最近的垂直疏散方向上的方向标志灯间距20m是否可以?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2.9条第1款3)的要求,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安全(疏散)出口标志灯安装于疏散门的上方,疏散出口标志灯标识信息为:小人;安全出口标志灯标识信息为:安全出口+小人。 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 以下的墙面、柱面上,或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标识信息为:侧向箭头+小人。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至
安全(疏散)出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可参考《实施指南》P216图5.1-6所示。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至安全(疏散)出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10m,参见《实施指南》图3.5-13、5.2-6所示。安全(疏散)出口标志灯和方向标志灯不是一种类型的灯具,其使用功能也不同。
28、《技术标准》第3.3.7款第2条(2)中,“非人员密集场所,多个相邻防火分区可设置一个共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这条是否与《民规》中关于消防类支线不应跨越防火分区相矛盾,如何理解。
解答:《技术标准》第3.3.7款第2款2)的要求,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严格执行,“非人员密集场所,多个相邻防火分区可设置一个共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与《建规》第10.1.7条,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民规》第13.9.,消防配电支线不应跨越防火分区相矛盾,建议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29、《技术标准》第3.2.4条中,“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地下、半地下建筑,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小于1.0h”,大于20000平方米的地下车库属于这一类建筑吗?
2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2.4条(强条)第2款要求,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少于1.0h。地下车库属于这一类建筑。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小于1.0h,另外还得考虑第 3.6.6 条的规定和第3.2.4条第6款的要求。
30、《技术标准》3.2.4条第5款中,增加时间如何考虑,是否为再增加0.5h?
解答:首先根据《技术标准》第3.2.4条(强条)第1~4款要求,选择需要的蓄电池电源供电的持续工作时间。当按照《技术标准》第 3.6.6 条的规定设计时,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即“消防应急照明均兼作非火灾状态下主电源(正常照明)断电后的疏散照明,其持续工作时间应增加主电源(正常照明)断电后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且不应超过 0.5h”,为最终确定的持续工作时间。
设计图纸上说明:蓄电池电源供电的持续工作时间 + 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0.5h),为最终确定的持续工作时间;再说明《技术标准》第3.2.4条第6款的要求:“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应满足最终确定的持续工作时间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蓄电池持续工作时间及其应急点亮响应时间见下表: 规范标准 建筑部位或场所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民用建筑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施、2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2 大于20000m的地下、半地下建筑, 其他场所 消防应急照明和 疏散指示系统 技术标准 GB 51309-2018 城市交通一、二类隧道 城市交通一、二类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 城市交通三、四类隧道 城市交通三、四类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 高危险场所 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民用建筑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 GB 50016-2014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2(2018版) 大于20000m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 其他建筑 持续工作时间 ≥1.5h 增加应急 最终持续应急点亮点亮时间 工作时间 响应时间 ≤0.5h ≥2.0h 5s ≥1.0h ≤0.5h ≥1.5h 5s ≥0.5h ≥1.5h ≥2.0h ≥1.0h ≥1.5h ≥1.5h ≤0.5h ≤0.5h ≤0.5h ≤0.5h ≥2.0h ≥2.5h ≥1.5h ≥2.0h 5s 5s 5s 5s 5s 0.25s 5s ≥1.0h ≥0.5h 注: 增加应急点亮时间: ≤m住宅建筑为10min ;>m住宅建筑为15min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为30min;其他建筑仍按0.5h考虑。
31、的沿街商铺内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原设计是从商铺内配电箱出专用回路,灯具自带蓄电池,断电自启动点亮.按新标准的话,是不是集中设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
解答:的沿街商铺属于公建,应首先确定是否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当每户商铺大于50m2 ,有营业厅超过规定面积或有楼梯和疏散走廊时,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其电源应取自进线处自成系统,并满足负荷等级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首先需明确是否有消防控制室。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时,应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当设置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也应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也可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当未设置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当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可采用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每户设置A型带(不带)电池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一个回路:连接多户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火灾状态下自动或手动应急点亮。对于DC36V窃电用处不大,可加强物业管理,通过监测判断等方法处理;用电采用总计量,由物业费用承担或每户均摊解决。
对于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可采用每户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电源引自户内正常照明配电箱,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的A类灯具,当发生火灾时,在应急照明配电箱上采用手动操作应急启动按钮或开关使应急照明点亮。
32、消防控制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等房间的备用照明是不是消防负荷?包括哪些?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的理解和要求,火灾备用照明属于消防负荷的范畴,火灾备用照明应为消防应急照明的一部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目前还按常规做法自成系统。火灾备用照明按负荷等级自成系统,优先采用市电解决,应在末端配电箱处做双电源转换后供电。 民用建筑在火灾时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备用照明:
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变配电室、防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房间;
2)A级B级计算机房(数据中心)、信息网络机房、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安防监控中心等重要机房。
根据《技术标准》第3.8.1 条规定: 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变配电室、设置了低压开关柜有前后操作距离且有人值班的房间,应视为配电室。
33、应急照明配电箱、集中电源如何供电?
解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自身带有能够满足其持续应急时间需求的蓄电池电源,也就是说该系统自带一路电源。基于系统上述特点,《技术标准》并没有强制要求两路消防电源在集中控制型系统设备处切换后为设备供电,由防火分区、楼层消防电源配电箱引来的专用回路即可。
根据目前的常规做法,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还是自成系统,消防一、二负荷设置专用回路供电;消防为三级负荷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非人员密集场所可由防火分区或楼层的任一正常照明配电箱专用回路供电。消防电源配电箱分为消防动力电源配电箱(或消防动力双电源切换箱)和应急照明电源配电箱两种,应分别设置不能混用,电源进线也要自成系统。
34、《技术标准》第3.8.2条第1款规定,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的照度;原来设计的备用照明灯具,都是按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的防火灯具选择,以后设计怎么执行?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8.2条第1款的要求,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原来设计的火灾备用照明灯具,都是延用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9.2.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的要求,其他相关规
范并没有这样的规定,高规和建规整合后现在的《建规》也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可按《技术标准》第3.8.2条1款执行,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
35、电气竖井(电气间)的照明,是属于消防火灾备用照明还是检修照明?
解答:根据《民规》第8.12.9条的规定,电气竖井内应设电气照明,没有把电气竖井(电气间)的照明定义为消防备用照明,《技术标准》也没有规定,故按检修照明设计即可。
36、《技术标准》3.3.3(5)条,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和相关疏散通道,应由前室所在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若上述房间在地下车库,相关疏散通道如何把握?
解答:按《技术标准》第3.3.3条第5款的要求,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和相关疏散通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上述房间所直接连接的相关疏散通道,可与房间单独设置一个配电回路。在地下车库内设置的上述房间,当房间没有所直接连接的相关疏散通道时,房间单独设置一个配电回路,不应由前室所在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其他区域和部位应由所在防火分区的其他配电回路供电。
37、每个集中电源箱处设置双电源配电箱,应该可以采用一个双电源配电箱放射式给每个集中电源配电?这样市电监测从总箱还是层箱选取?
解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自身带有能够满足其持续应急时间需求的蓄电池电源,也就是说该系统自带一路电源。基于系统上述特点,《技术标准》并没有强制要求两路消防电源在集中控制型系统设备处切换后为设备供电,由防火分区、楼层消防电源配电箱引来的专用回路即可。
根据目前的常规做法,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还是自成系统,消防一、二负荷设置专用回路供电;消防为三级负荷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非人员密集场所可由防火分区或楼层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专用回路供电。在电气竖井(电气间)内设置集中电源时,设置应急照明电源箱输出AC220V配电回路,可按垂直方向给多层(3~5层)的集中电源供电。这个市电监测应为应急照明电源箱提供给集中电源的主电源AC220V检测,生产厂家的每台集中电源为成套产品,内部自带电压监测装置,作为市电(主电源)的断电监测。
38、集中控制型系统在非火灾状态下,正常照明电源断电后,要求转入应急点亮模式,怎么来实现呢?
解答:当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时,根据《技术标准》第3.6.7条第1款的要求,在非火灾状态下,任一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为该区域内设置灯具供配电的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在主电源供电状态下,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这个正常照明电源是指所在区域内正常照明灯具的电源,其电源应有断电检测功能:
根据生产厂家的产品,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自带AC220V有、无电检测功能,采用二线制在正常照明配电箱处加装检测模块连接,实现正常照明电源断电检测,检测模块采集正常照明配电
箱总开关后有、无电信号,输出常闭触点断开信号与二线制连接,作为应急点亮该区域(本防火分区)的依据。
39、《技术标准》3.7.1条,1、2款和3.7.2条中同样在非火灾状态下,非持续型灯具规定了两种矛盾的工作模式,设计如何把控。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7.1条第1~2款的要求,在非火灾状态下,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系统内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熄灭状态;本条为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不兼用日常照明的工作模式。根据《技术标准》第3.7.2条的规定,在非火灾状态下,非持续型照明灯在主供电时可由人体感应、声控感应灯方式感应点亮。本条为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兼用日常照明的工作模式,与第3.7.1条第1~2款不矛盾。
40、具有两个疏散出口(楼梯口)的防火分区,是否所有方向标志灯都应采用双向可调灯具,
以备任一疏散出口附近发生火灾时,调整相应方向标志灯指示方向。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1.4条第1款的要求,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按照最短路径疏散的原则确定该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根据《技术标准》第3.6.2条的要求,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系统不应设置可变疏散指示方向功能,只能采用单向(左、右向)标志灯,也不能采用双向(左、右向箭头都常亮)标志灯。
同一防火分区有两个疏散出口(疏散楼梯口)时,属于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按照最短路径分别通向两个疏散出口,都应采用单向疏散方向指示标志灯。只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借用防火分区时)的区域,才能采用双向疏散方向指示标志灯(即可变指示状态疏散方向标志灯)。方向(单向、可变双向)标志灯箭头的指示方向应按照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散方向,并导向安全出口。
41、公共建筑应急照明可不可以多楼层共用一个A型集中电源?如果可以共用,是否违法建规的要求。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3.第2款1)的要求,应综合考虑配电线路的供电距离、导线截面、压降损耗等因素,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集中电源。在公共建筑中,当A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设于电气竖井(电气间)内时,可以垂直多楼层(多防火分区)共用一个,功率不应大于1kW。A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每个输出回路沿电气竖井(电气间)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防火分区)灯具供电。
42、《技术标准》 5.2.9,3条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地下柱距5.3米,如果每柱壁装一个方向标志灯是否太浪费?如果两柱一个方向标志灯,是否违反规范?疏散照明是满足整个车库还是人员疏散通道的照度要求?
解答:地下车库一般不设置专门的人员疏散通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直通疏散楼梯的疏散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一般建筑专业都按利用车道等空间以最短最近的疏散路径考虑,基本满足疏散距离的要求。
根据《技术标准》第3.2.9条第1款1)、3)的要求,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 1m 以下的墙面、柱面上;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0m,超过10m就违反规定。当采用1m以下墙面或柱面上设置方向标志灯方案时,为避免放车时遮挡,可考虑采用在车道上方中心位置吊装方向标志灯的方案,并兼顾车辆疏散使用。地下车库的疏散照明范围应按车道(人员疏散通道)宽度设置,应急照明灯在车道上方均匀布置,与正常照明灯具错位安装,并应满足地面水平最低照度要求。
43、是否允许使用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解答:根据《建规》第10.3.6条规定,可以使用蓄光疏散指示标志;根据《技术标准》3.2.1第2款规定,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技术标准》条文说明3.2.1第2款解释: 蓄光型标志牌是利用储能物质吸收环境照度发光的产品,表面亮度较低,且亮度的衰减较快。一般很难保证设置场所的日常照度始终达到蓄光型标志牌储能所需的照度条件,从而很容易导致在火灾条件下其标志的亮度根本无法引起疏散人员的视觉反映,无法有效发挥其疏散指示导引的作用,因此不能采用蓄光型标志牌替代标志灯。应按《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
44、《实施指南》第21页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配接额定配接功率灯具与持续应急时间的关系,是否牵扯到集中电源容量的选取。初装容量怎么确定?
解答:首先根据《技术标准》第3.2.4条规定,确定建筑物的蓄电池电源供电的持续工作时间,并应加上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且不超过0.5h,最终确定持续工作时间,集中电源应按此时间选择初装容量,并应符合《实施指南》P21中表1.3-2中额定配接功率灯具与持续应急时间的要求。
45、经与建筑专业沟通,根据《建规》第5.5.9条,存在两个防火分区互相借用的可能,规范也允许互相借用,此时,该门两侧是否均应设置疏散指示灯?
解答:建筑专业认为两个防火分区可以互相借用,是指在不同的时间发生火灾时可以互相借用,因为在同一时间只考虑一个防火分区发生火灾,不能考虑两个防火分区同一时间同时发生火灾,如:A区发生火灾借用B区疏散,B区发生火灾借用A区疏散,所以同一时间发生火灾只能单向借用。
当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借用疏散时,两个防火分区的疏散门内、外侧上方都要装设疏散出口标志灯,根据《技术标准》第3.6.11条的要求,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改变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1 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作为控制改变该区域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的触发信号;2 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后,应自动执行以下控制操作:1)按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2)控制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急点亮;3)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不应被改变。
两个防火分区内需要借用疏散部分的标志灯,应采用双向疏散方向指示标志灯(即可变指示状态疏散方向标志灯),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不变,仍采用单向疏散方向指示标志灯。
举例:当A区发生火灾借用B区疏散,疏散门内侧、外侧上方都应装设疏散出口标志灯。当A区火灾时,需要借用相邻B区疏散,改变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1 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A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作为控制改变B区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的触发信号;2 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A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后,应自动执行以下控制操作:1)按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B区内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2)控制B区内侧设置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急点亮;3) B区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不应被改变。当B区发生火灾借用A区疏散,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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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当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时,应急疏散标志灯正常为低亮度节电点亮模式(绿色或红色图形构成的标志灯具为15~150cd/m2,坎德拉;白色或绿色组合构成的图形作为标志灯具为5~150cd/m2,坎德拉),保持常亮状态;火灾时为高亮度应急点亮模式(绿色或红色图形构成的标志灯具为50~500cd/m2,坎德拉;白色或绿色组合构成的图形作为标志灯具为15~500cd/m2,坎德拉),有的产品应急点亮模式时还带闪烁功能,并满足不同的疏散照度要求。
47、是否可以这样理解集中设置与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是给两个及以上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应急照明系统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是对自己所在防火分区或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的应急照明系统供电?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3.、条文说明及《实施指南》的要求,应综合考虑配电线路的供电距离、导线截面、压降损耗等因素,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集中电源。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5KW;当集中电源大于1kW不大于5kW时,可在同一防火分区的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集中设置;对于灯具总功率大于 5kW 的系统,应按防火分区分散设置集中电源;分散设置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 1kW 时,可设置在电气竖井(电气间)内。
48、疏散照度计算,参照哪种灯具,如何计算?
解答: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计算,根据《技术标准》中建、构筑物设置照明灯的部位或场所及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采用多点、均匀布置方式,照明灯具地面最低水平照度检测要求及布置方案参见《实施指南》附录A; A.0.1不同场所照明灯具地面最低水平照度检测要求(P274~277);A.0.2典型场所布置方案(P278~285);A.0.3典型照明灯具照度计算示例(P286、287)。照度计算是采用单个灯具对应的地面任意一点的水平照度计算,多个灯具对应的地面任意一点的水平照度等于每个灯具在该点水平照度的代数和,有专门的公式可以计算。也可参考表A.0.3-1、A.0.3-2查询。
49、《技术标准》第3.2.5条,自动扶梯处必须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吗,安装位置如何确定? 解答:《技术标准》第3.2.3条文说明中,自动滚梯上方(自动扶梯与地面、楼板面连接处)定为高危场所;根据《技术标准》表3.2.5,Ⅳ-5中的要求,自动扶梯上方或侧上方应设置应急照明灯。灯具安装位置可参见《实施指南》P224图5.2-2示例。
50、《技术标准》3.3.7,1 ,1) 应选择进、出线口分开设置在箱体下部的产品。安装在高处, 比如走廊吊顶的应急照明灯具,是否可以由箱体上方出线。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3.7条第1款1)的要求,应急照明配电箱应选择进、出线口分开设置在箱体下部的产品。为防止因生活用水跑冒滴漏或者消防水灭火系统动作产生的水介质对应急照明配电箱内部电子元件、线路造成损坏,应选择进出线口均设置在箱体下部的产品;同时,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环境特点选择适宜防护等级的产品。应急照明配电箱安装在电气竖井(电气间)时,
应采用下出线,上翻至楼板内、电缆槽盒或穿管明敷至吊顶内,不可以在箱体上部出线。
51、《技术标准》第3.2.1.6条,室内高度小于3.5米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地下车库怎么界定? 按梁下净高,安装管线后实际高度还是车库顶板到地面的高度?
解答:地下车库高度应按车库地面至顶板底的净高,不是指梁下净高或安装管线后实际高度。室内高度小于3.5米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52、《技术标准》3.1.2条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选用集中控制型灯具,有消防控制室的小区,各单体内楼梯间、底商部分应急照明是否都需要选用集中控制型。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1.2 条第1~3款要求:1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3 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小区,当各单体内、底商部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未设消防控制室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也可以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当各单体内、底商部分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53、《技术标准》3.2.5条病房楼内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应急照明照度不低于10.0lx;《医疗电规》竖向疏散区域疏散照度不应低于5.0lx。以哪个为准?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表3.2.5第Ⅰ-1、Ⅰ-3条要求,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低于10.0lx,病房楼的其他部位均为不应低于5.0lx。《医疗电规》规定的“竖向疏散区域疏散照度不应低于5.0lx”,应统一按《技术标准》规定的不低于10.0lx执行。
、《技术标准》第3.3.2条“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几种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他负载”,同属应急照明能否接入消防火灾备用照明?
解答:《技术标准》第3.3.2条(此规定为强条)的要求,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在严格确定配电输出回路后,不再设置备用回路的开关装置; 严禁接入插座及其他负载,需在应急照明配电箱系统旁加注说明。根据目前的常规做法,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还是自成系统,只能给应急照明配电箱和集中电源专路供电,不能接入火灾备用照明。火灾备用照明需要自成系统双电源切换后供给。
55、根据3.7.2条中,“主电供电”是否指交流 220V电源;照此理解,本条所指的照明灯具可否理解为220V供电的自带蓄电池(36V或24V)灯具(非A型)。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7.2条的要求,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非火灾状态下,非持续型照明灯在主电供电时可由人体感应、声控感应等方式感应点亮。“主电供电”是指AC220V电源,由应急照明箱输出的回路,引至自带电源B型灯具的AC220V电源,灯具自带蓄电池(不大于DC36V),不是A型灯具。
56、排烟机房、送风机房、消防电梯机房的备用照明选A型灯具还是B型灯具?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8.2条第1款的要求, 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A型灯具有自带电源和不自带电源两种,都是采用不大于DC36V供电,火灾状态下,自动转入不大于DC36V的蓄电池供电。B型灯具有自带电源和不自带电源两种,都是采用AC220V供电,火灾状态下,自动转入不大于DC36V的蓄电池供电。 备用照明灯具正常时和火灾状态下,都是采用AC220V供电。通过分析,备用照明灯具与A型、B型灯具不是同一类型,不能作为备用照明灯具使用。
57、《技术标准》3.6.11条,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后,应自动执行以下控制操作2) 控制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急点亮。只是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熄灭吗?如果经由本入口疏散的通道上还有一个疏散出口,是否也要按照借用疏散出口标志灯设置?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6.11条的要求,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改变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作为控制改变该区域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的触发信号;2 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后,应自动执行以下控制操作:1)按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2)控制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急点亮;3)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不应被改变。
根据图示分析,图中标注的被借用防火分区为发生火灾的防火分区,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后,按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控制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急点亮;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不应被改变。按疏散方向两个疏散出口指示均应转为“禁止入内”。
58、《技术标准》3.3.5,1 配接灯具数量不宜超过60只。是否有供电距离要求?
解答: 按《实施指南》P128规定,灯具的运行电压波动范围为其额定工作电压的±20%,如果超出规定,应加大配电回路线径或缩小配电回路带载灯具的范围。 按厂家提供的计算公式及实例如下:
59、对于二级负荷中应急照明采用双电源切换后供电的形式,由于10KV电源侧接线形式的,一般很难满足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5s),建议宜选用EPS或UPS作为应急电源。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2.3条的要求,火灾状态下,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危险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2 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5s;3 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5s。
根据《技术标准》条文说明第3.2.3条的要求,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确保在火灾状态下,不同场所或部位设置的灯具光源应急点亮和指示状态改变的时间满足该场所的响应时间要求:自动滚梯上
方等高危险场所设置的照明灯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0.25s,当灯具光源点亮的响应时间不满足相应要求时,应选择持续型灯具,且应确保灯具的光源始终处于应急点亮状态。
通过以上条文分析,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电源,均由主电源(市电)和蓄电池组成,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是指在正常主电源(市电)供电的前提下,灯具主电源供电转入蓄电池电源供电的响应时间为5s或0.25s,生产厂家的产品都能满足此要求,也不牵扯10KV电源、双电源切换后供电的形式问题,所以 根据《技术标准》的规定,不能采用EPS或UPS电源。
60、灯具自带蓄电池的供电方式对于大型民用建筑不宜采用,由于应急灯具量太多又分散,势必给电池的维护和更换带来很大的麻烦,可根据民用建筑等级或大小来选用更合适。
解答:按《实施指南》P84第3.4.1.1.4条解释,根据集中电源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设置方式的优劣比较,应结合实际工程进行选择。 在符合基本原则和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系统设计采用集中电源或灯具自带蓄电池的供电方案可择优选用。
61、《技术标准》第3.8.1条中(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可以不设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8.1条的规定, 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也就是说备用照明不应代替消防应急照明。变配电室、设置了低压开关柜有前后操作距离的房间,应视为配电室。
62、《技术标准》3.2.3条中,高危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若无法达到时应采取什么措施?
解答:根据《实施指南》第3.11.2.2.3条解释,在《技术标准》中所规定的高危险场所,主要指正常照明中断可能会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场所。除按、山东省令第263号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外,还应满足其他规范关于高危场所和响应时间的要求;根据《技术标准》第3.2.3条的条文说明,当灯具光源点亮的响应时间不满足相应要求时,应选择持续型灯具,且应确保灯具的光源始终处于应急点亮状态。
63、《技术标准》第3.3.8.3,1)集中控制型系统,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那车库集中电源是否可以由消防风机配电箱提供?其他建筑是否可以由同楼层或同防火分区的消防电力配电供电?
解答:根据目前的常规做法,消防电力和照明分别自成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还要自成系统,所以不应接入消防电力(风机)配电箱供电,有时还有分项能耗计量的要求。分散设置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按防火分区或楼层由单独设置的应急照明电源箱采用AC220V配电回路供电。
、《技术标准》 3.3.8.3中 1)提出给集中电源供电的消防电源配电箱是否必须末端双电源切换?
解答:《技术标准》并没有强制要求两路消防电源在集中控制型系统设备处切换后为设备供电,
由防火分区、楼层消防电源配电箱引来的专用回路即可。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目前还按常规做法自成系统。消防一、二负荷设置专用回路供电,消防电源配电箱不需要双电源切换;消防三级负荷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非人员密集场所可由防火分区或楼层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专用回路供电。
65、车库内的大型设备机房是否需要设置应急照明?
解答:若是大型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换热站等设备专业机房内,不需要设置应急照明;当设有服务于大型设备机房的变配电控制室且有人值班时,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6、主楼核心筒进入车库部分的楼梯间的应急照明灯具线路是由车库引来还是由上层主楼楼梯间引来?
解答:首先确定该楼梯间属于哪个单体,如属于主楼时,为管线敷设方便,应从主楼引入应急照明灯具线路,建议地下层楼梯间单独一个回路。
67、附设在高层住宅建筑的一、二层商业服务网点,应急照明电源引自何处,系统如何设置? 解答:附设在高层住宅的一、二层商业服务网点属于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应首先确定是否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当每户商铺大于50m2或设有楼梯和疏散走廊时,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其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置应与住宅保持一致。商业服务网点的电源要求单独进线,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电源应取自进线处自成系统,并满足负荷等级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时,应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当设置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也应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当未设置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当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可采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每户设置A型带(不带)电池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一个回路:连接多户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火灾状态下自动或手动应急点亮。对于DC36V窃电用处不大,可加强物业管理,通过监测判断等方法处理;用电采用总计量,由物业费用承担或每户均摊解决。
对于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可采用每户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电源引自户内正常照明配电箱,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的A类灯具,当发生火灾时,在应急照明配电箱上采用手动操作应急启动按钮或开关使应急照明点亮。
68、防烟楼梯间与其他疏散区域,要分别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是出于什么原因?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3.7条条文说明要求,建、构筑物设置的防烟楼梯间,是人员安全疏散所需利用的主要竖向通道,具有安全疏散难度大、各层疏散的人员多、疏散时间较长等特点,
为了确保系统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发挥应有的消防功能、有效保障人员的安全疏散,首先要确保防烟楼梯间设置的灯具在火灾状态下供电的可靠性,当其他疏散区域发生火灾时,不能影响为防烟楼梯间灯具分配电的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正常工作。因此,建、构筑物设置的防烟楼梯间应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其他疏散区域另外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不应共用同一配电箱。
69、防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消防稳压机房、无人值守的变配电室等场所,是否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解答:防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消防稳压机房、无人值守的变配电室在正常时无人值守,且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也无需有人工作,则不需要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70、《技术标准》3.3.8.3中第1条,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问题:集中电源需要单相供电,如果每防火分区设置一个消防电源配电箱,只用一个相位,是否合理?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3.第3款1)的要求,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根据目前的常规做法,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还是自成系统。当一个楼层有多个水平防火分区时,可在其中一个防火分区的电气竖井(电气间)内设置总应急照明电源箱,采用放射式AC220V给各防火分区应急照明电源箱供电,然后再给各自设置的集中电源供电,总应急照明电源箱尽量达到三相平衡分配。当垂直多个楼层(防火分区)时,在其中一层的电气竖井(电气间)内设置总应急照明电源箱,输出AC220V配电回路,可按垂直方向给多层(3~5层)的集中电源供电。
71、应急照明平面图可以画在火灾报警平面图中吗?系统图也放到弱施里。
解答:应急照明平面图属于电气消防部分内容,应急照明平面、系统图应归强电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应留有与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接口和线路;应急照明系统图上的应急照明控制器也应表达出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连接的要求和线路。
72、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机房或场所,火灾备用照明电源引自何处? 解答:需要设置火灾备用照明的场所:包括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总配电室、防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消防稳压机房、A级B级计算机房(数据中心)、信息网络机房、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安防监控中心等重要机房。这些场所的火灾备用照明电源应由各自房间的双电源切换箱供电;避难间(层)等场所的火灾备用照明应单独设置备用照明双电源切换箱供电。
73、《技术标准》第3.2.1,4,3)条,该条是否可扩展到: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不管公建还是住宅),可选择自带电源的B型灯具。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2.1条第4款3)的规定,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 B 型灯具。只有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和8m以上的场所
才能采用自带电源 B 型灯具,设置在距地面 8 m 及以下(公建)的场所应选择 A 型灯具,不能采用自带电源 B 型灯具。
74、《技术标准》第3.2.11条如何把握和执行?(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应增设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2.11条的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应增设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人员密集场所划分见本解答第3条或《实施指南》P87表3.4-1,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安装见《技术标准》第4.5.13条要求。
75、《技术标准》第3.2.9.1.3)条是否严格执行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Om的要求,该条与《建规》第10.3.5条矛盾,是否应按《建规》要求来做?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2.9条第1款1)、3)的要求,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 1m 以下的墙面、柱面上;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0m。《技术标准》比《建规》第10.3.5条第2款的规定更加细化,应按不应大于10m的要求严格执行。
76、系统的控制设计非常复杂,设计说明是不是需要把规范的相应条文都写清楚?
解答:必须说明系统设计方案。可以采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专项设计说明” 的方式来表达。内容可包括:集中控制型系统、非集中控制型系统;消防照明灯具的选择;系统配电、灯具配电回路、应急照明配电箱、集中电源、应急照明控制器及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备用照明的设计要求;系统线路选择与布线;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消防照明灯具的安装;需要说明的系统调试、检测与验收等相关事宜。
77、电缆井内敷设的至每层的应急照明出线回路,用WDZN线路即可,还是用矿物绝缘类电线? 解答:电缆井(电气间)内敷设的至每层的应急照明出线回路,线路选择应按《技术标准》3.5条款相关要求执行。应急照明出线回路布线应按《技术标准》第4.3条相关要求执行;矿物绝缘类电线的使用,可参照《建规》第10.1.10条第3款相关要求执行。
78、备用照明回路(或其他消防电源比如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电动排烟窗等负荷很小的消防负荷)和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可以合用同一消防电源双电源切换配电箱吗?
解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目前还按常规做法自成系统。 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电 动排烟窗等负荷,应首先接入自成系统的消防电力设备电源的双电源切换配电箱,不应接入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为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供电的上级应急照明电源箱,可不采用双电源切换的配电箱。
79、 控制器与集中电源之间的通信回路可以走火灾自动报警桥架吗?还是单独设置防火桥架?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4.3.12条款规定,系统应单独布线。除设计要求外,不同回路、不
同电压等级、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内。
80、哪些地方要求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地面方向标志灯,能否直接代替消防应急方向标志灯? 解答:首先应按照《建规》第10.3.6条第1~6款的要求,确定需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建筑或场所,然后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中心位置安装。根据《建规》第10.3.6条的条文说明,地面上增设的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只是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不能作为主要的疏散指示标志。对于空间较大的场所,人们在火灾时依靠疏散照明的照度难以看清较大范围的情况,依靠行走路线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可以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缩短到达安全出口的时间。
81、 同一个楼梯间的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有的住宅建筑楼梯间的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被完全分隔开来)能否按照一个竖向疏散单元考虑?灯具配电回路能否共用?
解答:住宅建筑楼梯间的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完全分隔,灯具配电回路最好分路供电。 82、剪刀梯能否按照一个楼梯间考虑,灯具共用配电回路,管线怎么敷设?
解答:剪刀楼梯间是一种结构形式比较特殊的楼梯间,从安全疏散设计的角度而言,应按两个的楼梯间考虑。根据《技术标准》第3.3.4条第1款的要求,每个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两个楼梯不能共用配电回路。灯具管线敷设有两种方案可选:1)每个楼梯应单独设置一个配电回路,每个楼梯的管线沿楼梯踏步单独敷设引至各自的灯具;2)每个楼梯应单独设置两个配电回路,每个楼梯每边的管线沿剪刀梯墙体竖向隔层敷设引至各自的灯具;
83、高层住宅建筑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同一回路内不同楼层的灯具配电线路能否不经过电气竖井直接在前室或走道竖向布线?同一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不同回路不同楼层的灯具配电线路能否不经过电气竖井直接在前室或走道竖向布线?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3.7条,第3.3.第4款: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防火分区)的灯具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集中电源的每个输出回路在住宅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保证输出回路在电气竖井内垂直敷设,到每层时加接线盒后水平引出,给本楼层(防火分区)的灯具供电;这种做法不能理解为跨越防火分区,但不经过电气竖井直接在前室或走道竖向布线给不同楼层(防火分区)的灯具供电,属于跨越防火分区不能采用。
84、《技术标准》3.1.2条,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3.2.1中第4条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单体中没有消防控制室,做不做集中控制型系统?那么住宅建筑是不是可按原规范执行?
解答:住宅小区内有高层多层住宅、地下车库、商业网点等公建时,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水泵房等有联动要求的,应设置消防控制室。住宅小区内有一处设置了消防控制室,根据专家授课和理解,每栋楼都视为设置了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根据《技术标准》第3.1.2条第1款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可选择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 + A类灯具;或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的A类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
内。
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无消防联动要求时,住宅小区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根据《技术标准》第3.1.2条第2款和条文说明,为了便于系统的日常维护也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可选择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 + A类灯具;或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的A类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只能1台)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根据《技术标准》第3.2.1条第4款4)和条文说明,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按《实施指南》P183第2段要求,可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也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为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1290-2016第6.2.2条b)款的规定,避免重复返工,当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也应优先选用集中控制型系统。
85、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电源到应急灯具的通信回路、配电回路线路如何表达?共有几根线? 解答:在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电源到A型应急灯具的通信和配电回路线路共用为2根;只有到B型灯具存在通信、配电回路两种线路,应分别画出与灯具连接,配电回路线路3根,通信回路2根。应以企业产品样本或设计手册为准。
86、六层住宅楼带地下储藏室,储藏室设置排烟风机,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照《建规》的规定,低于27米的住宅楼可以不设置火灾应急照明系统,建议在地下储藏室至一层疏散楼道设置应急照明灯及疏散疏散指示标志灯。地下储藏室连通地下车库时如何考虑?
解答:根据《建规》第10.3.1条规定,建筑物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多层住宅),可不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但根据《技术标准》表3.2.5第Ⅱ-1 、Ⅳ-1条设置部位或场所要求,敞开楼梯间、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和地下储藏室的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由于《技术标准》比《建规》更加细化和严格,建筑物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和
地下储藏室楼梯间、疏散走道等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地下储藏室与地下车库连通,首先应落实车库是否要借用住宅疏散问题,最终确定疏散指示的方案,再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87、扩(接)项目和局部变更的建筑物,是否需要按新标准设计?
解答:局部变更比较小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处理。扩(接)项目和局部变更楼层多面积大的建筑物,应综合考虑按《技术标准》设计的必要性。当需要按《技术标准》设计时,可择优选用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A型灯具,或非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A型灯具等方案。是否按《技术标准》设计参见文件《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消〔2015〕98 号确定,最终应满足消防部门审查和验收的要求。 88、室外楼梯间及疏散走道是否需要设置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
解答:室外楼梯间根据《技术标准》第3.2.5条续表3.2.5第Ⅱ-1、Ⅳ-1条要求,应设置应急疏
散照明灯;根据《标准》第3.2.第3款要求,出口标志灯应设置在室外疏散楼梯出口的上方。室外楼梯间到达室外地坪的附近区域,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灯。
、小区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没有(或有)防排烟等消防联动设备的住宅建筑,消防控制室集中设于小区地下车库内或其它建筑内,是否可选择自带蓄电池的B类灯具及采用非集中控制系统?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1.2条的规定: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综合性建筑群包括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的多个楼座,当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水泵房等有联动要求的设备,应设置消防控制室。综合性建筑群有一处设置了消防控制室,根据专家授课和理解,每栋楼(单体)都视为设置了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按《标准》第3.2.1条第4款、第3.6.9条2款2)项、第3.7.4条的规定,
二类高层住宅建筑中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不具有消防联动功能时,可不设消防控制室,按《技术标准》第3.1.2条的要求,此时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依然可以采用自带电源B型灯具。详细解释可参见《实施指南》P100第2段说明。
90、地下车库主行车道采用双车道时,标志灯垂直于行车道设置,并高位安装,采用何种类型标志灯合适,是否有双面双向指示灯。
解答:地下车库主行车道不管是单、双车道,主要是沿车道作为人员的疏散通道,根据《技术标准》第3.2.1条第6款2)、3)中规定:室内高度3.5~4.5米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室内高度小于3.5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可在车道(人员的疏散通道)的上方的中心位置吊装方向标志灯,根据使用分别选择单(双)面单向标志灯、双面前(后)向标志灯、单面前(后)向标志灯等,这些类型的标志灯大部分专业厂家都生产。
91、一高层住宅小区采用应急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其中物业用房等附属建筑无火灾报警系统,接何种信号实现集中控制,还是必须采用非集中控制系统。延伸到无火灾报警的建筑若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如何实现集中控制。
解答:物业用房等附属建筑应为公建,当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根据《技术标准》第3.7.4条第2款规定,可采用A型自带蓄电池灯具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应能手动操作切断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启动蓄电池转入应急点亮模式;应急照明配电箱根据《技术标准》第3.3.7条第2款1)规定,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优先设置于值班室。其他类似的建筑物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同样可采用以上做法。
92、《技术标准》第3.3.7条,第3.3.第3款,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及集中控制的应急照明箱由所
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的消防配电箱供电,若本区或楼层无消防电源配电箱或距离较远时,是否要专门为应急电源或应急配电箱设双电源切换箱供电。可否根据《民规》第13.9.12条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情况,在某层电气竖井设双电源切换箱后,采用专用回路给其他层集中电源或应
急照明箱供电。
解答:根据目前的常规做法,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还是自成系统。在一个建筑物内应急照明供电应统一做法;在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及应急照明箱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的应急照明电源箱供电,采用自成系统的专用回路供电,应急照明电源箱在本防火分区的电气竖井(电气间)内专门设置,然后再分路采用AC220V供给。《技术标准》并没有强制要求两路消防电源在集中控制型系统设备处切换后为设备供电,就不必再设置双电源切换箱后供电。对于原来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的做法,已不适合《技术标准》的要求,不能再采用。
93、《技术标准》第3.3.第2款,集中电源应设置在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对于地下车库无配电间的防火分区,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是否可设于风机房内。延伸到无配电间或电气竖井的建筑,集中电源是否能设于公共部位。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3.第2款2),集中电源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无配电间或电气竖井时应与建筑专业协调必须设置,也可兼做其他配电箱安装场所,不能设于公共部位。其他无配电间或电气竖井的建筑物,同样可采用以上做法。
94、《技术标准》第3.3.3条,地下的变配电室、消防泵房和相关疏散通道应单独设配电回路,若相关的疏散通道是封闭楼梯间,根据第3.3.4条是否要单独设配电回路。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3.4条第1款,封闭楼梯间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95、《技术标准》第3.3.第2款并未同第3.3.7条第2款一样明确规定在防火分区的设置要求,是否可理解为多个防火分区可设置一个共用集中电源。每层建筑面积不大的多层或高层公建可以,对于多防火分区的地下车库是否可行。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3.第2款1)的要求,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集中电源;第3.3.第3款1)的要求,集中控制系统中,分散设置集中电源按防火分区设置;第3.3.7款第2款2)的要求,人员密集场所,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的应急照明配电箱;非人员密集场所,多个相邻防火分区可设置一个共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与《建规》第10.1.7条,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民规》第13.9.,消防配电支线不应跨越防火分区相矛盾, 对于地下车库多个相邻防火分区,为避免发生矛盾,应按防火分区设置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对于多层或高层公建,当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都设在电气竖井(电气间)时,根据《技术标准》第3.3.7条第4款2)、第3.3.第4款2):可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防火分区)的灯具供电。
96、《技术标准》第3.7.3,3.7.4条,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设于电井或配电间时,火灾时可能无法及时进入,应急启动按钮或开关设于何处合适。
解答: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应急照明配电箱,根据《技术标准》第3.3.7条第2款1)的要求,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优先设在值班室;根据《技术标准》第3.3.第2款2)的要求,集中电源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非集中
控制型系统的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当设在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时,应能手动操作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点亮,但在发生火灾时,人员无法及时进入操作手动应急启动按钮或开关,应与生产企业协商确定,把手动应急启动按钮或开关引至一层每个对外的安全疏散出口处设置、或有人的值班室等便于操作的地方;应急启动按钮或开关应有正常的防护措施(类似手动紧急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
97、《技术标准》第3.2.9条第2款,第4.5.11条第3款,高大空间(8米以上展览厅等)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时,疏散指示灯吊至3~6米影响美观,是否可设于地面上。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2.9条第2款1)的要求,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上方。根据《技术标准》第4.5.11条第3款2)的要求,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当展览厅室内高度大于8m、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应按展览厅内疏散走道、通道设置疏散方向标志灯。若四周有墙柱面并设有疏散通道时,首先应在墙柱面上设置垂直于疏散通道的单(双)面方向标志灯侧壁安装,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安装间距应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然后在中间部位设置的水平或垂直主要疏散通道上的中心位置,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地面方向标志灯,安装间距不应大于3m;每个疏散门内侧上方的居中位置,应安装特大型、大型、中型出口标志灯;当采用特大型或大型出口标志灯时,地面方向标志灯距出口30m,当采用中型出口标志灯时,地面方向标志灯距出口20m,此范围内可不再设置地面方向标志灯。展览厅内的消防应急照明,可设置在水平或垂直疏散通道的上方,灯具安装高度大于8m时应采用B型灯具,疏散通道上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应小于3lx 。
98、《技术标准》 第3.2.9条第3款在地面设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灯场所,是否还需要在墙柱或上方设疏散指示灯。
解答:根据《建规》第10.3.6条的条文说明,地面上增设的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只是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不能作为主要的疏散指示标志。对于空间较大的场所,首先应在墙面、柱面上或疏散走道、通道上方设置方向标志灯作为主要的疏散指示标志,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只是《建规》规定的建筑或场所需要增设的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99、《技术标准》第3.3.7条第2款,人员密集场所应每个防火分区设设应急照明箱,普通教学楼,宿舍等每层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灯较少的建筑,是否必须每层设一个应急照明箱。
解答:教学楼、宿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根据《技术标准》第3.3.7条第2款的要求:当每层都是一个的防火分区时,人员密集场所应每个防火分区设应急照明配电箱。
100、纯商业建筑(小商铺)的情况,如没有电井也没有楼梯间,是采用设于公共部位总的应急照明箱或集中电源,还是每个商铺单设应急照明箱或集中电源。若室外水量大于25,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商铺内应急如何做,按两种方式的哪一种。
解答:纯商业建筑(小商铺)属于公建,首先确定是否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根据《技
术标准》第3.2.5条表3.2.5中规定,当无楼梯间、疏散走廊和商铺营业厅不超过规定面积时,就不需要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当有楼梯间、疏散走廊和商铺营业厅超过规定面积时,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首先需明确是否有消防控制室。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时,应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也应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也可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当未设置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当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可采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每户设置A型带(不带)电池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一个回路:连接多户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火灾状态下自动或手动应急点亮。集中电源应设置在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无配电间或电气竖井时应与建筑专业协调必须设置,也可兼做其他配电箱安装场所。对于DC36V窃电用处不大,可加强物业管理,通过监测判断等方法处理;用电采用总计量,由物业费用承担或每户均摊解决。
对于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可采用每户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电源引自户内正常照明配电箱,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的A类灯具,当发生火灾时,在应急照明配电箱上采用手动操作应急启动按钮或开关使应急照明点亮。
101、厂房等柱子间距超距离且建筑未布置疏散路径时,疏散及应急照明(层高较高且有行车,屋顶有排烟窗无法设灯)如何设置?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2.1条第6款1)的要求,室内高度大于4.5m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根据《技术标准》第3.2.9条第2款2)的要求,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5m。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可以在柱子的侧面壁装,安装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每个疏散门内侧上方居中的位置安装特大型或大型出口标志灯;以上条件还无法满足时,可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地面方向标志灯,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但仅作为辅助的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主要是考虑地面的人员疏散,在符合采用多点、均匀布置方式的原则下,可以在8m以下柱子的侧面壁装A型灯具,并应满足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要求。
102、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底层商铺的项目,住宅用B类,商铺用A类?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2.1第4款的要求,设置在距地面 8 m 及以下的灯具,应选择 A 型灯具。为了住宅和商铺统一选择灯具,采用A型灯具。
103、《技术标准》3.3.4.1条,封闭楼梯间单独回路,二层沿街的封闭楼梯间呢?沿街二三层楼梯门前上空是否设指向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楼梯间内是否设楼层灯?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3.4条第1款规定,二层沿街的封闭楼梯间应设单独回路;根据
《技术标准》第3.2.9条第1款2)规定,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沿街二三层楼梯门前上空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根据《技术标准》第3.2.10条规定,楼梯间内应设楼层标志灯。
104、超过27米,不超过33米的设敞开楼梯间的住宅(正对楼梯是电梯,左右各一户)楼层灯和安全出口灯如何设置。楼梯踏步处已设疏散指示,敞开楼梯间安全出口灯及指向灯是否有必要设置。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表 3.2.5第Ⅱ-1条规定,敞开楼梯间应设置疏散出口标志灯。首层疏散出口标志灯可在本层楼梯顶板梁内侧侧面设置,其它层可在本层楼梯顶板梁外侧侧面设置,楼层标志灯应在敞开楼梯间本层的侧墙安装。敞开楼梯间的方向标志灯应在下楼梯处的侧墙安装。
105、《技术标准》3.3.7.3)条第1)款: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供电。①如果消防负荷为三级负荷,是否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AC220V电源直接从总箱引接?②如果消防负荷为三级负荷,多个防火分区的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AC220V是否可从总箱引出线路以树干式配电?
解答:《技术标准》第3.3.7条第1款规定,无集中电源的问题是指应急照明配电箱。根据目前的常规做法,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还是自成系统。当为人员密集场所只需要一路干线供电时,应由电源进线处的总配电箱引出AC220V应急专用回路干线,采用树干(或放射)式给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供电;当需要多路干线供电时,应从总配电箱引出一路应急专用回路干线,设置应急照明电源配电箱后,分路采用AC220V给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供电。当为非人员密集场所时,可由本防火分区的任一级正常照明配电箱引出AC220V回路,给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放射式供电。
106、《技术标准》第3.3.7.2条第3)款: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配电箱不能设于楼梯间,应设于附近配电间或竖井,这样是否和不单设配电箱而引单独回路至防烟楼梯间相同(与采用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一样)?
解答:按《技术标准》第3.3.7条第2款1)、3)要求,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不能设置于楼梯间。每个防烟楼梯间采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都要单独设置配电回路。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做法相同。
107、《技术标准》4.5.3.条第2)款:标志灯可采用吸顶和吊装式安装;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宜采用吊装式安装。标志灯安装高度是否和《建规》第10.3.5条第2)款(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不一致?
解答:按《技术标准》第3.2.9条第2款1)规定,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与《建规》一致。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上方吊装。
108、商住楼中商业服务网点内的应急照明配电箱的AC220V电源是否可引自各服务网点配电箱? 解答:根据《建规》第2.1.4条,商业服务网点附属于住宅建筑,非公建中的商店营业厅,当
需要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还是自成系统。应急照明配电箱电源应引自商业网点的总配电箱,采用AC220V专用回路供电。
109、住宅建筑中应急照明兼用日常照明怎么实现?自带蓄电池产品市场上几乎没有。假如可以兼用,日常照明怎么实现点亮?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2.1条第4款3)、第3.1.6条要求,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住宅建筑中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日常照明采用声光控、人体感应等方式控制,有火灾自动报警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强制点亮;无火灾自动报警时,应急照明点亮采用手动应急启动按钮或开关,应设置在一层每个对外的安全疏散出口处、有人的值班室等便于操作的地方;应急启动按钮或开关应有正常的防护措施(类似手动紧急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消防应急照明兼用日常照明的灯具,有的企业已生产。
110、A型灯配电回路电流小于6A,回路负载大约在110W,是否负载过小,从而多增设回路和应急照明箱?
解答:按《技术标准》第3.3.5第1款,第3.3.6条的,任一回路配接灯具数量及电流要求应满足规范要求,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不应大于配电回路额定功率的80%。
111、应急照明相关产品容量参数是否偏小?从而增加产品数量。
解答:应急照明灯具是根据《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制造,是从疏散照明的特点、照度低、均匀度高等多方面的因素来综合考虑,合理地配置功率,以达到高效可靠使用的目的。
112、现在灯具一灯可以当作两灯用,日常照明灯和应急照明灯合二为一,现在画图是否可以这样体现?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2.1条第4款3)、第3.1.6条要求,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住宅建筑中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为一套灯具两功能合一,其每套灯具内由多颗LED灯珠构成两组光源,作为日常照明时灯珠大部分都亮,功率比较大基本保证日常照明的照度要求,而作为应急照明时小部分灯珠点亮,功率比较小满足疏散照明的照度要求。在设计画图时,消防应急照明兼用日常照明的灯具,应专门设置平面和系统图例,设备材料表单独标注型号和两组光源的配置功率等,具体要求以企业的产品样本和设计手册为准。
113、高层住宅应急照明配电箱如何设置,地下层和地上部分是否分别设置,是否按防火分区每个设一个。
解答:高层住宅地下部分一般都是储藏室,地上和地下部分的楼梯间也有分隔,应按地上和地下部分分别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以避免消防应急照明配电支线穿越防火分区。
114、A 型应急照明配电箱所带灯具是否即为自带电源A型应急照明灯具?
解答: A 型应急照明配电箱所带灯具,应为自带电源A型应急照明灯具,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
提供的电源,应为36V及以下的直流电源;也可以采用A型集中电源供给不带电源A型应急照明灯具的方案。
115、 根据《技术标准》第3.2.1条第4款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除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外,需要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的公共建筑内8米以下的场所,即使规模很小,也均须采用A型消防应急灯具?
解答:可以理解为: B型应急照明灯具,只能用于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和8米以上的场所;灯具的安装高度8米及以下的场所,均须采用A型消防应急灯具。
116、 8米及以下,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可以采用自带电源B型灯具,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其他公共建筑是否也可以采用自带电源B型灯具? 如果不允许采用,是出于何种考虑?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2.1条第4款1)的要求,8米及以下、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应采用A型灯具,不能采用B型灯具; 对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可以采用自带电源B型灯具,主要是综合各种因素,放宽了对住宅建筑电压等级的要求,见《实施指南》P100第2、3段说明。
117、《技术标准》条文解释中提到,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的疏散走道和楼梯间等处采用自带电源B型灯具(平时能亮,断电也能亮),目的是为了该灯具可以兼作平时照明使用。再结合规范3.2.1条第4款规定,过去那种平时不亮,断电才亮的自带电源B型“双眼”消防灯是否没有可用之处了?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1.6条和条文说明要求,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可以采用自带电源B型灯具,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现场的控制开关不能影响应急点亮;过去 “双眼”消防灯的控制、持续工作时间等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不能再使用。
118、《技术标准》3.1.6条:住宅建筑中,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消防应急照明可兼用日常照明。如果一、二高层住宅,按规范要求应采用A型灯具,A型灯具是否可以兼做日常照明?(照度?)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1.6条和条文说明要求,住宅建筑中,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现场的控制开关不能影响应急点亮;一类高层住宅建筑,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水泵房等有联动要求的设备,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按《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应采用集中控制型+A型灯具,就不能兼用日常照明;二类高层住宅按照指南P088 3.4.2.2.2条采用自带蓄电池电源供电的非集中控制型, B型灯具可以兼用,A型灯具也不能兼用。
日常照明时,为AC22OV供电应满足正常照度要求,火灾应急照明时,应满足《技术标准》表3.2.5的最低照度要求。
119、车库疏散楼梯间距离配电箱较远,如何配电,是否依然按照单独回路,是否设楼层标志灯?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3.4条第1款规定,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根据《技术标准》第3.2.10条规定,楼梯间每层应设置指示该楼层的标志灯。
120、集中电源集中控制系统是否可从普通电源箱引单路电源。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3.第3款1)的要求,集中控制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根据目前的常规做法,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还是自成系统,集中控制系统集中(或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都要由消防专用应急回路电源供电,不能由普通电源箱供电。
121、楼梯间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楼层标志灯可否共用回路 ,特别是车库。
解答:根据专家授课和理解,楼梯间应急照明、出口标志灯、方向标志灯、楼层标志灯可以共用一个回路;有特殊要求时可按类型分路。
122、防烟楼梯间的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单独设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自带蓄电池)?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出单独的回路(灯具不带蓄电池)?
解答: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根据《技术标准》第3.3.7条第2款3)规定,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封闭楼梯间宜设置的应急照明配电箱。根据《技术标准》3.3.4第1款,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集中电源时也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123、大空间建筑(如:地下车库)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急照明是否可以平时与消防兼用? 解答:大空间建筑(如:地下车库)都属于公共建筑,根据《技术标准》规定,只有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可选择自带电源 B 型灯具,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所以大空间建筑(如:地下车库)不管是集中(或非集中)控制型系统,消防应急照明都不能兼做日常照明。
124、多层商业网点,单体只有三级负荷,但整个项目有地下车库,有消防控制室,需要选用集中控制型系统。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进线如何解决?单路进线可否满足规范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供电要求。
解答:如果多层商业网点是的建筑物,不敷设在住宅建筑内时属于公建。当小区有消防控制室,设有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根据目前的常规做法,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还是自成系统,当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时,应由消防专用回路供电。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进线应引自商业网点的进线处单路专用回路供电,就能满足《技术标准》的供电要求。
125、小型公建:如二层公建,应急疏散照明系统如何设置?采用A类灯具?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解答:小型公建为建筑时,有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要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首先要根据消防负荷等级、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情况综合考虑,可根据工程实际选择相适宜的控制型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首先需明确是否有消防控制室。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时,应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当设置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也应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也可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当未设置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当采用应急照明配电箱时,灯具可选用自带电源的A型灯具;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封闭楼梯间宜设置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126、《技术标准》第3.3.3条第5款,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和相关疏散通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上述机房如果紧邻设置,每个机房面积较小,在保证每回路灯具数量不超规范要求前提下,可否多个机房共用回路,而非每个房间单独占用一个回路?
解答:根据《实施指南》P126.5)的说明,《技术标准》3.3.3条第5款规定的场所相邻的房间可共用一个单独的配电回路。
127、《技术标准》3.1.6 条:住宅建筑中,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未提及灯具是否分A型和B型,该条如何把握?又如住宅的地下车库,设计采用A型灯具,能否兼用日常照明?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2.1条 第4款3)规定,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 B 型灯具;根据《技术标准》第3.1.6条规定,住宅建筑中,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所以A型灯具在住宅和公建内一律不能兼做日常照明,消防应急照明和日常照明应采用两套灯具。
128、对于一些工业场所,例如石油化工的站场内的泵房、库房等,偶尔有人,是否需要做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同样对于无人值守的变配电室是否也需要做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8.1规定,变配电室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泵房、库房当有疏散走道、楼梯间时,要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石油化工的站场内有些地方,需参见相关专业防火规范,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年版)等,根据灭火工艺、流程及操作规程,能确定上述场所火灾时确实不需要有人值班和工作,则可不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疏散。
129、对于《技术标准》中备用照明的描述,第3.8.1条是否可以理解为:疏散指示的设置也要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条件来设置,某些配电室面积较小,如车库内某个防火分区的分配电室,面积仅为二三十平米,做了疏散照明即能满足疏散的需求,不需要硬性设置疏散出口标志灯和方向指示灯。
解答:变配电室、设置了低压开关柜有前后操作距离且有人值班的房间,可视为配电室,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当配电室较小、火灾时确实不需要有人值班和工作,只设计备用照明,在疏散路径上的最远点与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大于《标准》第3.2.9条1款3)项规定时,可不设置方向标志灯。疏散出口观察比较明显时也可不设置出口标志灯。
130、在《技术标准》中,无论集中控制型系统还是非集中控制型系统,都是设备自带市电检测功能,断电点亮。对于这种改变,如何理解?
解答:集中控制型系统,根据《技术标准》第3.6.9条2款,2)控制B型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3)A型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待接收到其主电源断电信号后,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待接收到其主电源断电信号后,自动切换主电源输出。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根据《技术标准》第3.7.4条,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集中电源,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2、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切断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根据以上条文分析,应按《技术标准》执行,除非有相关职能部门的文件另外规定。 131、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消防泵房和泡沫泵房要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6h,这个应急照明是指备用照明,照度不低于正常照明,根据新规范,该怎么设计?
解答:备用照明连续供电时间,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设计。另外,根据具体场所按照《技术标准》设计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32、《技术标准》中第3.3.7节第3条第2款及3.3.8接第3条第2款,非集中控制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及集中电源应由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一般情况下应急照明多为一、二级负荷,供电电源仅由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能否满足一、二级负荷的需求?
解答:若消防负荷为一、二级负荷时,这时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有消防控制室,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应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其应急照明配电箱及集中电源的供电电源,应由消防专用回路供电,不能由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当消防为三级负荷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非人员密集场所可由防火分区或楼层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专用回路供电。
133、小型建筑物中,应急疏散照明灯和疏散出口指示灯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形式,能否与正常照明共用1个回路供电?
解答:在小型公共建筑物中,根据《标准》第3.3.1条2款的要求,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应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一级分配电后为灯具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 输出断开后,灯具应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所以不能与正常照明共用一个回路供电。
134、消防疏散照度计算,走廊按照离墙0.5米计算区域照度,此标准是否满足发生火灾疏散时一般要求沿墙低姿撤要求?
解答:按照《技术标准》的要求执行。
135、本规范要求8米以下必须采用DC 36V及以下供电,8米以上可以采用220V电源供电。从安全角度,2.5米以上,普通人员不会接触到灯具,2.5米至8米是否有必要采用DC 36V及以下供电。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2.1条第4款要求,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择A型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额定工作电压均不大于DC36V的消防应急灯具)。2.5m至8m的要求见《实施指南》P099第3.5.1.3.3条1)说明。
136、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内是否设置有断路器,在系统图中是否还需要设计人员进行选型标注? 解答: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内进线自带断路器,出线自带熔断器作为配电回路的保护。A型灯具配电回路额定电流不应大于6A,B型灯具不应大于10A。箱内电器元器件可按生产厂家选型考虑。
137、 楼梯间休息平台处疏散指示标志灯必须选用双向方向标志灯吗?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楼梯间休息平台处没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方向标志灯。但在实际设计中楼梯间要设置方向标志灯,以避免造成疏散方向的失误,应在楼梯间下楼梯踏步的侧墙上设置方向标志灯,不要在休息平台处设置,不用设置双向方向标志灯,只设置下楼梯疏散方向的单向方向标志灯。当在楼层的顶层需要通过屋面疏散时,应在上屋面的楼梯踏步疏散方向的侧墙上设置单向方向标志灯。
138、《技术标准》第3.2.1条,灯具蓄电池选用不含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蓄电池,在设计图纸中如何体现?
解答:《技术标准》第3.2.1条第3款的规定,可在设计说明中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选择”的章节中体现。或直接注明采用锂电池、镍氢电池等。
139、高大空间上方的维修马道或需要检修而上人的吊顶内,是否要做疏散照明或备用照明? 解答:高大空间上方的维修马道和需要检修而上人的吊顶内,不属于需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相关的场所,不需要设置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
140、《技术标准》第3.4.2条,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灯具的总数不大于3200,是否还应该预留点数容量,如果需要,按多少预留?
解答:《技术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预留点数容量的要求,但《实施指南》P158第3.9.3.2条说明:为了满足建、构筑物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因装修改造而需要扩大系统容量的需求,在进行应急照明控制器容量设计时,宜有不少于10%的余量。
141、《技术标准》第4.3.1条,系统线路暗敷设时,是否还有不燃性结构保护层厚度的要求?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4.3.3条规定,各类管路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
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
142、小区物业楼一层设置消防控制室,此物业楼面积较小,达不到设置报警系统条件。此物业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按照集中控制型还是非集中控制型?
解答:当小区物业楼有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当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根据《技术标准》3.7.4-2规定,可采用A型自带蓄电池灯具非集中控制系统,应能手动操作切断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启动蓄电池转入应急点亮模式;应急照明配电箱根据《技术标准》3.3.7-2-1)规定,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优先设置于值班室。
143、《技术标准》没有明确什么情况下选择集中电源型系统和自带蓄电池型系统,有什么指导性意见吗?比如住宅建筑、公共建筑,根据建筑规模、建筑类型优先选用哪种方式。
解答:集中电源型系统和自带蓄电池型系统,分别具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很难笼统地评判两种系统的优势。具体选择参考《实施指南》P084第3.4.1.1.4条可根据实际工程情况确定。
144. 《技术标准》3.8.2-2条:“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是不是每个设备用房内均需要设专用的双电源切换箱为本设备用房备用照明供电?
解答: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房间,已设置双电源切换箱时,备用照明应接自该箱的专用回路。
145、是不是一个防火分区有两个及以上疏散口或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时,疏散指示标志灯就需要设置双箭头,火灾时可以根据火灾发生点的位置集中控制疏散方向?
解答:当两个防火分区互相借用相邻防火分区作为疏散出口时,每个防火分区指向疏散出口(疏散楼梯间)的应采用双向箭头的方向标志灯,但必须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通过应急照明控制器实时监控调整疏散方向。每个防火分区的疏散出口标志灯,应安装于每个疏散门的内侧;当一个防火分区发生火灾、借用另一个防火分区疏散时,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疏散门的内侧疏散出口标志灯,应变换为“禁止入内”的指疏散楼梯间示标志,可参照《技术标准》第3.6.11条和条文说明要求执行。
146、宾馆、酒店的客房内已设置了应急手电筒,是否可以不再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表3.2.5Ⅳ-4及条文3.2.6规定,宾馆、酒店的客房设置应急照明灯,宜设置疏散用手电筒。所以设置了应急手电筒的宾馆、酒店的客房应同时设置应急照明灯。
147、一些面积比较大的餐厅宴会厅等,要求设置备用照明,设置备用照明以后是不是就不用设置消防应急照明了?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表3.2.5Ⅲ-2的规定,建筑面积大于 200m2的餐厅应设置应急照明,
所以设置备用照明后,仍然要设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148、《技术标准》第3.6.7条,在非火灾状态下,正常照明断电后,该区域应急灯点亮。请问是按照回路点亮还是本集中电源所带的所有回路灯具点亮?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的要求,在非火灾状态下,正常照明断电后,应按所检测的区域应急点亮,不能按集中电源所带的所有回路多区域应急点亮。
149、高层住宅下商业服务网点,有的带有封闭楼梯间,规范要求封闭楼梯间设单独回路,但层数只有二层,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把封闭楼梯间与网点内应急照明同回路设计?
解答:高层住宅下商业服务网点从属于住宅建筑,根据《技术标准》3.3.4第1款,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不管是一层或二层都要严格按《技术标准》执行。
150、如果有强弱电井,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箱是放到强电井还是弱电井内?
解答:集中控制A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进线AC 220V,出线DC 36V需要降压、整流,B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出线220V,以防止对弱电设备干扰,所以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都应放在电气竖井(电气间内),不能放在弱电间内。
151、一类高层住宅设计过程中,疏散通道普通照明灯具能不能兼应急照明灯具?
解答:一类高层住宅建筑,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水泵房等有联动要求的设备,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按《技术标准》第3.1.2条第1款和第3.2.1条第4款1)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采用集中控制型+A型灯具,就不能兼用日常照明。
152、应该明确B型消防应急灯具、B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定义。 解答: 详见《实施指南》P006 1.3.1.1第1)款、P015 1.3.2.1第1)款P021 1.3.3.1第1)款的解释。B型消防应急灯具:主电源或蓄电池电源额定工作电压大于DC 36V或AC 36V的消防应急灯具,也就是A型以外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B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主电源或蓄电池电源额定输出电压大于DC 36V或AC 36V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也就是给B型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额定输出电压大于DC 36V或AC 36V的应急照明配电箱,也就是给B型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153、按照《技术标准》第3.1.6条规定,采用灯具自带蓄电池集中控制方案兼做了日常照明,与集控系统不能兼日常照明的观点不一致。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1.6条和条文说明要求,住宅建筑中,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按《技术标准》第3.1.2条第1款要求,对于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包括小区内有一处设置了消防控制室),应采用集中控制型+A型灯具,就不能兼用日常照明;根据《实施指南》P088 3.4.2.2.2条要求,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自带蓄电池的B型灯具的住宅建筑可以兼用日常照明,A型灯具不能兼用。
1、对于一个综合性建筑群,按照《技术标准》第3.1.2条认为,只有设置了消防控制室的单体才设置集中控制型,对于其他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体,就不采取集控型设计。
解答:综合性建筑群包括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的多个楼座,当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水泵房等有联动要求的设备,应设置消防控制室。综合建筑群有一处设置了消防控制室,根据专家授课和理解,每栋楼都视为设置了消防控制室的场所,那么每栋楼(单体)都应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只有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每栋楼(单体),可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155、 对于带底商单体,底商内应急照明采用集中控制,是否有个建筑规模标准,很多依然按 原来每户配电箱内单独引出应急照明回路设计。
解答:对于带底商单体,采用了集中控制型系统,肯定是设置了消防控制室或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才能选用集中控制型系统。对于设置方案,首先应确定底商单体是否敷设在住宅建筑内,还是的沿街底层商业;当底商单体属于住宅建筑时,有疏散走道和楼梯间、同时设置了消防控制室或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时,可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当底商单体属于分户商铺时,选用集中控制型系统,可采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每户设置A型带(不带)电池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一个回路:连接多户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火灾状态下自动或手动应急点亮。对于DC36V窃电用处不大,可加强物业管理,通过监测判断等方法处理;用电采用总计量,由物业费用承担或每户均摊解决。对于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可采用每户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电源引自户内正常照明配电箱,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的A类灯具,当发生火灾时,在应急照明配电箱上采用手动操作应急启动按钮或开关使应急照明点亮。当为的沿街商业时,应按商业建筑要求另行考虑。
156、《技术标准》第3.2.1.4条: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等位置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对于这条与3.1.2结合,很多做法偏向B型灯具,建议给出统一的解释说明,以方便设计与审查。
解答:对于自带电源的B型应急照明灯具,只能用于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和8米以上的场所;8米以下的场所,均须采用A型消防应急灯具。
157、《技术标准》第3.1.2条中,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下面一条又提到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但是根据《建规》8.1.7条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这样的话是不是只要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就得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3.1.2条要求,设置了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系统。根据《建规》8.1.7条要求,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技术标准》和《建规》并不矛盾。
158、对于设置了消防控制室的小区,小区中包含高层住宅建筑和多层住宅建筑,多层住宅建筑内没有设置消防报警与联动系统,此类多层住宅建筑是否需要设置集中控制型系统?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3.1.2条要求,设置了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系统。多层住宅建筑需要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时,可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159、集中控制系统市场上产品分为通信线+电源线及电源通信合用两芯线两种产品,是否都可以采用,哪一种都可以?
解答:集中控制系统的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到A型灯具的通信线与电源线共用为两芯线,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到B型灯具分为通信线和电源线,分别为两芯线,应以企业的产品样本或设计手册为准。
160、 设置在顶棚及疏散路径上标志灯的规格选择是依据室内高度还是标志灯具的悬挂高度?(假设一报告厅净高为4m,疏散门高为2.5m,安全出口灯于门上0.2m,疏散出口灯安装高度为距地2.7m,此疏散出口灯规格选择按2.7 m选择还是4.0 m选择)(通道上吊装应为2.7米)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3.2.1第6款要求,标志灯的规格大小选择只是依据室内高度确定;标志灯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上方、门上方、1.0m以下时,是指的灯具安装高度,灯具的安装高度应符合《技术标准》4.5.11第3款等相关条款的要求。
161、《技术标准》系统设计的3.1.6条与灯具选择的3.2.1条的第4款是否有矛盾?如何理解。(现在的小区住宅楼基本上都存在消防控制室,3.1.6条是否是不用集中电源了。这里的住宅是不是有条件的?)
解答:《技术标准》第3.1.6条要求,住宅建筑中,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第3.2.1条第4款3)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两个条文没有矛盾,都不采用集中电源,而采用是自带电源的灯具。
162、《技术标准》 第3.3.4条,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等单独设配电回路,电梯前室也是单独设回路吗?可以与封闭楼梯间合用一回路吗?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3.3条4款的要求,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内设置的灯具应由前室所在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不能与封闭楼梯间合用一个回路,但也不必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163、 A型灯具接受电压为36V,B型灯具接受电压为220V,集中电源可接A型灯具也可接B型灯具。自带蓄电池灯具可理解为B型灯具可接消防控制室应急照明控制器,但不可接集中电源。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解答:A型灯具应接A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B型灯具应接B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自带蓄电池A型灯具应接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电源B型灯具接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都可以通过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与消防控制室应急照明控制器连接,成为集中控制型系统。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如果设集中电源是否与日常照明必须分开设置?小高层前室、楼梯合用的很有限空间,消防和日常如何设置?
解答:《技术标准》第3.1.6条要求,住宅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时,必须是自带蓄电池的B型灯具与集中电源无关。小高层应为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其前室、楼梯合用的空间,根据《实施指南》P088 3.4.2.2.2条要求,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自带蓄电池的B型灯具可以兼用日常照明,A型灯具不能兼用。
165、未设消防报警的办公建筑等,其应急疏散如何执行,是不是直接采用灯具自带蓄电池就可以了?
解答:当办公建筑有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时,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可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集中电源+A型灯具,或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A型灯具,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集中电源,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点亮;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切断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应急点亮。应急启动按钮或开关分别设置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上。
166、对于集中控制型系统与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处,是否前者不考虑设置消防控制模块,后者“切非”考虑就地消防控制模块仍旧保留。
解答:对于集中控制型系统,通过采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信息,由应急照明控制器实现系统的应急点亮,不用设置消防控制模块;当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在就地设置消防控制模块,联动分散式集中电源实现系统的应急点亮。
167、某公建,系统选择集中控制系统,采用集中电源供电的A型灯具,是否可以兼做值班照明及清扫照明。
解答:当某公建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采用集中电源供电的A型灯具,属于非持续型灯具,不能兼做值班照明及清扫照明。
168、关于建筑高度大于27米但不大于m的住宅疏散楼梯间,可以采用由人体感应声控感应方式点亮的非持续性照明灯,选择自带蓄电池供电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不必设置两套灯具?
解答:二类高层住宅建筑,按照《实施指南》P088 3.4.2.2.2条,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自带蓄电池的B型灯具可以兼用日常照明,为一套灯具两功能合一,其每套灯具内由多颗LED灯珠构成两组光源,作为日常照明时灯珠大部分都亮,功率比较大基本保证日常照明的照度要求,而作为应急照明时小部分灯珠点亮,功率比较小满足疏散照明的照度要求。不必设置两套灯具。A型灯具不能
兼用日常照明。
169、建筑内多个防火分区,相邻防火分区A面积不大,灯具数量及回路额定电流均在规范要求范围内,可以将A区内应急照明回路接入相邻防火分区的集中控制系统的集中电源内吗,还是A区单独设置集中电源?这样是否违反《民规》第13.9.?
解答:根据《建规》第10.1.7条,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民规》第13.9.,消防配电支线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建议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避免与《建规》与《民规》矛盾。
170、住宅小区的消防控制室设置在物业会所内,其他一、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但设有集中报警系统,其疏散走道和楼梯间能否采用自带电源的B型灯具兼作日常照明?灯具是否可以加就地开关进行控制?应急照明的控制按照第3.7.5条规定,采用断电点亮是否违反《建规》第10.1.6条规定?
解答:住宅小区有一处设置了消防控制室,根据专家授课和理解,每栋楼都视为设置了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不能采用自带电源B型灯具兼作日常照明,加就地控制开关也违反《技术标准》第3.3.2条的要求;应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集中电源+A型灯具,或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A型灯具,应急点亮见《技术标准》第3.6.9条第2款3)说明。因主电源配电回路为消防专用配电回路,没有采用强切主电源配电回路断电点亮方式,不违反《建规》第10.1.6条的要求。
171、住宅建筑设置非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的应急照明系统,自带蓄电池的供电方式,应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吗?
解答:当为集中控制型系统时,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应采用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A型自带蓄电池灯具方案,就不能兼用日常照明。
172、《技术标准》第3.2.1.4.3)条: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此条文中的疏散走道、楼梯间是指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的疏散走道、楼梯间?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条文说明第3.2.1条第4款要求,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B 型灯具。住宅小区有一处设置了消防控制室,根据专家授课和理解,每栋楼都视为设置了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可选择自带蓄电池的B型灯具。
173、《技术标准》第3.2.1(6)条,标志灯的设置要求,高度大于3.5米的场所,选用中型、大型或特大型标志灯,是否是指安装高度在2.2米以上的标志灯,对安装在1米以下的标志灯是否可
以采用小型标志灯?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4.5.11条第3款2)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根据《技术标准》第3.2.1条第6款3)室内高度小于3.5m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对安装在1米以下的标志灯优先选用小型标志灯。
174、《技术标准》第3.2.9(2)条,开敞空间场所是否包括车库,如包括车库,疏散指示灯具是否必须设置在柱上?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2.9条第2款1)、2)及条文说明要求,开敞空间场所是指大空间,车库不属于《技术标准》中开敞空间场所的范畴。一般建筑专业都按利用车道等空间以最短最近的疏散路径考虑,基本满足疏散距离的要求。车库应根据灯具的设置高度选择适宜规格的灯具,一般宜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具。当采用1m以下墙面或柱面上设置方向标志灯时,可能会出现停放车遮挡标志灯的现象,利用车道作为人流疏散和车辆疏散的通道,并考虑到司机的视觉因素,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车道上方,灯具宜采用吊装方式安装,标志面宜与车行方向垂直,设置高度不能低于车行通道最大限高。不必非采用在1m以下墙面或柱面上设置的方案。
175、车库是否可以多个防火分区设置一个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箱?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3.第2款1)规定,按防火分区划分的情况设置集中电源,应每个防火分区设置集中电源。
176、《技术标准》第3.3.7.3.2)条、第3.3.8.3.2)条,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由正常照明配电线路供电?是否违反《建规》第10.1.6条消防设备采用专用供电回路的规定?
解答:按《技术标准》第3.7.4条第2款的控制要求,非集中控制系统的主电源火灾时切除,火灾时仅有一个电源(蓄电池)为灯具供电,故消防为三级负荷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非人员密集场所可由防火分区或楼层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专用回路供电。这时主电源采用的是正常照明电源,不存在消防专用供电回路切除问题,与《建规》及《民规》发生矛盾。
177、《技术标准》第3.3.8.2条:集中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综合考虑配电线路的供电距离、导线截面、压降损耗等因素,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集中电源。此条文中的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集中电源,是否理解为每个防火分区至少一个集中电源,应急照明支线不穿越防火分区?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3.第2款1)规定,按防火分区划分的情况设置集中电源,应每个防火分区设置集中电源,并考虑供电距离、导线截面、压降损耗等因素,以避免应急照明支线
穿越防火分区。
178、《技术标准》第3.3.8.4.1)条,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这里的8路是直接接灯具吗?集中电源输出回路是否可接应急照明分配电箱?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3.第4款1)规定,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是指每路直接与灯具连接(DC36V输出),不能连接应急照明配电箱;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是两种电源供电形式,不能混用。
179、《技术标准》第3.5.3条和第3.5.5条,地面消防应急照明线缆按此条执行,可以不用根据其他规范要求采用耐火线吗?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或耐火线缆,一类住宅是否不用采用WDZ系列。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5.3条和条文说明要求,灯具设置在地面上时,地面上产生的积水尤其是卫生清扫时产生的污水极易侵蚀连接灯具的通信及供电线路,因此对该类线路增加了耐腐蚀的性能要求;根据《实施指南》第3.6.4.3条(1)、(2)说明:灯具设置在地面上时,配电线路应选择耐腐蚀橡胶线缆,不考虑阻燃或耐火线缆问题。
根据《技术标准》第3.5.5条第1款规定,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或耐火线缆。根据《住宅电规》第6.4.3条规定:高层住宅建筑中明敷的线缆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线缆;根据《住宅电规》第6.4.5条要求,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线缆的选择应同时满足各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180、《技术标准》第3.6.7条,正常照明“失电信号”如何获取?应急照明系统如何知道正常照明是因为检修断电还是市电停电?还是线路故障?是否为了取正常照明的失电信号,需要在正常照明每个配电回路设置电源监控系统?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6.7条和条文说明要求,在应急照明所属对应的正常照明区域内,为保证该区域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在正常照明电源断电后突发火灾的状态下,仍能满足相应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要求,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应在主电源供电的状态下控制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
根据生产厂家的产品,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自带220VAC有、无电检测功能,采用二线制在正常照明配电箱处加装检测模块连接,实现正常照明电源断电检测,检测模块采集正常照明配电箱总开关后有、无电信号,采用常闭触点断开与二线制连接,作为应急点亮的依据。在正常照明区域内,只要正常照明配电箱总开关后失电,不管是什么原因都要应急点亮。
181、采用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系统,应急照明采用DC36V供电,是否可以不做消防漏电监控报警系统?
解答:应急照明系统属于电气消防范畴,一般都不做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需要监
控。
182、高层住宅楼梯间应急照明是否需要按《住宅电规》9.3.3条,采用不同回路跨楼层竖向供电设计?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3.4条第1款的规定,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当住宅楼梯间单独设置配电回路时,在满足配接灯具的数量、额定电流前提下,可不必采用不同回路跨楼层竖向配电的做法。
183、带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单体建筑内的应急照明可否采用B型灯具。
根据《技术标准》第3.1.2条的规定: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当设置了消防控制室,可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集中电源+A型灯具,或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A型灯具,就不能采用B型灯具。
184、非集中控制型系统怎么点亮?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7.3~3.7.5条的要求,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在火灾状态下,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未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集中电源,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切断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185、消防用电为三级负荷,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该系统中的应急照明能否采用断电点亮?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1.2条第2款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当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时,根据《技术标准》第3.6.9条第1、2款的要求,在火灾状态下,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作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触发信号;联动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点亮,不是采用断电点亮的方式。
186、 地下车库封闭楼梯间,能否从本防火分区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箱或分配电箱单独引一回路。 解答:地下车库封闭楼梯间为公建,根据《技术标准》第3.3.7条第2款3)的要求,灯具采用
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封闭楼梯间宜设置的应急照明配电箱。根据《技术标准》第3.3.4条第1款的要求,封闭楼梯间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可由本防火分区的集中电源单独设置一个配电回路供电。
187、《技术标准》第3.2.1.5条,是否需要在设计图纸中对灯具面板或灯罩的材质提出要求? 解答:《技术标准》第3.2.1条第5款1)、2)的内容,应在设计说明中:“灯具选择”章节增加说明。
188、《技术标准》第4.5.11.6条为施工要求,是否需要在设计图纸中提出要求?若未提出要求,是否判为违反强条。
解答:标志灯在地面上安装时,1) 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2) 标志灯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标志灯配电、通信线路的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以上内容可在设计说明中:“灯具安装”章节增加说明。不做说明的不应判为违反强条,只是未明确安装要求,设计深度欠缺。
1、《技术标准》第2.0.3条、第2.0.7条、第2.0.9条,设备需要降压变压器,请问采用SELV、PELV还是FELV系统?还是都可以?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2.0.3条、第2.0.7条、第2.0.9条的规定,包括额定工作电压均不大于DC36V 的消防应急灯具、额定输出电压不大于DC36V 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和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设备需要降压的变压器,目前生产厂家的产品都是额定输出电压为DC24V或DC36V。
应急照明配电箱和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降压变压器,为交流220V/50V以下,属于PELV系统,在正常条件下接地,且电压不能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PELV系统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地,且出线回路电压不超过50V特低电压; 不属于SELV、FELV系统。当按灯具的类型确定时,如果采用Ⅲ灯具,应采用SELV;其它类型的灯具不限。
此条不属于设计问题,应急照明配电箱和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选用,应以生产厂家符合《技术标准》的产品为准。
190、《技术标准》 第3.1.2条2款为C类条款,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1290-2016第6.2.2条b)款的规定,“C类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可判定为合格,但应在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中注明并明确由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但这样做,是不是意味着系统重新设计?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1.2条第2款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在有条件时设计首先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不要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C类判定标准发生矛盾,避免造成重新设计。
按《火规》第3.4.2条及附录A续表A的规定,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向消防控制室反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故障状态和应急工作状态信息,故建议设置集中控制型系统。
191、《技术标准》第3.1.4条与第4.1.3条1款2)项相关联,“…确定各水平疏散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此是否意味着建筑专业要绘制疏散指示方案图?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4.1.3条第1款2)要求,在目前正规的大型工程初步设计方案时,建筑专业已有了各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厅或站台的疏散指示方案;当有些工程没有时,应与建筑专业协商,并深入了解建筑专业的意图。
192、《技术标准》第3.1.6条与第3.2.1条4款3)项相关联,正常情况下,灯具由节能自熄开关就地控制启闭,而非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是不是仅能采用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1.6条的规定,住宅建筑中,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根据《技术标准》第3.2.1条第4款3)的规定,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时,消防应急照明不可以兼用日常照明;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不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
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时,根据《技术标准》第3.7.2条规定:在非火灾状态下,非持续型照明灯在主电供电时可由人体感应、声控感应等方式感应点亮。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根据《技术标准》第3.7.5条第2款规定: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未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根据《技术标准》第3.7.4条第2款规定: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切断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193、《技术标准》第3.1.6条与第3.2.1条4款3)项相关联,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其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但B型灯具的主电源在火灾时要切除,不能满足一、二级负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这是否意味着自带电源B型灯具仅适用于消防负荷等级为三级的住宅建筑?符合这种特征的住宅建筑仅有多层住宅建筑,而多层住宅建筑《建规》第10.3.1条规定,又不需要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这时B型灯具的使用范围受限?
解答:根据目前的常规做法,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还是自成系统。为满足一、二级负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应由消防专用回路供电,不能由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当消防为三级负荷、非集中控制型系统、非人员密集场所可由防火分区或楼层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专用回路供电,这时主电源采用的是正常照明电源,不存在消防专用供电回路切除问题。自带电源B型灯具,火灾确认后,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尚应能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都是采用手动或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应急点亮。
根据《技术标准》第3.2.1条第4款3)的规定,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
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技术标准》中仅说明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采用自带电源B型灯具,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也可以采用自带电源B型灯具。
多层住宅建筑根据《建规》第10.3.1条规定,可不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但按《技术标准》表3.2.5第Ⅱ-1 条和第3.2.第1款的规定,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二类高层住宅建筑中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不具有消防联动功能时,可不设消防控制室,按《技术标准》第3.1.2条的要求,此时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依然可以采用自带电源B型灯具。
194、《技术标准》第3.2.1条4款3)项、第3.7.2条,按第3.2.1条4款的条文说明,自带电源B型应急照明灯具的主电源为220V,但灯具自带蓄电池的工作电压均低于36V,其光源的供电电压较低,功率及光通量较小,当正常照明采用此光源时,达到正常照度(100lx)需要的灯具数量较多,这可能实现吗?是不是此类灯具内有两个光源,其中一个功率及光通量较大,由主电源供电,节能自熄开关就地控制,正常照明使用,火灾时切除;另一个光源功率及光通量较小,由自带蓄电池供电,在火灾时自动点亮?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2.1条第4款3)的规定,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这条规定是自带电源B型灯具的使用场所;自带电源B型灯具也可不兼用日常照明。当根据《技术标准》第3.1.6条的规定兼用日常照明时,首先按日常照明的照度标准确定灯具的功率,由主电源220VAC供电,功率及光通量大,根据《技术标准》第3.7.2条的规定,在非火灾状态下,非持续型照明灯在主电供电时可由人体感应、声控感应等方式感应点亮,;火灾状态下,自动或手动切断主电源输出,转入不大于36VDC的自带电源应急点亮,功率及光通量较小。自带电源B型灯具为一套灯具两功能合一,其每套灯具内由多颗LED灯珠构成两组光源,作为日常照明时灯珠大部分都亮,功率比较大基本保证日常照明的照度要求,而作为应急照明时小部分灯珠点亮,功率比较小满足疏散照明的照度要求。
195、《技术标准》第3.1.6条与第3.2.1条4款3)项相关联,当住宅的地下室的相邻防火分区需要相互借用时,还能这样设计吗?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1.6条和第3.2.1条第4款3)要求,相邻防火分区需要相互借用时,应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A型灯具,就不能用自带电源B型灯具,也不能兼用日常照明。
196、《技术标准》第3.2.1条5款,“设置在距地面 1m 及以下的标志灯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质”,请举例说明或灯罩采用何种材质才符合要求。
解答:根据目前生产厂家的产品,灯罩(灯体)采用不锈钢、铝材、优质铁板喷涂工艺、阻燃PVC等多种,面板采用高强度阻燃复合材料或拉丝不锈钢材料等。设计选用时以生产厂家符合标准的产品为准。
197、《技术标准》第3.2.1条6款,能具体明确“特大型、 大型、 中型和小型”四种类型标志灯的尺寸吗?
解答:出口标志灯、双向标志灯、楼层标志灯,参见《实施指南》P107表3.5-5、P111表3.5-6、P118表3.5-7的要求。
198、《技术标准》第3.2.5条,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照度为多少?
解答:根据《实施指南》P087表3.4-1来确定人员密集场所的划分,人员密集场所没有专门涉及到疏散走道,实际上人员密集场所内已经包含了疏散走道,所以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照度,参照《建规》第10.3.2条第2款要求,对于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低于3.0lx。(强条)
199、《技术标准》表3.2.5 Ⅰ-2,将“老年人照料设施”作为“场所或部位”单列,与《建规》第10.3.2条2款及第5.5.24A条相符吗?根据《建规》第5.5.24A条,《建规》第10.3.2条2款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与“病房楼或手术部”是并列的,都是“避难间”的定语;《老人建标》第7.3.1条规定了部分场所需要设置备用照明,但显然不是消防备用照明,而是为保持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与消防无关,且其照度要远大于10lx。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表3.2.5 第Ⅰ-2条 的要求,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低于10.0lx。按《技术标准》表3.2.5中Ⅲ-1的规定,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应低于3.0lx,显然与I-2矛盾,且不符合《建规》第10.3.2条2款,应按《建规》第10.3.2条2款不应低于10.0lx执行。根据《老人建标》第7.3.1条和条文说明要求:为保证老年人日常活动,宜设置备用照明,照度值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所以这个不是消防所需的备用照明,消防应急照明应按《技术标准》设置。
200、《技术标准》表3.2.5 Ⅲ-1,部分建筑施工图将按《建规》第5.5.32条的规定在住宅户内设置的一个房间定义为“避难间”,是否需要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解答:根据《建规》第5.5.32条和条文说明的要求:建筑高度大于m的住宅建筑,为增强此类建筑户内的安全性能,对每户应有一个房间提出了要求,此房间并未定义为“避难间”,可以不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01、《技术标准》 表3.2.5 Ⅳ-1,Ⅰ-2、 Ⅱ-4、 Ⅲ-2~Ⅲ-5 规定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的照度是多少?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表3.2.5第Ⅳ-1条规定,“除Ⅰ-2、Ⅱ-4、 Ⅲ-2~Ⅲ-5规定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其他的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应低于1.0lx;第Ⅰ-2条的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应包含在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应低于10.0lx;第Ⅱ-4、 Ⅲ-2~Ⅲ-5条也以此类推。
202、《技术标准》第3.2.1款,(敞开或封闭的)首层楼梯间楼梯口的内侧上方设置出口标
志灯吗?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2.第1款要求,当为封闭楼梯间时,首层出口标志灯应设置在楼梯口内侧上方;当为敞开楼梯间时,首层出口标志灯应设置在楼梯口上方,“出口标志”字样应朝楼梯方向。
203、《技术标准》 第3.2.4款,首层一间储藏室或传达室的门直通室外,其门上方是否需要设置出口标志灯?
解答:首层一间储藏室或传达室的门直通室外,其门上方不需要设置出口标志灯。 204、《技术标准》第3.2.5款,能举例说明吗?
解答:扩大前室的设置可参见《实施指南》P040图2.2-9;扩大前室的出口标志灯设置参见P076、077第3.3.2.2.1、3.3.2.2.2条的图示举例。
205、《技术标准》 第3.2.9条1款3)项,方向标志灯在走道、楼梯两侧同时设置吗?还是一侧设置即可?如需两侧同时设置,其间距按两侧算,还是按一侧算?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2.9条第1款3)的要求,在走道设置的方向标志灯,为整齐美观起见,在同一走道满足间距的同时一侧设置比较好;楼梯间只设置出口标志灯、楼层标志灯以及楼梯疏散标志灯。
206、《技术标准》第3.3.3条,按本条规定,配电分支线路可穿越防火分区,是否与《建规》第10.1.7条、《民规》第13.9.相矛盾?
解答:消防配电分支线路不可穿越防火分区,但配电回路沿电气竖井垂直敷设为不同楼层(防火分区)的灯具供电,不能理解为跨越防火分区。
207、 《技术标准》第3.3.4条3款,避难层和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应分别单独设置配电回路,还是二者可采用同一配电回路?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3.4条第3款要求,避难层和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应分别单独设置配电回路,不能采用同一配电回路。
208、《技术标准》第3.3.6条与第3.3.7条4款1)项相关联,对于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变压及整流装置采用三相设备还是单相设备?当采用单相设备树干式配电时,其上级保护电器能否采用一个三相保护电器保护三个单相配电回路?,对于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当公建不超过8层,住宅建筑不超过18层时,可仅设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其供电范围是否偏大?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3.7条第3款3)的要求,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变压装置可设置在应急照明配电箱内或其附近,按目前生产厂家的产品都是单相供电,上一级采用单相放射式(或树干式)供电增加单相保护电器,不应采用一个三相保护电器保护三个单相配电回路,并满足三相平衡的要求。
根据《技术标准》第3.3.7条第4款2)的要求,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供电时,应急
照明配电箱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在满足输出回路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可设置一个,最好设置在中间楼层电气竖井内,垂直方向沿电气竖井上、下为每个楼层供电。
209、《技术标准》第3.3.7条3款1)项中的“消防电源配电箱”是什么配电箱?可以是防排烟风机动力配电箱,或是消防水泵房动力配电箱吗?如果可以的话,就不怕机械启动引起的电压波动的影响吗?这样做是否违反《民规》第7.2.1条1款、第7.2.2条1款、第13.9.12条、《住宅电规》第6.2.4条?
解答:根据目前的常规做法,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还是自成系统。《技术标准》第3.3.7条第3款1)中的“消防电源配电箱”是指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电源的专用配电箱,或称之为应急照明电源配电箱,不是消防动力配电箱,所以也不能接入应急照明的负荷,尽量避免与《民规》、《住宅电规》发生冲突。
210、《技术标准》第3.3.7条,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变压、整流设备和进、出线开关电器及保护电器,由设计人员选择,还是厂家配置?
解答: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变压、整流设备和进、出线开关电器及保护电器,为生产厂家的成套标准产品,应由生产厂家确定,但设计人员应在图中明确标注其相关的整定参数。为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的上一级电源配电箱出线开关保护电器、线路等由设计人员选定。特殊情况需要校验其动、热稳时由设计人员确定。
211、第3.3.1款1)项,是不是仅B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功率才有可能达到5Kw? 解答: B型照明灯具采用集中电源时,除可在住宅建筑和8m以上公建使用外,8m及以下公建不能采用,也不能兼用日常照明; A型照明灯具在特大、大型防火分区使用时也有可能达到5kW。
212、《技术标准》第3.3.2款2)项,当集中电源设置在消控室、低压配电室时,配电分支回路可能穿越防火分区,是否违反《建规》第10.1.7条、《民规》第13.9.?此时,双(重)电源在消控室、低压配电室切换,自电源至光源仅为单回线路,且穿越多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火灾时一旦线缆损坏,则有可能全楼的灯具失电,可靠性是否偏低?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3.第2款2)的要求,集中电源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集中电源可集中设置,也可以分布(散)设置;消防控制室或低压配电室在所属的防火分区时,集中电源可集中设置;其他可按防火分区分布(散)设置在各自电气竖井内。尽量不与《建规》《民规》发生冲突。
213、《技术标准》第3.3.3款、4款,采用集中电源时,集中电源的进、出线开关电器及保护电器设置在集中电源内,还是要另行配置集中电源配电箱?这些电器由设计人员选择,还是厂家配置?
解答:根据生产厂家的成套标准产品,集中电源的进、出线开关电器及保护电器都包括在内,
这些电器应由生产厂家选择,不需要另外增加配电箱,但设计人员应在图中明确标注其相关的整定参数。为集中电源供电的上一级电源配电箱出线开关保护电器、线路等由设计人员选定。
214、《技术标准》第3.5.6条,A型灯具的金属外壳需要接PE线吗?
解答:A型灯具采用不大于DC36V供电,属于安全电压,灯具金属外壳不需要接PE线。当按灯具的类型确定时,Ⅱ类、Ⅲ类灯具的外壳也不用接PE线。
215、《技术标准》第3.6.2条及其条文说明,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当方向标志灯具正好位于疏散走道的中间,与两个疏散出口等距离时,也不能设置双向方向标志灯吗?
解答: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系统不应设置可变疏散指示方向功能,可设置固定式方向标志灯。当方向标志灯正好位于疏散走道的中间,与两个疏散出口等距离时,应避开中间位置,设置向两个疏散出口方向指示的单向方向标志灯,以避免人员在火灾疏散时产生不必要的犹豫。
216、《技术标准》第3.6.5条,其条文说明(P153)提到“人体感应”信号连锁控制系统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请问非火灾状态下,集中控制型系统正常工作模式下,能采用人体感应信号控制系统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吗?如果能,怎样实现?特别是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怎样实现?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2.1条第4款3)的规定,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根据《技术标准》第3.1.6条的规定,住宅建筑中,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
当集中控制型系统时,根据《技术标准》条文说明第3.6.5条(2),系统在非火灾状态下的控制模式:基于资源共享、降低投入等考虑,在未发生火灾时,由系统主电源断电、正常照明电源断电或人体感应等信号连锁控制系统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发挥系统灯具辅助照明和疏散指示的作用。人体感应等信号是指消防应急照明兼用日常照明采用的应急点亮方式。
217、《技术标准》第3.7.2条,消防用电负荷为三级、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灯具安装高度不高于8米的非住宅类建筑物必须采用A型灯具,但采用A型灯具时,由于平时照明的照度较高,达到正常照度(比如学校走道150lx)需要的灯具数量较多,这可行吗?
解答:非住宅类建筑物采用A型灯具为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不能兼作平时照明。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满足疏散走道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即可。
218、《技术标准》第3.7.3条、第3.7.5条,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4.9.1条第2款及第3款的规定,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火灾时应由联动控制器控制点亮,设置了联动控制器,怎么会是区域火灾报警系统?
解答:当设置消防控制室时,采用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应由消防控制室联动控制点亮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灯具;当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可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输出触点,联动控制点亮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灯具。
219、 A型灯具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如果有,应用在何种场所?(消防用电负荷为三级、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灯具安装高度不高于8米的非住宅类建、构筑物)
解答:自带电源A型应急照明灯具,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用于灯具安装高度8m及以下的公建,不需要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需要设置应急照明的场所。
220、有没有B型灯具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如果有,应用在何种场所?(消防用电负荷为三级、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灯具安装高度高于8米的建、构筑物)
解答: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设有消防控制室,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用于灯具安装高度8m以上的公建,可采用集中电源和B型应急照明灯具。可应用于高大的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
221、有没有B型灯具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如果有,应用在何种场所?(消防用电负荷为三级、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灯具安装高度高于8米的建、构筑物)
解答:B型应急照明灯具,采用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用于灯具安装高度8m以上的公建,可应用于高大敞开式物流中心、大棚等不需要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需要设置应急照明的场所。
222、《技术标准》第3.2.10条:楼梯间每层应设置楼层标志灯,像多层的住宅楼梯间或者上下层网点的楼梯间也要设楼层标志灯吗?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2.10条及条文说明要求,当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时,为了便于在楼梯间内的人员准备识别所在楼层的位置,楼梯间每层面向梯面的墙上均应设置指示本楼层的楼层标志灯。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和公建的楼梯间都要设置。
223、《技术标准》第3.3.7.2.3)条,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的应急照明箱:在一个空间内(配电间或电井内)还有另外应急照明箱,是否可以合成一个应急照明箱?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3.7条第2款3)的要求,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的应急照明箱,当设置在同一电气竖井(电气间)内时,可能和按防火分区设置的应急照明箱成为两个箱,但不能合用一个箱。防烟楼梯间可多层设置一个的应急照明箱,不是每层都设。
224、是否可以这样理解集中设置与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是给两个及以上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应急照明系统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是对自己所在防火分区或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的应急照明系统供电?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3.、条文说明及《实施指南》的要求,应综合考虑配电线路的供电距离、导线截面、压降损耗等因素,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集中电源;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5KW;当集中电源大于1kW不大于5kW时,可在同一防火分区的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集中设置;对于灯具总功率大于 5kW 的系统,应按防火分区分散设置集中电源;分散设置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 1kW 时,可设置在电气竖井(电气间)内。
225、地下车库中人员疏散指示灯,在车道上采用高位吊装的方式安装,因为车辆疏散指示灯具一般也采用吊装安装方式,两种指示灯容易混淆,如何避免?
解答:地下车库利用车道作为人流疏散和车辆疏散的通道,首先以人员的消防疏散为主,兼顾车辆疏散司机的视觉因素,所以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车道上方,灯具宜采用吊装方式安装,标志面宜与车行方向垂直,设置高度不能低于车行通道最大限高。疏散方向标志灯和车辆引导标志灯都采用吊装时,应统一协调错位安装,但这两种标志灯标识的内容不同,应该很容易分辨,不会混淆。
226、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均设两个安全出口,方向标志灯是否采用双向可调型,疏散出口标志灯采用指示状态可变型?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1.4条第1款的要求,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按照最 短路径疏散的原则确定该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当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均设有两个安全出口,可与建筑专业确定疏散预案,协调最近的疏散方向及疏散出口,确定标志灯的箭头指示方向,不需要采用改变指示状态的标志灯具。当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或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时,才需要采用改变指示状态的标志灯具。
227、设有排烟管道的小棚层疏散走道,将应急照明灯具安装于侧墙,是否能满足规范要求的最低照度?
解答:首先确定顶棚无法安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只能装在侧墙上,为疏散走道侧向照明,可按规定的最低照度,采用利用系数法计算确定是否满足要求。不能满足时可适当加大灯具功率来保证。
228、相关疏散通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是不是和普通疏散合用的通道也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比如消防控制室设置在地下一层时,旁边直通室外的公共楼梯)
解答:首先与建筑专业确定直通室外的公共楼梯是否为的楼梯间,然后根据《技术标准》第3.3.4条第1款的要求,当属于直通室外疏散楼梯间时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另外水平疏散走道、通道也得设置一个配电回路。
229、某项目多个单体,整个项目有消防控制室,规模非常小的单体按集中控制吗?
解答:综合性建筑群包括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的多个楼座,当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水泵房等有联动要求的设备,应设置消防控制室。综合性建筑群有一处设置了消防控制室,根据专家授课和理解,每栋楼都视为设置了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根据《技术标准》第3.1.2条的规定: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230、第2.0.3条 A型消防应急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额定工作电压均不大于DC36V 的消防应急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额定工作电压均不大于AC36V 的消防应急灯具否为A型消防应急灯具?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2.0.3条的规定,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额定工作电压均不大于AC36V
的消防应急灯具,不是A型消防应急灯具。
231、《技术标准》第3.1.2条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设置集中控制型系统。地下设置火警系统,设置集中控制型系统,地上未设置火警系统,地上部分可否设置非集中型控制系统。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1.2条第1款的规定,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当地下部分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并设置消防控制室,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地上部分没有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232、《技术标准》第3.1.6条 住宅建筑中,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应如何具体理解?本条中住宅建筑是指哪些建筑?若本住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是否还可以兼用日常照明?集中控制型是否不能执行该条?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1.6条的规定,住宅建筑中,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根据《技术标准》第3.2.3条第4款3)的规定,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时,消防应急照明不可以兼用日常照明;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不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住宅建筑包括多层、大于27m小于m、大于m的一、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233、《技术标准》第3.2.1 . 标志灯应选择持续型灯具。是否所有标志灯都选用持续型灯具?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2.1条第8款的规定,标志灯应选择持续型灯具。所有标志灯都应选择持续型灯具,包括方向标志灯、疏散出口标志灯、安全出口标志灯、楼层标志灯、多信息复合标志灯等,生产厂家的产品都满足持续型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的要求。
234、《技术标准》表3.5.2中,Ⅱ-4中规定“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医院手术室及重症监护室等病人行动不便的病房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区域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 0 lx”而《教育电规》 8.6.2.1条:中小学和幼儿园的疏散场所地面的照度不应低于5lx;本标准只强调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最低水平照度,而其它及中学是否可以不执行?
解答:除执行《技术标准》Ⅱ-4的规定外,同时执行《教育电规》第8.6.2.1条的规定。 235、观众厅、电影院和多功能厅这些地方中间无墙柱时,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怎么考虑?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表3.2.5中第Ⅲ-2条规定,观众厅、电影院和多功能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观众厅、电影院(包括剧院和礼堂)的消防应急照明,在满足疏散照度要求的情况下,在疏散走道、通道上方顶棚上安装灯具,安装高度不大于8m时采用A型灯具,大于8m时采用B型灯具;其疏散指示首先应在四周墙面、柱面上1m以下设置方向标志灯,安装间距应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然后每个疏散门上方设置出口标志灯;当设置特大型或大型出口标志灯时,
距出口视距30m内可不再设置方向标志灯,当设置中型或小型出口标志灯时,距出口视距20m内可不再设置方向标志灯。多功能厅的消防应急照明,同样在满足疏散照度要求的情况下,在顶棚上采用均匀布灯安装方案;其疏散指示首先应在四周墙面、柱面上1m以下设置方向标志灯,安装间距应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然后每个疏散门上方设置出口标志灯;当多功能厅中心距疏散出口视距≤20m(30m)时,厅中间可不装设方向标志灯;当疏散出口的门有多个门相连时,仅在中间门上方安装出口标志灯。
236、设计阶段,大空间场所(比如商场、超市等)未明确疏散走道、通道时,应急照明等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如何设置?
解答:根据商场、超市的建筑设计经验,在初设、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应与甲方、建筑专业、建筑装修等密切协调配合,确定商场、超市常规的业态、流程和疏散路径方案。施工图设计时,按暂定的常规方案优先在墙面、柱面上设置标志灯,其次在疏散通道上方吊顶(顶板)设置标志灯;再根据需求参见《建规》第10.3.6条第2款规定,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灯具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土建施工中应及时与甲方、建筑专业、建筑装修等联系沟通,掌握业态、流程和疏散路径方案变化情况、跟进调整做好预埋预留工作。
237、《技术标准》第3.3.3第4条: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内设置的灯具应由前室所在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商业建筑有的防火分区除了商铺就是楼梯间,仅有的一个小前室需要单独给一个回路吗?能否引自防烟楼梯间?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3.4条第1款的规定,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仅有的一个小前室不能引自防烟楼梯间,可以接自本楼层商铺的配电回路,或走廊、相邻的其他配电回路,但不能跨越防火分区。
238、《技术标准》第3.3.4.2条 敞开楼梯间内设置的灯具应由灯具所在楼层或就近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对于10层住宅为敞开楼梯间,楼梯间2路竖向专用回路供电是否违反规范?就近楼层最多是隔几层?采用竖向供电是否可以?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3.4条第2款的要求,敞开楼梯间内设置的灯具,应优先由灯具所在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当确有困难时,可由就近楼层的上、下层配电回路供电。不能采用2路竖向专用回路供电的方案。
239、《技术标准》第3.3.7.2条: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按此条规定,在进行车库设计时,是否每个防火分区均需单独设置一处小的配电间。设置在地下室车库墙柱上是否可行?若行的话其外壳防护等级IP又是多少?
解答:地下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协调建筑专业必须设置电气竖井(电气间),安装集中电源或
应急照明配电箱以及其它配电设施,以符合《技术标准》第3.3.7条第2款1)、第3.3.第2款2)的要求。应急照明配电箱不能设置在车库墙、柱上,应设置在电气竖井(电气间)内,其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 的产品。
240、《民规》中13.8.4条规定“。。。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当厅室面积较大,必须装设在顶棚上时,灯具应明装,且距地不宜大于2.5m。”与《技术标准》规范不一致,如何执行?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4.5.11条第3款2)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应按《技术标准》要求执行。
241、住宅下的商业服务网点有别于公共建筑,并且其内部也无《建规》10.3规定的营业厅、疏散走道等。住宅下的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可不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解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置场所及部位,除《建规》第10.3.1条第1~5款的内容要求外,还应同时执行《技术标准》表3.2.5第Ⅱ-1条:当有楼梯间和疏散出口时,还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242、大底盘地下车库,某一车库防火分区有四个通向单体楼梯的疏散出口,而建筑专业只利用其中的两个作为本防火分区疏散出口。是否应按最短路径原则,在四个通向单体楼梯的疏散出口都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解答:根据建筑专业的疏散要求,一个防火分区内按最短路径有两个通向单体楼梯的疏散出口就满足要求(优先选择通向单体北面楼梯的疏散出口);其他两个疏散出口,与建筑专业和当地审图部门协商确定(因各地区审图要求不同),最终确定作为疏散出口的门上方,都应设置疏散出口标志灯。
243、15米高厂房应急照明是否可以在8米以下采用壁装A型灯具?
解答:厂房主要是考虑地面的人员疏散,在符合采用多点、均匀布置方式的原则下,可以在8m以下采用壁装A型灯具作为消防应急照明使用,还应满足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要求。照明灯具地面最低水平照度检测要求及布置方案参见《实施指南》附录A;A.0.1不同场所照明灯具地面最低水平照度检测要求(P274~277);A.0.2典型场所布置方案(P278~285);A.0.3典型照明灯具照度计算示例(P286、287)。
244、《技术标准》第3.2.5条照明灯的部位或场所及其地面水平最低照度表。条文解释中图示了疏散走道的应急照明保证宽度,中心线为中心1/2走廊宽度。那么地下车库行车道上疏散走道的应急照明保证宽度也是中心1/2行车道宽度?
解答:地下车库一般不设置专门的人员疏散通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直通疏散楼梯的疏散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一般建
筑专业都按利用车道等空间以最短最近的疏散路径考虑,基本满足疏散距离的要求,其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保证的宽度应按车道宽度考虑。 地下车库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地面最低水平照度,按照《建规》第10.3.2.条第1款规定,不低于1lx。
245、车库内应急照明灯具是否可以兼用日常照明?若兼用,如何设置?
解答:车库属于公建,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应选择A型灯具,应急照明不能兼用日常照明。只有在住宅建筑中或8m以上的部位,可选择自带电源的B型灯具,可以兼用日常照明。
246、《技术标准》第3.3.7条第2款3)要求,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宜)设置,集中电源是否也应如此设计?
解答:蓄电池电源是最末级电源,也是最可靠的电源。 应急照明配电箱电源引自变配电室,可能通过2级或3级配电,其输入电源一旦失电,则所有的配电支路都同时断电。集中电源的每个支路都相当于1级配电,其可靠性高于配电箱。所以,一台集中电源可以为不同疏散单元内设置的灯具供配电,但是配电回路的设置应符合《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247、《技术标准》第3.8.2条第1、2款的要求,是否可理解成备用照明可以用普通灯具,正常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切换期间可以不保证正常照度?此条的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的电源是EPS还是发电机?
解答:《技术标准》第3.8.2条第1、2款中,明确规定备用照明可以采用普通灯具,并采用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互投后为灯具供电,平时灯具采用正常照明电源供电;火灾等紧急情况下,正常照明电源断电后,互投装置会自动切换到消防电源供电。一般互投装置的动作时间速度很快(100ms),互投期间不会对人员的正常工作产生影响。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均为220 V交流电源,应能保持正常照度。消防电源是指从变配电室引来的消防专用电源回路,也可以采用发电机和EPS电源。
248、在防爆场所使用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是否有防爆型的产品 ?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3.7条第2款2)要求,应急照明配电箱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应急照明配电箱优先设置在非防爆场所,就不需要考虑防爆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对于灯具个别生产企业有满足相应防爆技术要求的产品。
249、自带蓄电池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变压装置和应急照明配电箱是一体的,还是变压装置单独设置配电箱?
解答:当采用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不能大于DC36V,为了有效保证产品结构的完整性,变压装置应设置在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箱体内。
250、在工厂里无人值守的变配电室,也未设值班室,是否需要按《技术标准》的要求,
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解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消防功能,即为辅助人员的安全疏散,如果该类场所确实无人值守,且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也无需有人工作,则不需要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251、应急照明的持续型灯具与非持续型灯具有什么区别?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2.0.2条规定,消防应急灯具是指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指示标志的各类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消防应急灯具按工作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持续型和非持续型灯具。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正常工作状态下光源处于节电点亮模式,在火灾或其他紧急状态下控制光源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的消防应急灯具;非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正常工作状态下光源处于熄灭模式,在火灾或其他紧急状态下控制光源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的消防应急灯具。
简单的说,持续型灯具就是平时和火灾紧急情况时都是保持点亮状态(长明灯),一般用作消防应急标志灯具,而非持续型就是平时不亮,火灾紧急情况时才应急点亮,多用于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252、高层住宅的封闭楼梯间,可以采用消防应急照明兼用日常照明的A型灯具吗?
解答:《技术标准》第3.2.1条第4款3)规定: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以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对于A型灯具可否兼用日常照明的问题,《技术标准》中并没有作出明确,这个主要是考虑目前大多数企业生产的A型消防照明灯具产品光通量指标较低,兼用正常照明时灯具的功率较大,直接影响配电回路的带载量和末端压降,所以目前A型灯具还不兼用日常照明。今后随着光源技术的飞速发展,如果A型灯具的光通量和功率指标可以满足工程的实际需求,A型灯具就可以兼用日常照明。
253、大型设备机房内,是否根据设备安装位置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
解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主要消防功能,就是为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提供最基本的照度条件和正确的疏散引导信息,在设备机房内是否需要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要依据由大型设备安装位置形成的疏散通道的结构形式确定,如果设备的安装位置不影响人员对疏散出口标志灯的识别,可不设置方向标志灯;如果影响人员对疏散出口标志灯的识别,应在相应位置(疏散通道的转角处、交叉处、超过灯具设置半径的疏散通道)增设方向标志灯。
2、高层或多层办公楼,其分隔的各个办公室内是否需要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 解答:《技术标准》表3.2.5中明确规定,建筑面积超过400 m2的办公大厅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该场所的疏散门上方应设置出口标志灯,同时需要根据办公大厅的面积及人员对出口标志灯的识别情况,在相应位置增设方向标志灯。当采用特大型或大型出口标志灯,离出口视距不超过30m的范围内可不再设置方向标志灯;当采用中型或小型出口标志灯,离出口视距不超过20m的范围内可不再设置方向标志灯。消防应急照明应在顶棚上采用均匀布灯方案,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应小于3.0lx 。
255、楼梯间方向标志灯设置范围及安装位置如何确定?
解答:地下室楼梯间内应安装方向标志灯,指示上楼方向;公共建筑地上楼梯间内宜安装方向标志灯,指示下楼方向;住宅建筑地上楼梯间内可不装设方向标志灯。方向标志灯指示上楼方向的应安装在上楼踏步的侧墙上中心位置,指示下楼方向的应安装在下楼踏步的侧墙上中心位置。 256、超过400m2 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如何设置疏散标志指示及应急照明?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表3.2.5 中Ⅲ-2的要求,建筑面积超过400m2 的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当室内高度不大于3.5m,且中间部位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时,应首先在四周墙柱面上设置与疏散方向平行的方向标志灯,底边距本层地面2.5m壁装,安装间距不大于10m; 每个疏散门上方居中位置设置出口标志灯;当采用特大型或大型出口标志灯时,距出口视距30m内可不再设置方向标志灯,当设置中型或小型出口标志灯时,距出口视距20m内可不再设置方向标志灯。会议室的消防应急照明,应在中间部位或两侧、台附近的疏散通道上方的顶棚上,采用均匀布灯安装方案,其疏散通道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应小于3.0lx 。
257、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居室的消防应急照明如何设置?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表3.2.5 中Ⅰ-2的规定,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应急照明。其居室进门的过道和卫生间内均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其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应低于10lx 。
258、人员密集的大型厂房生产车间,生产设备都是有规律的成行或成列布置,行列中间和车间四周为疏散通道或区域,这样的情况怎么设置疏散标志指示及应急照明? 车间的疏散照明最低照度按多少考虑?
解答:根据生产车间设备布置和疏散通道的设置情况,按照《技术标准》第3.2.9条第1款1)的要求,首先在车间四周为疏散通道的墙、柱面上1m以下设置方向标志灯,安装间距应符合平行和垂直于疏散通道的要求;按照《技术标准》第3.2.1条第6款1)的要求,当室内高度大于4.5m时,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当车间成行或成列生产设备之间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或有柱无法设置时,疏散方向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通道上方吊装,安装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安装间距应符合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平行和垂直于疏散通道的要求;每个疏散门内侧上方居中的位置安装特大型或大型出口标志灯,并按《技术标准》要求增设指向疏散出口的侧向标志灯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多信息复合标志灯。车间的消防应急照明,应在成行或成列生产设备之间和四周疏散通道上方吊装,采用均匀布灯安装方案,当灯具安装高度不大于8m时采用A型灯具,大于8m时采B型灯具。其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应小于3.0lx 。
259、当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时,正常照明断电监测是否还需要设置?
解答:当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若引自相对应区域的正常照明配电箱的专用配电回路,就不需要设置正常照明断电监测,因为正常照明配电箱电源断电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就会自动转为蓄电池供电;当引自的主电源与正常照明配电箱不对应时,还应设置正常照明断电监测。
260、室内步行街的两侧设有商铺时,步行街如何设置应急照明?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表3.2.5中第Ⅳ-2条规定,室内步行街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当步行街宽度小于或等于10m时,应在步行街一侧墙面上设置方向标志灯;当步行街宽度大于10m时,应在步行街两侧墙面上设置方向标志灯;方向标志灯的安装间距均应符合要求。步行街应在顶部或两侧墙面上设置应急照明灯,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应小于1.0lx 。当为室内宽度大于10m的疏散通道时,方向标志灯的设置也可参考以上方案考虑。
261、出口标志灯在疏散门上方无法安装时,应该怎么处理?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第3.2.和第4.5.10条第1、2款的有关要求,出口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门上方居中的位置,底边离门框距离不应大于200mm;当出口标志灯受到安装条件时,可安装在门的两侧,但门完全开启时不能被遮挡;出口标志灯的边缘水平离门框的距离不大于200mm,其上缘与门上缘平齐为宜。
262、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如何设置?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表3.2.5中第Ⅱ-4条规定,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寝室(或活动室兼寝室)的消防应急照明,在满足疏散照度要求的情况下,可采用均匀布灯吸顶安装方案,或采用均匀布灯侧墙壁装方案;每个出口应在门上方设置疏散出口标志灯。
263、建筑面积大于200m2 的餐厅,疏散标志指示及应急照明怎么设置?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表3.2.5 中Ⅲ-2的要求,建筑面积大于200m的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当室内高度不大于3.5m,且中间部位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时,应在四周、中间或两侧疏散通道的上方,设置与疏散方向平行或垂直的单(双)面方向标志灯,底边距本层地面宜为2.2~2.5m吊装,安装间距应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 每个疏散门上方居中位置应设置出口标志灯。餐厅的消防应急照明,应在四周、中间或两侧疏散通道的上方的顶棚上,采用均匀布灯安装方案,其疏散通道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应小于3.0lx 。
2、建筑面积大于1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中间部位无柱时,怎么设置疏散标志指示及应急照明?
解答:根据《技术标准》表3.2.5 中Ⅲ-5的要求,建筑面积大于1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当室内高度不大于3.5m,且中间部位无柱时,应在四周的墙面或柱面上1m以下方向标志灯,安装间距应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 每个疏散楼梯间门上方居中的位置,应设置疏散出口标志灯,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附近也应设置疏散出口标志灯。公共活动场所的消防应急照明,应在顶棚上采用均匀布灯安装方案,其疏散通道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应小于3.0lx 。
265、学校的大合班教室或阶梯教室,是否要设置疏散标志指示及应急照明,怎么设? 楼梯间的疏散照明最低照度按多少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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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学校的大合班教室或阶梯教室,建筑面积超过400m2 时,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每个疏散门上方居中的位置,应设置疏散出口标志灯。大合班教室或阶梯教室的消防应急照明,应在顶棚上采用均匀布灯安装方案,其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应小于3.0lx 。学校的教学楼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楼梯间根据《技术标准》表3.2.5 中Ⅰ-3的要求,其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应小于10.0lx 。
266、大型物流仓库在货物存放位置和高度不固定、疏散通道不明确的情况下,怎么考虑疏散标志指示及应急照明?
解答:大型物流仓库应综合考虑仓库的形状、人员疏散、地面照度等情况,按照《技术标准》第3.2.9条第1款1)的要求,首先在仓库四周的墙、柱面上1m以下设置方向标志灯,安装间距应符合平行和垂直于人流疏散方向的要求;按照《技术标准》第3.2.1条第6款的要求,当室内高度大于4.5m时,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当室内高度为3.5m~4.5m时,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当仓库在货物存放位置和高度不固定、疏散通道不明确时,方向标志灯应按均匀布置在顶棚上吊装,安装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安装间距应符合特大型、大型或中型标志灯平行和垂直于人流疏散方向的要求;每个疏散门内侧上方居中的位置安装特大型、大型或中型出口标志灯,并按《技术标准》要求增设指向疏散出口的侧向标志灯。
消防应急照明主要是考虑地面的人员疏散,在符合采用多点、均匀布置方式的原则下,应急照明灯应在人流疏散方向上方的顶棚上吊装,或在柱子侧面壁装灯具,当灯具安装高度不大于8m时采用A型灯具,大于8m时采B型灯具。仓库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应小于1.0lx 。
四、设计做法
根据《技术标准》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建筑物的类型、设置消防控制室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系统的控制类型、集中电源与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选择、灯具的选型、兼用日常照明等综合因素,来确定具体设计的做法。见下表:
1、公共建筑(除车库外)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实施方案参考表1(按技术标准要求)
建筑物 类型 消防控制室设置情况 设置 设置 未设置 公共建筑 (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设置 设置
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设置情况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控制类型 集中控制型 集中控制型 集中控制型 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应急点亮 方式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手动 手动 手动 手动 灯具兼用 情况 不兼用 不兼用 不兼用 不兼用 不兼用 不兼用 不兼用 不兼用 不兼用 不兼用 实施方案 应急照明控制器+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适用场所或部位 适用于全部类型的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筑、民用的公共建筑应急照明控制器+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等;可优先采用应急照明控制器带蓄电池A型灯具 +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应急照明控制器+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适用于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应急照明控制器+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系统无消防联动要求的公共建带蓄电池A型灯具 筑,包括工业建筑、民用的公共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建筑等;可优先采用应急照明控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A型灯具 制器+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适用于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其他公共建筑,可优先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A型灯具 采用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适用于公共建筑群(组团)内设置消防控制室、而本楼未设置火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A型灯具 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情况
2、公共建筑(除车库外)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实施方案参考表2(按技术标准要求)
建筑物 类型 消防控制室设置情况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公共建筑 (设置在距地面8m以上的灯具)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设置情况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控制类型 集中控制型 集中控制型 集中控制型 集中控制型 集中控制型 集中控制型 集中控制型 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应急点亮 方式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手动 手动 手动 手动 手动 手动 手动 手动 手动 灯具兼用 情况 不兼用 不兼用 不兼用 不兼用 不兼用 不兼用 不兼用 不兼用 不兼用 不兼用 不兼用 不兼用 不兼用 不兼用 不兼用 不兼用 不兼用 不兼用 不兼用 不兼用 不兼用 实施方案 应急照明控制器+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应急照明控制器+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A型灯具 应急照明控制器+B型集中电源+ B型灯具 应急照明控制器+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B型灯具 应急照明控制器+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应急照明控制器+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A型灯具 应急照明控制器+B型集中电源+ B型灯具 应急照明控制器+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B型灯具 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B型集中电源+ B型灯具 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B型灯具 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适用于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A型灯具 系统的其他公共建筑,设置在距地面8m以上的灯具;可优先采用B型集中电源+ B型灯具 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B型灯具 B型灯具 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适用于公共建筑群(组团)内设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A型灯具 置消防控制室、而本楼未设置火B型集中电源+ B型灯具 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情况,设置在可优先采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B型灯具 距地面8m以上的灯具;用B型灯具 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适用场所或部位 适用于全部类型的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筑、民用的公共建筑等;设置在距地面8m以上的灯具,可优先采用B型灯具 适用于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消防联动要求的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筑、民用的公共建筑等;设置在距地面8m以上的灯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A型灯具 具,可优先采用B型灯具
3、公共建筑车库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实施方案参考表
建筑物 类型 消防控制室设置情况 设置 设置 ▲ 设置 ▲ 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 未设置 公共建筑车库(包括地下、地上车库、多层车库) (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 ▲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 未设置 ▲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 未设置 ▲ 未设置 设置 设置 ▲ 设置 ▲ 设置 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设置情况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控制类型 应集中控制型 应集中控制型 应集中控制型 应集中控制型 宜集中控制型 宜集中控制型 宜集中控制型 宜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应急点亮 方式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手动 手动 手动 手动 手动 手动 手动 手动 灯具兼用 情况 不兼用 不兼用 兼用 兼用 不兼用 不兼用 兼用 兼用 不兼用 不兼用 兼用 兼用 不兼用 不兼用 兼用 兼用 不兼用 不兼用 兼用 兼用 实施方案 应急照明控制器+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应急照明控制器+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A型灯具 应急照明控制器+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应急照明控制器+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A型灯具 应急照明控制器+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应急照明控制器+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A型灯具 应急照明控制器+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应急照明控制器+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A型灯具 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A型灯具 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A型灯具 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A型灯具 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A型灯具 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适用场所或部位 可优先采用应急照明控制器+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可优先采用应急照明控制器+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兼用日常照明 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消防联动要求;可优先采用应急照明控制器+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消防联动要求;可优先采用应急照明控制器+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兼用日常照明 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消防联动要求;可优先采用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消防联动要求;可优先采用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兼用日常照明 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优先采用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优先采用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兼用日常照明 适用于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群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A型灯具 (组团)内设置消防控制室、而本楼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的情况 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A型灯具 注:“▲”表示参考企业的产品,而组建成的实施方案。
建筑物 类型 住宅建筑 (包括多层住宅建筑、大于27m小于m、大于m小于100m的一、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 消防控制室设置情况 设置 设置 ▲ 设置 ▲ 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 未设置 ▲ 未设置 ▲ 未设置 ▲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 未设置 ▲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 未设置 ▲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设置 设置 ▲ 设置 ▲ 设置 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设置情况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未设置 控制类型 应集中控制型 应集中控制型 应集中控制型 应集中控制型 宜集中控制型 宜集中控制型 宜集中控制型 宜集中控制型 宜集中控制型 宜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非集中控制型 应急点亮 方式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自动/手动 手动 手动 手动 手动 手动 手动 手动 手动 手动 手动 灯具兼用 情况 不兼用 不兼用 兼用 兼用 不兼用 不兼用 兼用 兼用 不兼用 兼用 不兼用 不兼用 兼用 兼用 不兼用 兼用 不兼用 不兼用 兼用 兼用 不兼用 兼用 不兼用 不兼用 兼用 兼用 实施方案 应急照明控制器+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应急照明控制器+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A型灯具 应急照明控制器+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应急照明控制器+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 带蓄电池A型灯具 应急照明控制器+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适用场所或部位 适用于全部类型的住宅建筑,优先采用:应急照明控制器+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适用于全部类型的住宅建筑,优先采用:应急照明控制器+A型集中 电源+A型灯具兼用日常照明 适用于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二类高应急照明控制器+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统无消防联动要求的多层、层住宅建筑,可优先采用:应急照带蓄电池A型灯具 明控制器+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应急照明控制器+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适用于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二类高应急照明控制器+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统无消防联动要求的多层、层住宅建筑,可优先采用:应急照带蓄电池A型灯具 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B型灯具 明控制器+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兼用日常照明 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B型灯具 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A型灯具 适用于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消防联动要求的多层、二类高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层住宅建筑,可优先采用A型灯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A型灯具 具方案;多层住宅建筑优先采用B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B型灯具 型灯具兼用日常照明 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B型灯具 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A型灯具 适用于多层住宅建筑以及需要设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置应急照明的别墅等,可优先采用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A型灯具 B型灯具兼用日常照明 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B型灯具 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B型灯具 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A型灯具 适用于住宅小区内设置消防控制室、而本楼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A型集中电源+A型灯具 统的情况 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自带蓄电池A型灯具 ▲
电气专业技术交流疑难问题汇总
1、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中设有两个及以上安全出口的部位和场所是否需采用可变向疏散指示? 答:根据GB51309-2018第3.2.9条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实施指南》第3.3节,分为两种情况:
(1)单一疏散预案场所,应根据最短路径疏散原则确定各疏散路径方向标志灯的指示方向、出口标志灯的指示状态。
(2)需要借用同一平面层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可借用防火分区疏散(被借用防火分区未发生火灾的工况条件),应根据最短路径疏散原则确定各疏散路径方向标志灯的指示方向、出口标志灯的指示状态;不可借用防火分区疏散(被借用防火分区发生火灾的工况条件),应根据避险疏散原则改变相关疏散路径上设置的方向标志灯的指示方向、改变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疏散门出口标志灯的指示状态。
回复:同意以上答复。详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P73-82。
2、无住宅的多层综合楼的火灾报警系统设置如何执行?例如一层商铺二、三层旅馆,每层建筑面积1000㎡的综合楼或者一层商铺二、三层办公,每层建筑面积1000㎡的综合楼。
答:按照单栋建筑商业和旅馆部分的总规模确定。(潍公通[2017]68号第12条)
回复:同意以上答复。应根据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4.1条的要求确定建筑物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附潍公通[2017]68号第12条:沿街商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条件应按照单栋建筑沿街商业部分的总规模来确定。)
3、设有集中报警系统的沿街小型商铺,其封闭楼梯间是否需设防火门监控系统?
答:需要。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潍公通[2017]68号第11条)
回复:基本同意以上答复。但应注意:常开防火门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常闭防火门则不必设。沿街商铺的封闭楼梯间防火门大多为常闭防火门。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6.2.2条注:建筑高度不超过14m的封闭探测空间,且火灾初期会产生大量的烟时,可设置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封闭探测空间如何理解?普通带窗的厂房算吗?
答:带不可开启的固定窗的厂房属于封闭探测空间,带可开启窗的厂房不属于封闭探测空间。 回复:基本同意以上答复。
5、改变用途的局部改造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原建筑没有防火门、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等,局部是否需要增设? 答:新标准实施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执行新标准。(潍建节设字[2019]14号)
回复:个人有不同意见。虽然“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执行新标准”这一原则没错,但也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来掌握和执行,个人意见:整体改造时,按新标准要求;局部改造时,可按老标准要求。
对专家回复的答复:潍建节设字[2019]14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
关于消防设计审查执行新老标准规范的问题:新标准实施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执行新标准。
文件并未对整体改造和局部改造作区分,故所有的消防改造都应执行此文件的规定。
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于2019年3月1日实施,对于此日期之前已竣工并通过消防验收的建筑物进行局部消防改造设计时,该局部改造区域的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是否需要执行该规范?
答:新标准实施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执行新标准。(潍建节设字[2019]14号) 回复:回复意见同第5条。 对专家回复的答复:同第5条。
7、《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92-2016第3.5.4条规定大型超级市场应设置自备电源。条文解释中说明其作用主要为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应急照明、公共安全、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用电、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及经营用冷冻及冷藏系统等负荷供电。
请问当该大型超级市场的消防水泵、消防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负荷已采用双路市政10kV线路供电时,是否还需要接入自备电源配电系统? 答:双路市政10kV电源满足双重电源要求时,消防负荷可不接入自备电源配电系统。(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1.4条及条文说明) 回复:同意以上答复。
8、对于不吊顶或不装修的空间或场所,《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1.6条中的室内高度是指哪个高度? 答:室内高度可采用地面完成面至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GB50352-2019第6.3.2条及条文说明)
回复:同意以上答复。(附6.3.2条: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时,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条文说明:本条对室内净高计算方法作出规定。除一般规定外,对楼板和屋盖的下悬构件(如密肋板、薄壳模楼板、桁架、网架以及通风管道等)影响有效使用空间时,规定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构件下缘(肋底、下弦或者管道底等)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9、《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6条的规定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的展览建筑等场所应在疏散通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1.2条规定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代替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问《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6条规定场所的地面还能否采用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作为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答:可以采用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作为辅助疏散指示标志。(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6条)。
回复:同意以上答复。GB51309-2018第3.2.1.2条强调的是蓄光型指示标志不能代替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意思是不能只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用它作为辅助当然是可以的。
10、对于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线系统的平战结合地下车库,其战时排风机房、洗消间等仅具有人防功能的房间内是否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 答:仅具有人防功能的房间,当能确保平时不作为使用空间并有相应的封闭措施时,可不设置火灾探测器。 回复:同意以上答复。
11、对于一类高层建筑及重要的公共场所等防火要求高的建筑物,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是否必须使用低烟无卤线缆? 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线缆选型应执行GB50116-2013第11.2.2条规定。
回复:同意以上答复。规范仅要求电力线缆采用低烟无卤线缆,控制线缆未做此要求。
12、当多层住宅的储藏室层等公共区域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该公共区域是否必须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答:规范未作明确要求,可不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回复:基本同意以上答复。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1条:除建筑高度小于27米的住宅外......,这就明确了多层住宅(包括储藏层的公共区域)不需要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3、《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第3.0.2条规定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问在电气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该系统的设计深度是什么具体要求?
答:设计说明中交代预留充电设施的数量(比例),在平面图中标注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及其供电设备的位置、空间,绘出进出线路由等,满足以后安装需要。(参考国标图集18D705-2)
回复:基本同意以上答复。充电设施建设到位不必多说;规范和地方法规对充电设施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设计深度未做具体要求和规定,从这几年的图审情况来看,不同地区、不同设计单位的做法也不统一。
14、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的第3.3.4(1)条,对于住宅楼底部的二层商业网点,其内部封闭楼梯间是否需要均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答:需要,应执行GB51309-2018的第3.3.4(1)条规定
回复:不同意以上答复。个人观点商业网点面积小,楼梯间只有一两个应急灯,不必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对专家回复的答复:GB 51309-2018的第3.3.4(1)条原文及条文说明,并未区分“小商业网点内部封闭楼梯间只有一两个应急灯”的情况,故我们认为应执行规范条文规定。
15、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8.1条,建筑进线配电间及防火分区用配电间是否需要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答:不需要。
回复:同意以上答复。规范强调的是发生火灾时有人工作、有人值守的场所。进线间及配电小间显然不是生火灾时有人工作、有人值守的场所。 16、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中给集中电源供电的配电箱是否需要双电源配电?
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自身带有能够满足其持续应急时间需求的蓄电池电源,也就是说该系统自带一路电源。基于系统上述特点,《技术标准》GB51309-2018并没有强制要求两路消防电源在集中控制型系统设备处切换后为设备供电,由防火分区、楼层消防电源配电箱引来的专用回路即可。(《建筑电气》总第259期 GB51309-2018 国家标准编制组 答复)
回复:同意以上答复。
17、对于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的住宅建筑,厨房内是否可以采用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答:可以。
回复:同意以上答复。
18、《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1.6.2条规定,当采用雨淋阀、电磁阀和电动阀时,在消火栓箱处应设置直接开启快速启闭装置的手动按钮。
问建筑物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是否可以通过火灾报警总线联动启动相关阀门而不再设置专线直接启动相关阀门? 答:不可以,应执行GB50974-2014第7.1.6.2条规定。 回复:同意以上答复。联动控制和手动控制都需要做。
19、GB51309-2018 表3.2.5 III-2规定营业厅应急照明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为3lx,第3.2.8.11条规定建筑面积大于400m²的营业厅应设出口标志灯,那么200~400m²的营业厅是否只设置应急照明灯,不设出口标志灯。
答:应根据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5(1)条规定,大于200m²的营业厅均应设置出口标志灯。 回复:同意以上答复。
20、GB51309-2018第3.2.9条第1.1)款,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楼梯两侧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柱面上,楼梯“两侧”均需设置方向标志灯吗? 答:不需要。楼梯方向标志灯的布置参考国标图集19D702-7第34~38页。 回复:同意以上答复。个人认为规范的意思是设置在两侧的任一侧都行。
21、GB51309-2018第3.3.7条第3.2)款,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丁宏军在宣贯时要求按本标准执行,王金元在南京宣贯时要求按GB50016-2014防火规范10.1.6条执行,具体如何执行?
答:执行GB51309-2018第3.3.7条第3.2)款。
回复:个人认为,当应急照明为三级负荷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可由本防火分区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丁宏军的说法);当应急照明为一、二级负荷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消防专用回路供电(王金元说法)。
对专家回复的答复:执行省专家的答复。
22、应急照明集中控制系统中,除地面上设置的灯具外系统的配线线应选择耐火线缆,耐火线缆是NH类,还是WDZN,同其他共用管井是否采用矿物绝缘类?
答:应根据“电线电缆使用场所分级”确定使用NH或WDZN电缆,与其他非消防配电线路在同一电井内敷设时,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JGJ16-2008第7.4.1.2条、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1.4条及条文说明)
回复:个人认为,集中电源型系统应急照明配电箱配出的回路是直流36V,不属于电力线缆,故不必采用WDZN,NH类线缆也满足要求。 对专家回复的答复:根据《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范》DB37/5056-2016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民用建筑内20kV及以下供配电线路、控制线路的电线电缆设计,信息传输线路电线电缆设计可参
照执行。
第5.3.5条及条文说明:消防设备的分支线路和控制线路宜选用与消防供电干线或分支干线耐火等级降一类的电线或电缆。
本条中的分支线路和控制线,系指双电源末端自动切换箱后,引至相应设备的线路,这些线路同在一防火分区内,且线路路径较短,为便于安装敷设,当采取一定的防火措施如穿涂有防火涂料的金属导管或在耐火金属槽盒内明敷时,则可降一级选用。如消防设备电源干线为矿物绝缘电缆,分支线路可采用无卤低烟耐火电线电缆,消防设备电源干线为无卤低烟耐火电线电缆时,分支线路不再降级。
故我们认为应根据“电线电缆使用场所分级”确定使用NH或WDZN电缆。
23、下图方向标志灯间距(分别为A、B、C)是否满足GB51309-2018第3.2.9条规定?
答复:满足。走道内方向标志灯的布置参考国标图集19D702-7第33页。
回复:同意以上答复。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常见问题分析与解答
一、说明
1. 设计说明应注意必须明确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解答:1)工程概况中应说明建筑物类别、性质、面积、层数、高度(如:高层类别、酒店星级、医院级别、体育场馆级别、车库类别等,以便明确负荷等级,为供电要求提供依据);2)用电负荷等级、各类负荷容量(计算容量);3)供配电方案;4)线路敷设;5)防雷计算结果及类型、建筑物雷电防护等级;6)电气节能措施;7)抗震要求。 二、供配电
2.变电室高度设计有、无明确要求?
解答:依据2016年8月1是实施的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7/T 5061-2016:变电室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不小于200mm,室内电缆进出线宜采用电缆沟方式,电缆沟深不小于1000mm,除电缆沟高度外,室内地坪至梁底净高不应小于3.5m;如经当地供电部门认可,采用上出线方式,室内地坪至梁底净高不应低于4m。
3. 变电室设计是否一定有高低压一次主接线图:
解答:当有两个变电室以上时,应有高低压一次主接线图。明确变电室位置、高低压柜、变压器、 柴油发电机及母线之间的关系。
4. 当10/0.4KV变电室由其他部门设计时,施工图设计应包括哪些内容?
解答:设计内容应满足土建预留条件及变电室设计条件。包括:高低压配电系统图(或干线回路表:包括负荷性质,安装负荷、需要系数、计算负荷、功率因数、计算电流、前级断路器脱扣电流,电缆选择,变压器分配,各变压器负荷计算),配电柜平面布置图,电缆沟平面布置、接地图,还应明确各回路是否设置漏电与温度监测、能耗监测、消防切非、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等。主要为变电室深化设计预留条件。 5.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如何理解双重电源?
解答:双重电源是指来自两个不同区域变电站(电压在35kV及以上)的电源,或同一区域变电 站的两段不同母线,这两段母线前端变压器的高压侧来自不同的上一级降压站。
6.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第3.0.9条,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是不是备用电源与应急电源不能共用柴油发电机?
解答:可以共用柴油发电机。应急电源系统的划分,是从引出干线开始,不是从发电机开始。像照明、电力自成系统,也是从干线开始的,不是说照明、电力从变压器就分开。
7.柴油发电机房是否必须靠外墙?
解答:设置在地下时应靠近外墙。《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8.3.3条第6款,“当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地下时,宜贴邻建筑外围护墙体或顶板布置”。至少应有一侧靠外墙。
8.在变电室设计中,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如何分配?
解答:在变电室中消防负荷应有单独的配电柜,可共用母线,也可变压器两侧出线,消防与非消
防负荷单独设置开关,但变压器应增加主开关。 9.哪些负荷应设置有源滤波?
解答:依据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设计规范》DB37/ T 5043-2015第10.2.15条的要求,
下列四种负荷应设有源滤波装置,可就地设置,也可集中设置:1)较大整流设备,如数据中心、电子信息机房;2)医疗专用设备,3)变频设备集中的地方,如空调的制冷机房的,4)可控硅调光设备。
10.空调设备如何进行节能设计?
解答:1)负荷偏大时应设空调专用变压器;2)空调系统,空调冷(热)源应采用节能控制措施,包括根据冷(热)负荷对制冷机的控制和对循环水泵的变频控制。
依据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设计规范》DB37/ T 5043-2015第10.4.16条,可采用建筑设计管理系统的DDC控制,也可采用机电一体化控制。
1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9.4.4条第1款,电梯机房总电源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回路:1)轿厢、机房和滑轮间的照明和通风;2)轿顶、机房、坑底的电源插座;3)井道照明;4)报警装置。为电梯供电的双电源箱设置在电梯机房内,是不是双电源箱总开关不能切断上述用电?
解答:不是。这里的电梯机房总电源开关是指电梯自带控制箱的总电源开关。依据《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T 10060-2011第5.1.3.1条。 12.市场上电缆截面相线为150mm2时,保护线为95 mm2的很难买到,是不是也可以用保护线为70 mm2的电缆?
解答:不可以。《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4.5条3款规定,电缆截面相线为150 mm2时,保护线应不小于150/2=75,70 mm2不满足要求,原规范规定的是不小于150/3=50,由于传统的观念,生产滞后的原因,有些企业还没有改变过来,相线为150 mm2保护线为70 mm2的电缆应为不合格产品。
13.铝合金及铜包铝电缆的应用范围有哪些?
解答:1)室外道路照明、景观照明供电,变电室到住宅单元的住户用电干线推荐采用铝合金及铜包铝电缆;2)消防线路、重要的公共建筑(如医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不应采用铝合金及铜包铝电缆。
14.配电线路可否采用KBG管?
解答:不可以。《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8.3.2条,明敷于潮湿场所或埋地敷设的金属导管,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0mm的钢导
管,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导管,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的电线管。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7.2.1条,住宅建筑套内配电线路布线可采用金属导管或塑料导管,暗敷的金属导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5mm,暗敷的塑料导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2.0mm。第7.2.2条,潮湿地区的住宅建筑及住宅建筑内的潮湿场所配电线路布线宜采用管壁厚不小于2.0mm的塑料导管或金属导管。明敷的金属导管应做防腐、防潮处理。
KBG管壁厚为1.2mm,小于最低要求的20%,不符合要求,干燥场所可采用壁厚不小于1.6的JDG管。 15.卫生间的排风扇是电力负荷还是照明负荷? 解答:三相属于电力负荷,单相属于照明负荷。 16.平面图中是否要有防火分区示意图?
解答:平面图中包括两个或以上防火分区时,应有防火分区示意图。
17.《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第6.2.2条,要求“电信间应与强电间分开设置”,是否所有建筑物均按此要求? 解答:弱电竖井作为电信间时,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与强电井分开设置,较小的建筑 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消防供电
18.消火栓泵与喷淋泵是否可采用两组双电源?消防设备能否共用双电源?
解答:消火栓泵与喷淋泵应采用一组双电源。《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9条规定,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采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
19. 消防电梯与普通客梯可否采用一组双电源切换箱?
解答:12~18层的住宅当共用电梯前室时,可以,其他不可以。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11条,当12~18层普通住宅的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内,由配电箱至相应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有些建筑物两台相邻的电梯均按消防电梯设计,当然可以采用同一双电源箱。 20. 消防控制室与安防控制室合用时,可否采用一个双电源配电箱供电。
解答:不可以。消防安防属于不同系统,对供电的要求不一样,控制室照明电源可引自消防系统双电源箱。
21.车库排污泵是否是消防设备?
解答:用于消防排水的是,否则不是。消防电梯集水坑、消防泵房内排水泵,自动喷水及消火栓系统的排污泵均为消防设备。 22.消火栓泵、喷淋泵是否采用软启动或变频控制。
解答:不可以。降压启动的目的是减少对电网的冲击及对设备本身的冲击从而减少使用寿命,由于消防设备难得全负荷启动,降压启动的意义不大。可比正常设备放宽降压启动的要求,大功率水泵启动采用星三角降压,一般采用直接启动。
变频控制的目的是为了节能,对消防设备的变频控制意义不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3.1.,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6条规定消防设备的控制回路不得采用变频调速器作为控制装置。巡检时进行变频控制。
23. 地下车库同一防火分区内,相同性质的负荷可否共用双电源箱? 解答:不超过30米时可用同一个双电源箱,视为末端切换。
2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10.1.6条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专用供电回路是指从变配电室低压配电柜专用出线回路还是指消防用电设备的上一级线路?
解答:是指从本建筑物内总配电室低压母线上单独引出回路。如果变电室在本建筑物内,就是从变电室低压柜单独引出的回路,如果本建筑物无变电室,是低压进线,就是从总配电室的低压柜上单独引出的回路。
2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9.2.2条规定,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宜设置在消防配电线路中,但是山东省地方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 2863-2016要求设置,怎么执行?
解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9.2.2条规定执行。 26.什么情况下应选用矿物绝缘电缆?
解答:依据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范》DB37/ 5056-2016第5.3.1条,特级建筑中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特级建筑为: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单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10万m2高层公共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10.1.10第3款,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27.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范》DB37/ 5056-2016 对电线电缆的使用场所是如何分级的?。
解答:参见以下电线电缆使用场所分级。 等级 特级 使 用 场 所 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2.单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10万m2高层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筑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和综合建筑; 2.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库(馆); 3.重点文物保护场所; 建筑高度不超过4. 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它等级的剧院、电影院,一级 24m的民用建筑及建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筑高度超过24m的单5.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层公共建筑 度建筑; 6. 大、中型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7.单栋地上建筑面积5万㎡以上,10万㎡及以下的公共建筑; 8. 重要公共建筑。 地下建筑 地下公共建筑、I类汽车库 建筑高度不超过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0m的高层民用建筑 1.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但不超过3000㎡或总面积不超过6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综合建筑; 2.区县级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电力调度楼; 3.座位数不超过1500个的其它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不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不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4.图书馆、书库、档案库(馆)。 II、III类汽车库 二级 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的公共建筑 地下建筑 三级 不属于特级、一级、二级的其他民用建筑 注:1 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 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28.《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标准11.0.12条规定,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消防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紧急启动消防水泵。机械应急启动时,应确保消防水泵在报警后5.0min内正常工作(强条)。如何实现?
解答:设置机械应急操作手柄,一旦应急启动,拉动该手柄,以机械的方式闭合主回路上的接触器,让水泵直接全压启动,或加隔离开关直接或星角启动。不应采用直接用断路器接通电源的方法。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9. 民规JGJ16-2008第13.11.6.1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当设在首层时,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距通往室外安全出入口不应大于20m,且均应有明显标志”。20m是指到地下一层安全出口,还是指到首层的安全出口?
解答:如果进地下一层的安全出口后,只有一个出口是直接对室外的,指的就是到地下一层的安全出口不大于20m;如果进地下一层的安全出口后,除到室外出口外,还有其他出口,如到首层后一个对室外,一个对大厅,或者是通过大厅再到室外,指的就是到首层直接对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大于20m。
此距离要求主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是消防人员能尽快的找到消防控制室;再是火灾到了一定程度时,消防控制室人员能安全撤离控制室,如果进地下一层的安全出口后,只有一个出口是直接对室外的,那么进地下一层安全出口后就视为安全了,如果进地下一层的安全出口后,不止一个出口是对室外的,或是还要经过其他地方才能到室外,那进入地下一层安全出口还有被烧到的危险,只有出一层安全出口才算安全。
3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1.6条,每只总线隔离器保护的-----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32点是指设备数还是地址数?平面图设计中是否应明确出每对总线连接的设备?
解答:32点指的是设备总数,不是地址数。平面图设计中应明确出每对总线连接的设备。 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4.2条:建筑高度不大于米的高层
住宅,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山东省的令及《山东省消防条例》的新建高层住宅等应设置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条文,怎么执行?
解答: 2011年颁布的《山东省消防条例》要求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由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前设置。建筑施工图设计均应执行,建筑高度不大于m的高层住宅,如只在公共部位设置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说明中增加“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由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前设置”等内容。
3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求设置防火门的监控系统,如何设置?
解答:对于有消防控制室的报警系统(即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对各类防火门监视其开关、故障状态,对常开防火门在火灾时控制其关闭,并应将信号反馈至防火门控制器。对于区域报警控制系统不做要求。
防火分区之间的疏散通道上的各防火门起到阻隔烟火蔓延的作用,有加压系统的前室和楼梯间防火门保证防烟的正压效果。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2.3,3.2.4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传输附录A规定的有关信息,附录A中有对防火门的监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5.1.1条,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2013第4.6.1.2条,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
33. 住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何设置?
解答: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公共部位、储藏室、户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建筑高度大于m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公共部位、储藏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建筑高度不大于m的高层住宅建筑,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储藏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户内设探测器时,卧室、起居室均应同时设置;5)公共部位设置探测器时,储藏室应同时设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4.2条,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 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 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7.3.1条,每间卧室、起居室内应至少设置 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附录D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第27条,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34.住宅户内感烟探测器每个卧室及起居室均设置一个,当计算报警点数量时,每户所有的感烟探测器作为一个报警点还是按探测器数量计算报警点?
解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个探测器1个报警点;通过家用火灾探测报警器接入系统的算1个报警点。
3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10.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强条),其中蓄电池备用电源该如何设计?
解答:设计时在消防控制室内加EPS电源,或说明产品自带蓄电池备用电源。
3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6.7.4条中规定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设消防分机。在商业综合体项目中,每层按防火分区均设置有空调机房,其是否必须设置消防电话分机?
解答:没必要,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指的是中心机房,不是末端的空调机房。 37.住宅厨房必须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吗?
解答:不用,住宅厨房内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可由燃气公司负责。当设置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时,探测器应自成回路至消防控制室。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4.3条“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强条)”,条文说明中明确规定,这些场所“不包括住宅建筑内的厨房“。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8.1.2条,“当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需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第8.1.4条,“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 第8.1.2条文说明,不能将可燃气体探测器接入火灾探测报警总线中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原因:
5) 目前应用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功耗都很大,一般在几十毫安,接入总线后对总线的稳定工作 十分不利。
6) 现在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使用寿命一般只有3、4年,到寿命后对同一总线配接的火灾探测 器的正常工作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7) 现在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每年都需要标定,标定期间对同一总线配接的火灾探测器的正常工 作也会产生影响。
8) 可燃气体报警信号与火灾报警信号的时间与含义均不相同,需要采取的处理方式也不同。
3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2.1条1款,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那消防风机房、电
梯机房、水泵房等备用照明用电可否取自设在就地的双电源箱?机房内照明是否需要强制点亮?
解答:机房照明用电可以取自就地双电源箱。规范并没规定消防的照明和电力也一定分开,况且机房一般偏远,在其他地方取消防照明用电比较困难。机房照明不需要强制点亮,因为机房照明不是疏散照明,属于备用照明。
39.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每栋楼都要设消防控制室吗?
解答:不用。按《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1011第14.2.3条及条文说明,当只有一栋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时,该栋楼应设消防控制室,当是住宅小区时,应集中设置消防控制室。
4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有一个消防中心,一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可否只控制中心24小时值班,消防控制室只正常上班是有人值班。
解答:不可以。消防控制室均需24小时值班。消防法及《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14.2.3条文说明均要求消防控制室24小时值班。
41.有高层、多层住宅和多层公建的片区内的总配电室出线时设置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 测器,在每栋建筑物进线时还用不用设置剩余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解答:应在每栋建筑物进线配电箱处设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6.7条,建筑物的电源进线或配电干线分支处的接地故障报警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42. 门禁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何联动? 解答:应留有接口,保证火灾时自动打开。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2007 第9.0.1条要求,门禁“系统必须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当通向疏散通道方向为防护面时,系统必须与火灾报警系统及其他紧急疏散系统联动,当发生火警或需紧急疏散时,人员不使用钥匙应能迅速安全通过”。《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2018第6.4.7条第11款,“当发火警或需紧急疏散时,人员应能不用进行凭证识读操作即可安全通过。”
4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12条4款: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中连接插座。是否要求应急照明配电箱不应有插座。 解答:不是。是指应急照明供电回路中不应接入插座。 五、照明
44.《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9.2.4条要求,住宅建筑门厅应设置便于残疾人
使用的照明开关,声光控开关算不算?
解答:算。
45. 障碍标志灯是否可以接入应急照明?
解答:可以。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0.3.5条,障碍标志灯应按主体建
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考虑到障碍标志灯一般容量比较小,而距离总配电室比较远,可与消防负荷同干线供电,当高于消防负荷等级时,可增加电池作为应急电源。
46.住宅公共场所可否采用环形荧光灯作为照明光源?
解答:一般不可以,视发光效率而定。依据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设计规范》DB37/ T 5043-2015第10.3.3条,住宅建筑公共区域照明光源的平均发光效率不应低于60 lm/W。环形荧光灯发光效率一般达不到该要求。
47.《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0-2013第4.2.2条规定,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宿舍等场所的主要通道照明为二级负荷,如果是比较小的教学楼,消防负荷为三级负荷,主要通道照明为二级负荷,这种情况下,怎么设计比较合理? 解答:主要通道照明灯具自带蓄电池或在配电箱中集中设置蓄电池。 六、防雷与接地
4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3.3条,第4.4.3条,“专用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如何把握?
解答:建筑物防雷对引下线的要求可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执行,也可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执行。 49.高层住宅阳台设置太阳能,是否每层太阳能支架均与防雷接地系统连接,还是仅60m以上须做防侧击雷部分的太阳能支架与防雷接地系统连接? 解答:按防雷类别确定的高度有突出墙面的设备及支架应设置接闪器,并与防雷引下线连接,其他只是总等电位连接。 50.浪涌保护器的设计应注意哪些问题?
解答:1)说明中应明确雷电防护等级。按《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确定的雷电防护等级。
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第4.3.1条表4.3.1,规定防雷保护等级,三级医院为A级,二级医院及五星级以
上宾馆为B级。
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4.2.4条第8款,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应装设I级试验浪涌保护器(强条)。第4.3.第
5款(强条),Yyno型或Dyn11型接线的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时,应在变压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在低压侧的配电屏上,当用线路引出本建筑物至其他有敷设接地装置的配电装置时,应在母线上装设I级试验的浪涌保护器。
4)三级医院变电室低压配电柜母线浪涌保护器,应按《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表5.4.3-3电源线路浪涌保护器冲击电流选择,
Iimp ≥20 kA,不能采用《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Iimp ≥12.5 kA。
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5.4条,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信号灯及其他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根据建筑物的
防雷类别采取相应的防止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第8款在配电箱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装设II级试验的浪涌保护器,其电压保护水平不应大于2.5kV,标称放电电流值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七、智能化
51.住宅公寓设计均要满足光纤到户要求吗?
解答:是的。《住宅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要求住宅公寓设计均需满足光纤到户要求。 52.光纤入户设计中,每户应预留什么光纤?
解答:应预留两芯单模光纤。 《住宅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要求单模,至少1芯,考虑备用及发展,采用2芯单模光纤。
5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23.4.1条5款,要求电子信息机房内“照明电源不应引自电子信息设备配电盘”,是不是弱电机房内的照明电源不能引自设备双电源配电箱。
解答:不是。“电子信息配电盘”是指UPS以后,与电子信息设备直接连接的配电设备,不是指机房内双电源箱。 . 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规范》DBJ/T14-071-2010,要求电气分项计量,并有 一、二级子项,什么样的建筑必须设计?至少设计到什么子项?
解答: 3000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应设计节能检测系统,电气计量至少按以下4项分开:照明与插座、空
调、动力(电梯、水泵、热水器)、特殊(厨房、信息中心、健身房)。
55.在节能检测系统中,风机盘管是计量在空调子项中还是照明插座子项中? 解答:都可以。最好在空调子项中。
56. 地下车库是否应设置CO监测并与排风机联动?
解答:是。《绿色建筑设计规范》DB37/ T 5043-2015第10.5.12条,地下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CO浓度监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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